2011年12月31日星期六

陈树庆:力虹(张建红、张力)往事增补

文章来源:参与 更新时间:12/31/2011

2010年12月31日,著名作家、诗人,我中国民主党宁波地区的负责人力虹先生不幸去世,至今已经一周年整。

在力虹先生去世前后,也就是我遭中共当局政治迫害坐满四年牢狱回来后的三个多月里,也曾经写过几篇有关他的文章。但事后一直受到浙江民主党的负责人员王荣清等人之责备,说我遗漏了许多力虹与我们交往的重要细节,后经再三提醒,我才恍然大悟,感觉有点对不住力虹。

1999年6月下旬,中共当局开始了第二波对中国民主党的大镇压,全国各省一下子有五十多位民主党骨干遭受拘捕面临迫害,浙江民主党常务工作组成员毛庆祥、吴义龙、朱虞夫、徐光、王荣清、李锡安也被关押,祝正明失踪。单称峰一家又一家地跑遍杭州的律师事务所欲为受羁押的民主党同志聘请律师,同时意图在法律界扩大中国民主党的影响力(事后我的许多律师朋友们如王正文、陆欣伟等,每每谈到中国民主党,总会问起我“小单”的情况,并表示对她的钦佩)。当时正在着手编印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的机关刊物《在野党》第十期,由于人手不够,单称峰就把我拉去编印《在野党》,说是王荣清、吴义龙、毛庆祥等人早就安排好的,民主党一旦遭遇困境就让她来找我。我告诉她:对王有才、林辉、王荣清、毛庆祥等人,我确实有过承诺,就开始正式出来为民主党做一点事了。

一天,《在野党》编委的厉巴根打我的传呼叫我到他家中,给了我一篇题为《宁波召开“推进民主恳谈会”》的新闻稿,并向我介绍了手稿来源,说是宁波来了两位先生,文章是其中一位叫张力的在他家中一气呵成,当场写出来的,要我审稿。我看完全稿,吃了一惊,该文凭我的水平,如果“加一字就嫌多,减一字就嫌少”,根本无法修改,就建议厉巴根将它直接打字出来放入《在野党》杂志好了。2006年9月5日晚,杭州部分民主党人和文化界、维权活动人士在城西的径山茶室聚会,林辉将力虹介绍给我们大家认识,我才知道大名鼎鼎的力虹,除原名张建红外,原来就是《在野党》杂志那篇《宁波召开“推进民主恳谈会”》文章的作者张力。现在借纪念力虹去世一周年之际,将该文从《在野党》杂志中提出来,也算是对我“健忘”过错的一个补救,力虹先生,你为中国民主运动所作出的努力,一点一滴,永远记在战友们的心中!

2011年12月31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附:《宁波召开“推进民主恳谈会”》

文章来源:《在野党》第十期 作者:张力

近日,中国民主党宁波筹委会联络二十余名民运和异议人士在风景如画的溪口召开了一次以“纪念六四事件十周年,推进中国民主进程”为主题的恳谈会。

参加会议的有筹委会各县(区、市)的负责人和代表,有筹委会、工运、学界、新闻、文化、工商界、乡村工委等个系统的联络人,有民革、民进、九三学社和其他关心中国之民运的社会各阶层的进步人士,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与会人士对中国民主党的组党工作作出了高度的评价,对党的纲领、宗旨和活动原则展开了热情的讨论。大多数的与会者一致认为面临世纪之交,自冷战时期建立起来的国际格局已经终结,一种全新的政治哲学理念和新的国际政治思潮已经确立,并为文明人类的极大多数所接受,那就是:人权高于主权,民主没有国界,自由超越民族。目前,这种新的理念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言,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希望中共当局——这几乎是当今世界仅存无几的一党专制政治势力:认清形势,顺应潮流,与全体向往文明进步的人类一起,告别黑暗,共同迎接新世纪民主自由的曙光!

在论及民主斗争的策略时,与会者认为:自从英国和法国大革命以来,以暴易暴,打江山坐江山的斗争哲学代代不息,循环往复,直到列宁、斯大林、毛泽东时代演变成“无产阶级专政”和“阶级斗争”的邪学和实践,造成了20世纪人类文明的惨祸,夺去了千千万万人民的生命。中国民主党组党活动才一年,之所以受到海内外进步人士的充分肯定,并以一种较强凝聚力和号召力成为当前中国民主运动的一面旗帜,关键的一点是,民主党之初,倚靠海内外民主力量的集思广益,总结了历史的教训,顺应和平民主的国际潮流调整了自己的斗争策略,提出了“和平、理性、公开、合法”的活动原则和为实现多党制多元化的民主宪政而奋斗的党的纲领。这种思维新策略的形成和实践,正是中国民主运动的历史性进步和真正的希望所在。

我们希望中共当局站在国际现代政治理念上理智地对待中国民主党这种以在野党形式而存在的客观政治现实,彻底改变以往动辄以暴力镇压民运人士的令全世界所不齿的固有思维模式,洗心革面,顺变而动,与全体民众一起,共同推进业已滞后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尽可能少的代价换取中国民主运动的实质性进步,在新世纪来临的时候,真正地为苦难深重的中国民众带来福音!也为人类的文明进步甩去沉重的包袱,作出应有的贡献。

最后,民主党宁波筹委会的负责人作了总结发言。

筹委会决定,在近期内,按法定程序正式向宁波市民政局登记成立“中国民主党宁波委员会”。

中国民主党宁波筹委会
1999年6月25日

2011年12月27日星期二

陈树庆:从比较法角度分析国籍抵触的解决

中国大陆有不少领取"俸禄"的"专家"们,常常无视海外华人在取得居住国国籍时保留祖国国籍的真实愿望,无视海外华人融入居住国主流社会的艰难历程和巨大努力,迎合当权者一贯推卸责任并"贪天功为己有"的口味,为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取消中国对于双重国籍的承认,尤其是为第九条"取得外国国籍,丧失中国国籍"政策歌功颂德说:"取消双重国籍是鼓励(强迫?本文作者注)居住在外国的华侨自愿加入或取得居留国的国籍,有利于减少国籍冲突,有利于消除华侨居留国对我国的疑虑,有利于维护广大海外华侨在侨居国的切身利益,符合华侨本身愿望,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交往。同时,减少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也是国际社会努力的方向".

对于取消双重国籍是否真的"有利于维护广大海外华侨在侨居国的切身利益,符合华侨本身愿望",最近海外华人中有关"双重国籍"的民意调查结果和我关于国籍问题的前面数篇文章中尤其是印尼华人的遭遇中是一目了然的,对于国内的那些国籍问题"权威"所谓的"减少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也是国际社会努力的方向"问题,我不妨借本文和下一篇论文《论双重国籍之承认的国际新趋势》对其国籍法领域脱离实际、抱残守缺的陈腐观点一并予以驳斥。

制定国籍法属于一国的主权范围,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一九三O年海牙《关于国籍法抵触若干问题的公约》第一条规定"每一国家依照本国法律断定谁是它的国民",这个原则在常设国际法庭的咨询意见和国际法院的判决中都得到了确认。例如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十日国际法院对列支敦士登政府诉危地马拉政府,请求发还弗里德立希*诺特鲍姆的财产并赔偿损害一案的判决中指出"国籍属于国家的国内管辖","国际法让每个国家规定关于它的国籍的赋予".

虽然国籍政策是每个国家的主权事务,属于内国法占绝对支配力的问题,但各国在有关国籍的权利与义务、国家的管辖权力与责任上有不同的规定,在跨国情形下处理具体个案时常常发生国际私法冲突甚至公法冲突,既可以通过各自调整内国法来解决,因与国际法产生必然的联系,也可以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来解决,就是说,国籍法应该符合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惯例并在实施中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例如1921年,法国总统颁布两项法令,规定凡生育于其被保护国托尼斯和摩洛哥的子女,如其父母中至少有一人是生于这些领土的外国人,只要与其父或母的亲子关系在其满21岁前为其父或母的本国法或法国法所确认,其本人即为法国国民。而按照当时英国的国籍法,英国男子在国外所生的子女是英国国民。此案最终交由常设国际法院裁决,1923年2月7日,常设国际法院就本案发表了咨询意见:国籍问题原则上是在国内关系这一保留范围,但一国的自由裁量权无论如何要受它对其他国家可能负担的义务的限制,要受到国际法规则的限制。法院咨询意见作出后,英法两国政府缔结了一项双边协议,规定在未给予1921年11月8日以前生于托尼斯的英国国民已选择国籍的机会之前,法国将不把其国籍强加给他们。一九三O年《海牙公约》第一条声明,国籍法虽系本国法律(国内法),但"此项法津如符合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一般承认关于国籍的法律原则,其它国家应予承认。"又如《1997年欧洲国籍公约》第3条"各缔约国的权限"明确"1.各国依照其本国法律决定谁是其国民。2.此项法律只要不违背国际公约、习惯国际法以及一般公认的国籍法律原则,其他国家应予以承认".

如果某国制定的国籍法违反了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或各国普遍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其他国家对于这种国籍法可不予承认或拒绝予以适用。例如巴西在一八八九年十二月十五日颁布法令规定所有在一八八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居住在巴西境内的外国人应被认为是巴西人,除非该外国人自法令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巴西主管官署声明其不愿取得巴西国籍的意见。法国塞纳民事法院对马端*于尔曼和南当*于尔曼诉检察官一案的判决认为:"有关的巴西法律规定是轶出国际共同法的视定的……除了在巴西以外,在任何其他地方,都不可能会根据巴西法的事实,而且违反马端*于尔曼的本国法,而把他认为是在一八八九年成为巴西人……。"

国籍法学的比较研究,要解决的就是两个问题:第一,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以改进本国立法;第二,在法律运行中有效处理国籍冲突问题。这样,就要求对目前其他国家及国际法对国籍问题的基本情况有个全面了解和研究,作出适当的分类;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中,还必须对发生国籍冲突的具体国家间的国籍法条款进行详细的分析对比。

现代国家及其公民基于特定的民族、文化、习俗、地域等而产生,目前世界各国家对公民国籍取得基于三种情况,即:国籍原始取得的血统主义、国籍原始取得的出生地主义、因归化取得国籍(也称"入籍")。

血统主义(Jus sanguinis),哪一国血统就算哪一国人,不管你出生在什么地方,只要父亲和母亲是这个国家的血统,他的子孙就算这个国家的人,生在海外、国外也算本国人;清政府于宣统元年闰二月初七日颁布了第一部中国国籍法即《大清国籍条例》,第一条"凡左列人等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地方均属中国国籍:一)生而父为中国人者;二)生于父死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三)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遵循的是以父系血统为主母系血统为辅之原则。

出生地主义(Jus soli),出生在哪个地方就算那个地方的人,就取得那个地方的国籍,不管他的父母是哪一国的人,国籍出生地主义是国籍的属地主义(Territoriality)最常见的情况。19世纪下半叶,出生地主义已在西方国家的国籍立法中开始占据优势。国际法学会在1895年的剑桥会议和1896年的威尼斯会议上确立了国籍立法应以出生地主义为主导的立法原则。荷兰于1907年修订并颁布了《国籍法》,采取出属地主义来确定它的籍民。如其第13条规定:"称帝国之居民者,谓在帝国或其殖民地领地,连续居住18个月以上,现在继续居住该地之人".1946年4月10日,印尼共和国政府公布《印尼共和国的公民法和居民法》,仍沿袭厂荷兰的属地主义原则,并采取被动制的办法,规定在印尼出生、连续在印尼居住5年、已满21岁、已婚的非原住民后裔,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到政府机关表明自己的态度,即被认为选择了印尼国籍。2006年7月11日,印尼新的《国籍法》在国会得到通过,新法摒除了对"本土人"和"非本土"人的区别对待,凡出生在印尼并从未接受过他国国籍的人,自动成为印尼公民。

李浩培先生曾于上世纪70年代末对他所收集的99个国家的国籍法进行了归类,其中纯粹采取血统主义的国家有5个,包括奥地利,埃塞俄比亚,列支敦土登,苏丹和锡兰(即斯里兰卡);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国家有45个;出生地主义为主,以血统主义为辅的有28个国家;平衡地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国家有21个;无任何国家纯粹采取出生地主义。

因归化取得国籍,既可以是因婚姻、收养等亲属行为,也可以是无国籍人或具有外国国籍人向某国提出申请,该国批准其拥有本国国籍。例如《大清国籍条例》第五条"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为入籍:一)妇女嫁与中国人者,二)以中国人为继父而同居者,三)私生子父为中国人经其父认领者,四)私生子母为中国人父不愿认领而经其母认领者",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在前述三种国籍认定情况跨国发生交叉重叠,有可能发生单一国籍外的两种现实结果:无国籍、多重(包括双重)国籍。

【无国籍】造成无国籍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在出生时发生的国籍抵触(称国籍的消极抵触),由于父母双方均无国籍,而出生地国又采取了血统主义原则而造成该子女无国籍;或者由于父母双方国籍不同,而子女又出生在第三国,由于三个国家立法原则不同也可能导致子女的无国籍。二是在出生以后发生的,可能由于一国国民拟移居国外,由于申请取得了出籍许可而丧失本国国籍,但根据移居国法律,尚不具备入籍条件而成为无国籍人;或者与外国人通婚,由于两国国籍法的不同规定,而成为无国籍人。

除了符合法定申请条件而给予申请归化的无国籍者中国国籍(大陆或台湾)外,中国的国籍法在防止和消除出生时无国籍方面都做得比较好:例如,早在1909年的《大清国籍条例》第二条"若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而生于中国地方者亦属中国国籍。其生地并无可考而在中国地方发现之弃童同。",第五条"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为入籍:一)妇女嫁与中国人者;二)以中国人为继父而同居者;三)私生子父为中国人经其父认领者;四)私生子母为中国人父不愿认领而经其母认领者。照本条第一款作为入籍暂以正式结婚呈报有案者为限,照第二第三第四款作为入籍者以照该国法律尚未成年及未为人妻者为限".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再如《中华民国国籍法》(民国95年版)之第二條(中华民国国籍之生来取得)之第二款"三、出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这样积极的、开放性的规定,莫过于为避免无国籍者的出现,体现了立法者对于特殊人群境况的考虑,从法律适用的周延性来看,规定更为周全,相对于单纯的(父系)血统主义,无疑是一种进步。这些规定符合于一九六一年联合国《关于减少无国籍状态的公约》的精神,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缔约国对在其领土出生,非取得该国国籍即无国籍者,应给予该国国籍".

对于出生后因婚姻、收养、移居国外等情况所导致的无国籍现象,例如《大清国籍条例》第三章"出籍"之第十三条规定"凡中国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均作为出籍:一)妇女嫁与外国人者;二)以外国人为继父而同居者,三)私生子父为外国人其父认领者;四)私生子母为外国人其父不愿认领经其母认领者",为避免这种情况下导致中国人出籍后无国籍现象,十三条进而限制"照本条第一款作为出籍者,以正式结婚呈报有案者为限,若照该国法律不因婚配认其入籍者仍属中国国籍;照第二、第三、第四款作为出籍者以照中国法律尚未成年及未为人妻者为限".虽然,以现代立法眼光来看,《大清国籍条例》有许多时代的局限性,从立法技术上还是一部比较严谨的法律。上述规定之精神,还可见于一九六一年联合国《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第7条第1款(a)项规定,"依缔约国法律得放弃国籍时,放弃国籍者除具有或取得另一国籍外,其国籍不因放弃而丧失。"第8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对国籍如被取消即无国籍者,不得取消其国籍。"

虽然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对于无国籍人除专门授予缔约国除公民政治权利外的各项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保护规定,但由于世界各国都与无国籍人没有特定的(指国籍)法律关系,无国籍人则更不可能得到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若被驱逐出居留国时,则没有法定的国家予以接纳。而在防止产生无国籍现象时,因此,除各国在国籍法中作出防止国籍消极抵触的规定外,需要由各国订立多边公约以减少和消灭无国籍现象是很必要的。一九六一年联合国制定的《关于减少无国籍状态的公约》在这方面作了相当全面的规定,除了本文前面已经引述的条款外,对于国家变更(如分离或合并,领土交换或转移)等特殊情况下避免无国籍现象也有专门规定,如第10条规定:"一、凡缔约国间所订规定领土转移的条约,应包括旨在保证任何人不致因此项转移而成为无国籍人的条款。……二、倘无此项条款时,接受领土转移的缔约国和以其它方式取得领土的缔约国,对那些由于此项转移和取得非取得各该国国籍即无国籍的人,应给予各该国国籍。"

【多重国籍】有时也称其所包含的【双重国籍】,由于各国用不同的国籍法原则确认同一公民身份的政策主张,就发生了双重国籍这一种特定的现象(称为国籍的积极抵触)。具体导致双重国籍的情况有二类:一类是在出生时发生的国籍抵触情况,比如子女由于父母双方的国籍不同,而父母的国籍法又都适用血统主义原则造成子女的双重国籍;又如出生时由于父母侨居国外,双亲国籍国采用血统主义原则而侨居国却适用出生地主义原则,因而造成子女的双重国籍。第二类是在出生以后因"入籍"发生的国籍抵触情况,往往由于与外国人通婚,各该国又采取不同的立法原则而导致双重国籍;或者由于收养外国子女,因各该国采取不同的立法原则,可能导致双重国籍;还有申请取得新的国籍而没有放弃原有国籍等情况。

双重国籍是一种各国间对国籍认定标准不一致所导致的客观现实,各国的法定单一本国国籍的不一致,容易引发对实际存在的双重国籍现象发生管辖冲突,尤其是双重国籍者趋利避害滥用国籍身份的"治外法权"问题,容易引起国家与国家之间涉嫌干涉别国内政。最典型的例子是,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实际上具有强烈的法定单一国籍倾向,它规定了承中国父系血统的人一律为中国国籍本国公民,无论你身处本国还是外国,无论是否拥有外国国籍,都属于本国管辖而排除外国管辖。也就是说对于侨居国外的中国人而根据居住地法而拥有的外国国籍,虽然导致客观上的双重国籍,但从中国国内法的意义上并不予以承认,而且将中国对国民的属人管辖和保护权绝对化地生效于国外。当时居住在南洋的华侨,例如荷属东印度(印尼)的华侨,而当地实行的却是属地主义单一法定国籍。这样,华侨不能从法律意义上同时拥有两项有效国籍,在中国政府和当地殖民政府争夺华侨的管辖和保护权上就发生了冲突。

解决国籍积极冲突,历史上有过两种方法:一种是承认双重国籍并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的最密切联系国籍作为当事人身份连接点以确定管辖及应适用的法律,对具体事件中已经存在的国籍冲突应地制宜予以解决,另一种是简单粗暴地对双重国籍的客观存在予以消除。这两种方法的主导地位交替变化,由最初的承认双重国籍到试图消除双重国籍,近数十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人、财、物和信息交流的更加频繁,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也日益得到国际社会重视,不但重新回归而且还有更大范围承认双重国籍的趋势。

基于主权独立的原则,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承认本国公民所拥有的外国国籍或其他外国身份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说,所谓承认双重国籍乃是属人的主权管辖由绝对转为相对,即确保本国属地空间上的完整主权原则下,本国承认在外国境域内公民与外国之间建立的国籍确认关系,当然在特定时期如战争状态,对于特定的人群如国家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仍旧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所持有的不同国籍,通常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要素确定连接点在国籍所属国之间遵循属地管辖优先原则;在国籍所属国之外的第三国除涉及不动产、涉及与该第三国内政或法律主体(自然人,法人)的事务仍旧属地管辖优先外,其它事务依据与当事人最密切关系之"固有国籍"或"常住地国籍"选定管辖主体如司法管辖的法院、或所适用的法律。

例如,最早因双重国籍导致国家间关系紧张的事件发生在美国和欧洲国家之间,18世纪末期,大量的欧洲人移民美国并加入美国国籍,从而成为美国国民。但欧洲国家仍然坚持"永久效忠"原则,并强迫这些美国人履行兵役义务。1812年英国从美国船只上抓去已经归化美国的英国移民,并强迫其入伍,成为英、美两国发生战争的原因之一。法国、西班牙、普鲁士以及其他欧洲国家在这些美国人重新踏上本国国土时,都会将其征召入伍。1867年,19世纪美国最伟大的历史学家之一班克罗夫特(George Bancroft)出任美国首任驻北德联邦大使后,开始通过与北德联邦缔结双边条约来协调双重国籍问题。此后,美国又分别与巴登大公国(the Grand Duchy of Baden)、巴伐利亚(Bavaria)、符腾堡王国(the Kingdom of Wurtemburg)、黑森大公国(the Grand Duchy of Hesse)、英国、奥匈帝国(Austria-Hungary)、比利时、丹麦、挪威和瑞典等国家签订了类似条约以限制双重国籍,这些条约共计26个之多,在历史上被称为"班克罗夫特条约"(Bancroft Treaties),该条约有三项主要条文内容:首先,承认到各缔约方的国民入籍(或归化)其他缔约国成为其公民的权利,必须有五年不间断居住在加入国家的一贯要求;第二,入籍它国之公民,被指控在移民归化之前所犯下的罪行,在其回到原籍国时仍旧可以受到起诉;第三,也是最重要的的规定,入籍公民返回其原籍国,并呆在那里连续两年就被推定为恢复其原国籍。这就要求他们能够满足任何未了的义务包括在其本国的兵役,并剥夺他们的外交保护。

类似上述例子的国籍积极冲突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做出了经典的总结:其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于兼有另一国籍的本国国民不得违反该另一国而施以外交庇护";该公约第五条涉及"有效国籍",它规定"具有一个以上国籍的人,在第三国境内,被视为只有一个国籍。第三国在不妨碍适用该国的有关个人身份事件的法律以及任何有效条约的情况下,就该人所有的各个国籍中,应在其领土内只承认该人经常及主要住所所在国家的国籍,或者只承认在各种情况下拟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密切的国家".

国际社会自20世纪30年代初就开始致力于消除双重国籍,试图减少国籍冲突。一九三O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的最后文件中建议"各国宜采取通过入籍而取得外国国籍即当然丧失以前国籍的原则",同年海牙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深信使得各国公认无论何人应有国籍且应仅有一个国籍实为国际社会所共同关心;因此承认人类在这一领域内所应努力向往的理想是消灭一切无国籍和双重国籍的现象".这是一种是秩序本位主义或权力本位主义的方法,认为法律是解决冲突,恢复社会有序状态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它的作用主要的不应该是冲突发生后进行补救,而应着眼于预设一套能够规范人们行为,维持社会有序状态的规则。因此,与其煞费苦心地在国籍冲突后亡羊补牢,还不如在立法之初就尽力避免发生国籍冲突。

采取对双重国籍的直接防范和绝对消除法,除了上述通过双边协议或公约,主张保持本国国籍不得拥有外国国籍或不承认外国国籍,在其内国法或国际条约中明确"外国人入籍本国,得放弃原有外国国籍"或"本国人入籍外国,得放弃本国国籍",更有甚者直接剥夺国籍持有者放弃固有国籍的权利变之为"(自动)丧失".而中国大陆现行国籍法就是基于这种认识确立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是是采用消除双重国籍的办法解决与东南亚各国之间关于双重国籍的冲突的。如1955年《中国和印尼间关于双重国籍的条约》其中第一条第一款这样规定"缔约双方同意:凡属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应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第四条"缔约双方同意:凡属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按照本条约规定选择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即当然丧失印度尼西亚国籍;凡属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按照本条约规定选择了印度尼西亚国籍,即当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样的条约规定,也反映在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就是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八条"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和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之规定。

虽然绝对排除或取消双重国籍的方法在防止和解决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私法领域的身份(国籍)冲突,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人权保护上存在重大障碍,也越来越不适应新的世界经济和政治、文化等发展新趋势。近半个世纪来,除少数以维护专制统治秩序为主导的国家外,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不少刚刚从独裁体制转型到民主制度的国家)充分考虑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有条件或开放性地承认双重国籍,确保法律规定与现实存在保持一致。强调国籍问题是各国主权事务,本国只有权力决定什么人拥有本国国籍,无权决定什么人包括本国公民是否拥有外国国籍,授予什么人外国国籍是外国的主权,国家对本国国籍持有者拥有绝对的管辖权,但该管辖权力限于本国的法律管辖范围内,或者说国籍拥有者的权利义务也只限于国籍所属国的管辖范围内有效。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属地管辖优先权情况下,无论是否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只要身处其中一个国籍所属国,就只属于所处国家的管辖,遵守所处国的法律,享有所处国的权利和义务。不承认本国公民的外国国籍在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反之也同样尊重双重国籍者的外国国籍所属国在其境域内对该双重国籍者的属地优先管辖权。在此原则下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包容和积极的态度,一旦发生国籍冲突,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在已存在国籍中,选定其中一个作为连结点或寻找一个替代连结点,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一九六三年《关于减少多重国籍情况并在多重国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的(欧洲)公约》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两个或更多缔约国国籍的人,可以在这些国籍中放弃其中一个或更多的国籍,但须取得他意欲放弃国籍的那个缔约国的同意".我们对该条款的理解,当权利义务发生抵触时,应该由权利人自主(意欲)选择保留和放弃的权利,国家法律不应剥夺或变相剥夺(自动丧失)权利人的选择,国家法律应该针对这项选择的结果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说明解决双重国籍,不仅是权利人的选择权利,还牵涉到相应的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国家对公民放弃本国国籍的承认,也就是意味着对该公民义务的豁免,国家有权力作出决定对于公民放弃本国国籍的选择是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和后果。这是一种个案处理方式,包含着法律的要式程序,公民保留还是放弃某项国籍作为是否启动该项程序的前提条件。这种处理方式,符合将保护公民权利纳入国家利益的应有之义,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都得以考虑并有适当的平衡。我们中国民主党人认为更加符合全人类对人权充分尊重和保护的时代潮流。

近年来一些国际组织开始修订其原有的国籍公约对于多重国籍采取更加包容的原则,如欧盟以1997年的《欧洲国籍公约》取代了1963年的《关于减少多重国籍现象和多重国籍状况下兵役义务的欧洲公约》。这里,不妨摘录《欧洲国籍公约》对于解决"多重国籍"一些条款的规定:

第五章第14条"法定的多重国籍"之1规定"任何缔约国应允许:(1)如果儿童因出生而自动获得了多重国籍,则可保留这些国籍;(2)如果国民因婚姻关系而自动取得了他国国籍,则可拥有该外国国籍".第15条"多重国籍的其他情形"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不得限制任何缔约国依其国内法决定下列事项的权力:(1)已取得或拥有外国国籍的该国国民是保留还是丧失本国国籍;(2)本国国籍的取得或保留以放弃或丧失他国国籍为条件".

第16条"原国籍的保留"规定"如果要求放弃或丧失他国国籍是不可能的或是不合理的,那么各缔约国便不得坚持以放弃或丧失他国国籍作为取得或保留本国国籍的先决条件".第17条"与多重国籍相关的权利义务"规定"1、即使缔约国的国民拥有外国国籍,只要在该缔约国境内居住,就与本国其他国民的权利义务相同。2、本章的规定不影响:(1)有关缔约国对同时拥有外国国籍的本国公民施以外交或领事保护的国际法规则;(2)各缔约国有关多重国籍的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

第七章"多重国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之第21条"兵役义务的履行"规定"1.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人,应只要求在其中一国履行兵役义务。2.本条第1款的适用方式依缔约国之间的特别协议而确定。3.除非各缔约国之间已签订或将签订的特别协议中有相反规定,否则,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者必须适用以下规定:(1)应在其惯常居住国履行兵役义务。不过,年满19周岁者可选择其他国籍国以志愿兵身份履行兵役义务,但志愿服役期不得少于惯常居住国所要求的现役期;(2)惯常居住于某一缔约国境内而非该国国民或惯常居住于非缔约国境内者,也可选择其作为国民的任何缔约国履行兵役义务;(3)凡依本条(1)项和(2)项履行完兵役义务者,所有视其为国民的缔约国或其他相关的缔约国均应视为已履行兵役义务;(4)即使本公约尚未在具有多重国籍者作为国民的那些国家生效,只要该多重国籍拥有者已依某一缔约国的国内法履行了兵役义务,所有视其为国民的缔约国或其他相关的缔约国均应视为已履行兵役义务;(5)如果具有多重国籍者从已履行了兵役义务的国籍国迁移到另一国籍国惯常居住,那么,该惯常居住国的预备役义务对其仍然适用;(6)各缔约国在适用本条规定时,不得对关系人的国籍有任何歧视;(7)在各缔约国的军事总动员期间,可免除其本公约规定的义务".

第22条"免除兵役义务或替代性文职义务"规定"除非各缔约国之间已签订或将签订的特别协议中有相反规定,否则,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者必须适用以下规定:(1)本公约第21条第3款(3)项对那些已免除兵役义务或已履行替代性文职义务的的人同样适用。(2)如果多重国籍者惯常居住的国籍国并不要求其履行兵役义务,那么该多重国籍者视为已履行兵役义务。但是,除非多重国籍者在该国惯常居住至一定的年龄阶段,否则若他的其他国籍国要求履行兵役义务,那么,该多重国籍者不能视为已履行兵役义务。至于应达到什么年龄,有关缔约国应在签署本公约或交存批准书、接受书和加入书时作出说明。(3)如果多重国籍者在其某个并不要求履行兵役义务的国籍国志愿服兵役的有效期限至少达到了他的其他国籍国所规定的现役期,那么该多重国籍者视为已履行兵役义务,而不管其惯常居所处在何国".

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对应承认双重国籍,即对于移居到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并已加入其国籍的公民,相对应地承认其双重国籍身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93个国家承认了双重国籍。而据北京思源社会研究中心总裁曹思源先生表示,据他的研究,全世界24%的国家禁止双重国籍,也就是说76%的国家以不同形式承认双重国籍。在欧洲,除几乎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外,越来越多的其他欧洲国家也已经开始承认双重国籍。在美洲,加拿大、墨西哥等国最新的国籍法都明确承认双重国籍。在亚洲,泰国、菲律宾也已经开始接受双重国籍,印度更是在2003年一改其1955年国籍法严格限制双重国籍制度的一贯立场,专门制定了详尽的双重国籍计划,在全球引起广泛影响。

最后,不妨对国内"官养"国际法法学者,在学术上如何"恭维"并"误导"国策再举一列,以结束本文:戴瑞君2006年1月25日发表于人民网《双重国籍问题再思考》一文,被学习时报、网易新闻中心的多家媒体转载,该文为支持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政策,引证说:"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也将国籍唯一列为它的根本原则之一。至此,'一人一籍'成为国际社会关于国籍问题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此原则的指导下,各国通过国内立法、缔结双边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等途径来防止和减少双重国籍现象".和遗憾,笔者逐字逐句、从头到尾反复查看《世界人权宣言》,除了第十三条"㈠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㈡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第十四条"㈠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㈡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第十五条"㈠人人有权享有国籍。㈡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第十六条"㈠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有"人人享有国籍"及相关国籍权利的保障外,并没有片言只语明确或暗示只能"一人一籍"、"将国籍唯一列为它的根本原则"而不允许、不支持"多重国籍".戴瑞君作为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的研究人员(撰文当时为社科院硕士研究生),无视《世界人权宣言》第三十条"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的",脱离宣言文本妄断结论,加上最近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房宁《多党制下的政治性腐败》无视世界最腐败国家都为专制国家的客观现实,无视"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政治常识,国家花了大量纳税人血汗钱供养的中国社科院,其学术品格和学术水平,笔者就不敢恭维了,正可谓养尊处优的"食肉者鄙,未能远谋",浪费可惜啊!

2011年12月27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文章来源:纵览中国 更新时间:12/28/2011

陈树庆:论国家的护侨责任

吴进在《新中国外交武器:取消“双重国籍”》一文中说到“在打破西方的外交封锁上,新中国成立后有三件法宝,一件是边界问题谈判,一件是经济援助,还有一件就是‘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其他人对这"三件法宝"进行阐述甚至"歌功颂德"的之文章还有很多,我就不再一一引述,但我中国民主党人认为,目前已到了对这"三件法宝"全面反省的时候了。

对于边境谈判:中俄勘界是中共当局背着全国人民秘密进行的,对于历史上沙俄乘人之危强占的我数百万平方公里沃土,莫名其妙地"合法化"了,还了半个黑瞎子岛成了大书特书值得宣传的"成就";还有与印度、缅甸、越南等国也"睦邻友好"地退让了"有争议"的大片河山,钓鱼岛上日本人都把灯塔建了上去,南海诸岛礁疏于设防现在那里滚滚直冒的上千口油井没有一口是中国人的。中国政府的“大方”,与日本对于北方四岛不依不饶的抗争之"小气"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第一件法宝,不仅为后人捍卫领土的完整统一大大增加了难度,而且也不见得让某些贪得无厌国家与我们真的就"友好"了。

对于经济援助:2011年3月3日,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寄出《要求全国人大审议并规范对外经济援助及政府投资案》,主张"人民需要并组成国家,目的是国家能够成为国民利益最强有力的维护者"、"求我们在保护本国公民权利、建设民主法治的政治文明领域尊重普世人权价值,在对外援上平等互利、量力而行"、彻底摒弃丧权辱国的"宁与洋人不予家奴"外交政策。没想到,8个多月后:11月16日,中国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小博士幼儿园的严重超载的校车(核载9人、实载64人)发生车祸与卡车相撞,造成21人死亡(幼童19人)、43人受伤的悲剧;11月25日,距甘肃校车车祸仅9天,中国驻马其顿使馆向马其顿捐赠23辆豪华校车,总价值应超过1,000万元。12月12日江苏徐州丰县首羡镇中心小学的一辆中巴校车,下午5点40分左右在张后屯发生侧翻滑入路边小河,再酿重大伤亡事故,《成都晚报》官方微博称据《都市晨报》证实,载有71人。据网友称死亡人数高达40余人,但经过13日江苏政府二次新闻发布会后,媒体报导大都跟官方统一了口径:事故遇难学生15人……?赵紫阳旧部、法律学者俞梅荪先生告诉大纪元记者"国内的基本需求还远远没有解决,中国政府花着纳税人的钱,为金钱外交铺路,在国内民怨沸腾,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的当下,国内的小学生因校车问题而群体致死,这个小学生为求学的基本生存的大问题尚未解决之时,爆出为欧洲小国捐校车之举,实属荒唐之举和政府丑闻".

至于第三件法宝,所谓"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本人《从印尼华人的遭遇中,我们能反省什么?》,也仅仅载录了几起影响较大的排华事件,并对中共当局侨务政策的举措失当做了初步分析,可以说中共当局为争取"友邦"外交资源(但很遗憾,暗中却又要做对不起"友邦"之事,例如梁英明对南方周末记者说,直到1970年代,包括马共、泰共在内的东南亚国家的共产党,在中国都有电台。为了彻底打消这些国家的疑虑,最终是由邓小平出面,才让这些东南亚共产党离开中国),牺牲华侨充分的国籍选择或保留权利,放弃境外护侨责任的政策,不仅让非共产党国家像印尼等国的华侨成了替罪羊,就是在"同志加兄弟"的共产党国家如柬埔寨、越南,也让广大华侨深受其害。

1975年4月红色高棉领导柬埔寨民族解放军,建立民主柬埔寨国前夕,柬华侨人口有60万之众,约占柬埔寨人口的7.5%左右。华侨主要从事工商业,在城镇尤其是大城市,华侨所占人口比例更高,例如当时二百万金边市民和难民中,有华人约40余万人。由于受柬埔寨国民虔诚的佛教信仰和华人儒家文化的调和,华人与当地人的族群矛盾未达到激烈冲突的程度。不幸的是红色高棉在对柬埔寨社会进行分析并制定政策时,普遍拥有商人身份的华人被红色高棉划入"资产阶级"阵营,红色高棉政权到处宣传"华侨都是资产阶级,有史以来都是吸柬埔寨人的血",更有甚者,华人在家中讲华语,亦会被疑为搞特务活动而被捕,从而使其面临着比高棉民族更为严峻的阶级斗争压力。

暴政与劫难以1975年4月17日柬埔寨民族解放军占领金边市为标志,波尔布特领导的红色高棉力量夺取了全国政权后做出的第一项重大举措,就是立即强行将城市居民全部"疏散"到农村去进行农垦生活。直到1979年1月7日金边被侵柬越军攻占时止,在红色高棉(柬共)执政的三年零八个月中,除金边外,马德望、磅湛、贡布、柴桢、实居、菩萨、磅清扬、茶胶、磅同、磅逊等其它大、中、小城市的居民,也被驱逐到农村和深山密林地区。在炎炎烈日下,被剥夺了财产的城市居民颠沛流离,忍饥受累,被驱往遥远未知的他乡,许多人染病倒毙途中。即使到了目的地,他们缺乏起码的工具去搭建赖以寄身的茅栅,"安卡"(柬语"组织上"之意)分配的口粮又严重不足,加之医药奇缺,结果许多人又死于霍乱、水土不服和疟疾。城市居民遭到大掠夺、大迫害,柬埔寨人民经历了一场惨绝人寰的空前劫难,而华人社会更是首当其冲,平日不干重体力活的华侨商人和家庭主妇(尤其是缠过小脚的老妇人),更经受不住旅途的折磨,死亡比例更大,华人人口数量大幅下降到30万左右(有20万华侨非正常死亡,另有10来万人成功逃亡)。

在红色高棉的"民主柬埔寨"政权四年不到的执政期间,还执行"先群众,后党内"的大肃反、大清洗。当时的柬埔寨华人多数经商,且知识分子比例较大,故受害程度尤深,即便是柬埔寨共产党内部的上层华裔干部如符宁、胡荣、张东海等,最终也遭殃。而在张东海(分工主持商业部日常工作的商业委员会委员)于1978年3月被捕后,全国各部门、工厂的华裔干部、党员以至翻译员,都一批批地失踪、遇害。

据《炎黄春秋》杂志的文章说,从所见的众多难民回忆资料中可以肯定,中国当时对民柬有足够的影响力,在他们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生命受到威胁时,确曾基于自己的中国侨民身份,寻求过中国政府的解救。然而,他们未能看到来自中国方面的任何公开的正面的反应,中国在柬埔寨华侨问题上尽把此事当成他国内政,采取的不闻不问的"不干涉"态度,没有制止对同胞的屠杀,国内也从不作任何报道,并且还与波尔布特耳厮鬓磨,打得火热。不少柬华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时,不免发出感叹:"我们枉有一个所谓强大的社会主义祖国——华侨的寄托、精神支柱,却无能为力照顾得了海外华侨";"热爱祖国却被祖国遗弃,在侨胞有难时共产党祖国不伸以援手,这种心情是怎样的难受和失望".

上世纪中叶,越南有近150万华人,其中约90%是在越南南方(也就是南越)。早在五十年代,吴庭艳上台后,就实行排华的政策,主要是限制华人的经济,不允许华人经商,原因是因为当时华人的经济实力过于强大,吴庭艳害怕华人控制南越的经济。1956年8月21日,南越颁布法令,强迫华侨加入越南国籍。1957年4月17日,又宣布华侨身份证一律作废。

越共政权的排华大约从1975年南北越统一后不久就开始了。那时的重点其实倒不是针对华人,而是针对私有财产,社会主义政权上台后必走的一步。越南华人大部分在南越,很多从事工商业,经济上比较富裕。所以剥夺私产的过程中华人受到的损害大约是最大的,人的生命财产因此失去了保障,华人的所有机构被政府接管,华人被排斥,广大华人的生计被扼杀、被迫到所谓"新经济区"的荒野地带开发。1977年4月开始,随着越南"远交近攻"进一步倒向苏联,越南当局强迫越南南方的华侨放弃中国国籍,迫害和驱赶在越南的华侨,造成数十万华裔越南人和越南公民冒着生命危险,乘小渔船逃离越南到东南亚和其他国家和地区,寻求政治避难,茫茫怒海,任由风大浪大吞噬一个个鲜活的生命。至今,没有人知道有多少人走上了这条路,又到底有多少人命丧于此。在北方,越南当局大搞"净化边境",通过各种高压手段,逼迫在北方的华人、华侨离开越南回到中国,截止到1978年底,被越南驱赶回中国的华人、华侨达28万人之多。到1985年,全世界各国安置了138万印支难民,其中有27万所谓的船民,大部分为华人。

对于越南的强盗行为,国际社会也纷纷批评。新加坡李光耀总理说:"这是一种政治武器,用来恐吓世界".加拿大移民部长阿特基说:"这是一个对华族,以及在某种程度上对越南的企业家阶级的'种族绝灭'的事件".澳洲移民部发言人指出:"越南显然正准备在今年作最后一次的驱逐华侨。"而美国总统卡特则把越南的行为和三十年代的纳粹相提并论。而在此时,中国还是越南的第二大援助国,正是荒唐之极!

除了印尼、越南、柬埔寨等国家曾经发生过大规模华人遭侵害事件外,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出国人数的大量增加,其他零星的中国人受侵害案也常见于报端,例如:2004年4月11日,七名中国人在伊拉克被绑架;2004年7月21日,来自天津的中国女商人赵燕在美国尼亚加拉瀑布游玩时被无辜殴打;2005年12月6日凌晨,两名中国留学生在加拿大首都渥太华唐人街的一家酒吧内遭枪击身亡;2005年11月3日,四名中国女性因被疑持有假签证,被马来西亚警方拘禁四天,并遭脱衣进行体罚的侮辱;2006年2月15日,三名中国工程师在巴基斯坦遭枪杀;2007年1月25日,中资石油公司在尼日利亚遭袭,九名员工失踪;2008年的18日,六名蒙面人向中国驻法国马赛市的领事馆投掷汽油弹;同一天,九名中国工人在苏丹被绑架;10月20日,韩国首尔一个破旧脏乱的旅馆内发生一起纵火行凶案,三名中国妇女死亡,三人受伤;2009年1月8日傍晚6点45分,在莫斯科国立大学校园,三个法西斯分子把锋利的尖刀插向独自走向宿舍的中国留学生……最近发生的是,今年10月5日,"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遇袭。"华平号"上的6名中国船员和"玉兴8号"上的7名中国船员,共13人全部遇难,到目前虽然泰国警方已经逮捕了9名涉嫌军人,但至今还没有结案。凌辱、殴打、绑架、抢劫、扣留、失踪、枪杀、恐怖袭击,构成了一连串不堪回首的凄凉噩梦,甚至还出现了专门针对我国海外公民的犯罪团伙,中国公民的海外安全问题日益复杂和严峻,据有关部门统计,2003年我国发生的领事保护事件约为2.5万起,2005年约为2.9万起,2006年超过了3.1万起……,国家的海外护侨责任落实问题,也势必到了不能继续"淡化"、推诿的时候了。

散布在世界各地的海外华人华侨是中华民族的大家庭的一员,他们在民族和祖国处于危难的时候,总是不顾自己的安危伸出援手。现在也应该问一下,这个国家是否也可以为他们作些什么事。中国民主党人认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侨务政策、国籍法及其配套法律制度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必须将我海外的侨民权利直接纳入国家利益的应有之义而予以确认,并承担起应有的国家责任的时候了。

为此,我们建议在将来修正中国《国籍法》的同时,立足于人类希求和平与自由的普遍正义:一方面要捍卫中国主权与国家利益,也平等尊重别国的主权和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在用充分尊重海内外华人依各国法律尽可能享有充分的国籍保护和国籍选择权利的同时,应加入"国家护侨"的章节,不妨规定如下:

第N条 中国公民在国外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受到损害或不公正之对待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公民所在国有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依条约或公约之规定提供外交保护。

(二)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公民所在国没有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按照国际惯例及人权保障的普世正义提供外交保护。

第O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论是否拥有所处之外国国籍,都应遵守该外国的法律,尊重所处之地的公序良俗。

第P条 中国公民在国外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受到损害或不公正之对待的:该公民不具备所处之外国国籍者,国家必须规定提供及时、必要和充分的外交保护。

该公民具备所处之外国国籍者,极尽所在国法律不足以公平、公正保障其权利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必要的外交保护。

第Q条 中国公民所处之外国发生战乱或暴乱,所处地政府和法律没有或者无法有效保障中国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中国政府应及时、充分有效地组织护侨、撤侨、安置工作,一俟战乱或暴乱结束协助中国侨民处理在该国赔偿、恢复权益等有关善后事宜。

对于战后尊重、赔偿、保护中国公民权利的国家,依其保护中国公民的努力提供相应的经济、技术及医疗、教育等必要援助,支持其恢复重建。

战时严重侵犯中国公民权益,战后不充分有效地尊重、赔偿、保护中国公民权益的国家,禁止中国政府对其提供任何援助。

第R条 对于他国政府或法律违反国际公认的基本人道和正义之原则,对中国公民者实施特别歧视政策,严重危中国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或者正在或已经发生严重侵犯中国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之国家,用和平之外交努力不足以及时制止反人类罪之暴行的,应动员国际社会对其进行制裁,必要时进行武力干预,履行国家的强制护侨责任。

第S条 对于严重侵犯海外中国侨民人身、财产权益的事件,必须要求当事国、并组织国际社会查明真相,严惩肇事凶手。

对于仍逍遥法外的反人类罪嫌疑人或罪犯,中国政府、法律强制机关甚至武装力量必须协同国际刑警组织或单独组织缉拿归案、绳之以法。

第T条 中国政府在管辖境域内,必须尊重和保护本国公民及驻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遵守自己签署的国际双边条约和公约,加强与国际社会在包括护侨等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全人类社会的人权进步、和谐发展履行自己应有的责任,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U条 国家领导人未尽国家之能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人身、财产、自由之权利,导致公民境外权利大规模或严重受损的,或者公民境外权利大规模或严重受损的情况下未有效实施救济和伸张正义的,应对其启动弹劾程序。

第V条中国驻外领事或代表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护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所驻国中国公民人身、财产、自由之权利受侵害,未及时履行必要之外交保护职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导致公民境外权利大规模或严重受损的,或者公民境外权利大规模或严重受损的情况下未有效实施救济和伸张正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述规定,严格意义上只是试图在国内法范畴明确政府职责,但护侨即中国公民的外交保护问题,牵涉到了国际法范畴。根据国际上以往的外交保护惯例,对于本国侨民是否具有事发地国家的国籍,是否具有其他第三国的国籍等情况,处理起来就要考虑一些外交保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问题,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第四条规定"国家对于兼有另一国籍的本国国民不得违反该另一国而施以外交庇护",美国公民护照上也写明"当其在另一国籍所属国时,该国如果要求其履行有关义务(包括服兵役),其双重国籍可能妨碍美国向其提供外交保护".所以在明确国家护侨责任时,对于中国公民是否具有外国国籍尤其是事发地国籍还是有区别对待的。当然涉及国际法领域的事项,国内法要尽量接轨,避免和减少国内法与国际法规定不一致的冲突,但毕竟两者的价值取向和立法宗旨不一致,完全的迎合或涵盖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的,在实务中还是要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前述规定之第R条,说的是国家的强制护侨责任,要把握的原则或者依据,还不妨参考郑酋午先生最近发表在【民主论坛2011.12.11】的《中美关系的是非》一文中所总结的"报复的前提条件是:1、存在现实的侵权事实,国际侵权行为有许多种类,当外国采取侵权行动,受到伤害的国家,实实在在感到权利受到侵害,而且侵害事实是有据可查的,这样,就可以认定外国侵权事实的存在;2、外国侵权行为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发生了实际危害后果,必须从法律上去分析,所以,在证明外国侵权事实时,必须收集足够的证据;3、外国侵权行为超出国际法允许的限度,当一国对别国实施了某种行为,对该国造成侵权的后果并超出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即是,在国际法上所在国政府有义务保护外交人员和外国侨民的安全;4、外国侵权行为出于故意而为之,国家实施侵权行为,通常是由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的,这种行为本身在心理要件方面必然是故意".

在结束本文前不妨例举三个案例,以期能够摆脱单纯论理的枯燥,让本文变得生动一些:

【案例一,海圻号巡洋舰南美护侨】

1909年的《大清国籍条例》制定刚过两年,就发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也是大清的最后一次成功武力护侨事件——海圻号巡洋舰南美护侨。

1911年5月13日,墨西哥反政府武装在弗兰西斯科?马德罗(FrancisoMadero,1873—1913)的领导下,攻入墨西哥北部城市托雷翁。随着叛军涌入托雷翁城的暴民们约有4000余人,他们在城内华人商铺集中的繁华商业区,大肆屠杀和洗劫那里的中国商户。有300多名华人被杀害,财产损失达数百万元,造成震惊世界的流血惨案。与此同时,古巴等地也掀起一股排华高潮。

事发之后,清政府马上向墨西哥政府提出抗议,聘请国际调查员就屠杀惨案提出赔偿要求,在外交努力不见效果的情况下,当年8月上旬,清政府电令刚刚结束访美正在北大西洋海域游弋的重巡洋舰"海圻"号向排华最严重的几个拉美国家进发。军舰到达古巴首都哈瓦那,华侨为之轰动,古巴政府的态度也随之变化,总统接见清朝海军部司长程璧光时特意表示:"古巴军民决不会歧视华侨".8月中旬,清政府向墨西哥发出最后通牒,看到大清"大军压境",墨西哥政府随后就排华事件正式向清政府赔礼道歉,偿付受害侨民生命财产损失,缉捕暴民。海圻号于是取消了进军墨西哥计划,海圻舰尚未归国,辛亥革命爆发,这艘被清政府视为骄傲的"海上流动国土"随即改旗易帜,加入革命。1912年5月,海圻舰抵达上海吴淞口,获孙中山嘉奖。舰长潘文治于1913年1月获海军少校衔,之后并获二等银色奖章、六等文虎章、一等奖章等众多嘉奖。

【案例二,1927年平森诉墨西哥和法国对外国人责任案】

乔治·平森是一位墨西哥裔法国公民,1915年在墨西哥革命(1910—1917)期间,平森在墨西哥的财产先后遭到墨西哥政府军和革命运动武装的破坏,战争结束后平森要求墨西哥政府赔偿,1924年,一个墨西哥政府委员会部分拒绝了他根据墨西哥法律提出的赔偿请求,于是,他要求法国政府对他行事外交保护权。由于在革命中其他一些法国人或受法国保护的人的财产也曾受到破坏,经过法—墨两国谈判,双方于1924年成立一个"法国—墨西哥赔偿请求委员会",处理一切法国公民向墨西哥政府提出的赔偿请求。法定首先审查平森的国籍通过对可适用的法国法的审查,法庭裁定平森确实是一位法国公民,接着,法庭又详细审查了可适用的墨西哥法律,裁定平森的墨西哥国籍不能成立。加如平森同时具有墨西哥国籍,法国就不能支持它的赔偿请求,这是法庭在裁决中承认的一项原则,也是至今仍被广泛接受的一项原则。

对于在社会革命期间国家对于外国人的责任问题,裁决认为:如果革命运动成功推翻了原来的政府,则新政府应对革命运动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如果政府有效镇压了革命运动,其所采取的必要的军事措施给外国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责任,国家仅对政府机构镇压革命运动所必要的军事行动以外的行为对外国人的损害承担责任。此外国家对在革命期间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计划不得将外国人至于一种相对本国人不利的地位,即使造成这种损害的是不成功的革命武装的行为也是如此。法庭认为这是一项国际法则。至于墨西哥应支付赔偿金的利息,裁决认为,只有责任是基于对一般国际法的违反,国家才对赔偿金支付利息。在本案中,墨西哥只对平森的某些损害请求有义务支付利息。

【案例三:1951年列支敦士登诉危地马拉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其财产案。】

弗里德立希?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根据德国国籍法,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1905年,他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住地都在危地马拉。1939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在列支敦士登小住期间通过交纳各项税费,利用取得该国国籍3年居留期的例外的规定申请入籍,通过列支敦士登国王的赦令,到10月20日他取得列支敦士登政府颁发的国籍证明和护照。

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地马拉,继续从事他的商业活动,并申请将他在外国人登记册上注明的德国国籍改为列支敦士登国籍,得到危地马拉当局的准许。1941年12月11日,危地马拉向德宣战。1943年11月19日,危地马拉警察当局逮捕了诺特鲍姆,并把他交给了美国军事当局拘留在美国。同时扣押和没收了他在危地马拉的财产和商店,1946年,他获释后,向危地马拉驻美国领事馆申请返回危地马拉,遭到拒绝后他只得到列支敦士登居住。

列支敦士登1951年向国际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危地马拉逮捕诺特鲍姆和没收他的财产,认为这是违反国际法的,应给予损害赔偿和补救,危地马拉以"该案属国内主权事务"为由对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国际法院于1953年11月18日对管辖权作出裁决,确认该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之后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于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列支敦士登的请求,支持危地马拉的抗辩,认为危地马拉提出了一项很好的原则,即国籍是个人与国家间联系的基础,也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唯一根据。但法院并不认为由于列支敦士登赋予诺特鲍姆国籍,它就有了对抗危地马拉的根据法院没有考虑诺特鲍姆列支敦士登的国籍效力。法院认为,国籍是属国家的国内管辖范围,国籍的取得是国内法规定的,行使保护权是国际法问题。国际实践证明,国家行使的国内管辖行为不是必然或自动的具有国际效力,当两个国家都赋予一个人国籍时,涉及到在第三国的外交保护问题就不再属于其中一个国家的国内管辖了,为了解决这种冲突,他们提出了一项标准,选择了"真实有效的国籍",即该国籍符合基于个人与国籍国间有有最密切的实际联系的事实。所谓最密切的实际联系之实施包括惯常居所地和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参加公共生活,对子女的灌输,对特定国家流露出的依恋等,不同因素在不同案件中的重要性是不同的。

而本案的实际情况,看不出诺特鲍姆的传统、事业、利益、活动、家庭以及将来的意向与列支敦士登有密切联系,他与列支敦士登的联系并不强于别国,而他一直保持着他的家庭和事业与德国的联系,也没有事实证明他取得列支敦士登国籍的目的是为了脱离德国政府。另外他已经在危地马拉居住了34年,该国是他的利益和商业中心,因为1946年危地马拉拒绝接纳他才去了列支敦士登,他要求入籍的目的只是为了取得法律上承认他是列支敦士登人,只不过是想以一个中立国的国民身份取代他的敌侨地位,而非为了开始热爱列支敦士登并因此改变他的传统、利益、生活方式,或者为了获得在列支敦士登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所以列支敦士登不得以此国籍作为行使外交保护的根据。

最近在广东陆丰乌坎村民众因为维权抗议,村民代表薛锦波莫名其妙“被死亡”;同时又发生四川人权捍卫者陈卫和中国民主党贵州成员陈西被判处重刑。我担心,如果中国政府在境域内都不能有效维护本国公民的权益,甚至还常常被贪官污吏所绑架成为侵犯人权的肇事者,那么境外护侨又从何谈起?但愿有一天,境内护民和境外护侨能够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我们离这一天到底还有多远?

文章来源:民主中国 更新时间:12/27/2011

2011年12月22日星期四

陈树庆:和平解决乌坎村事件不是共产党的失败或挫折

文章来源:博讯 更新时间:12/22/2011

12月21日,乌坎村民维权抗暴运动,在世界关注下,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等省17名领导干部组成的工作组,跟村民代表进行和谈,并口头答应了村民提出的四点要求:尽快释放仍被扣押的村民代表、归还薛锦波先生的遗体、对林祖銮和杨色茂等其他带头村民不秋后算账、口头承认"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合法,乌坎官民冲突暂时得到缓解。

笔者之前一直关注乌坎村事件,尤其是从国内媒体报道中官方发言人和汕尾地方某些党政领导人杀气腾腾的言论中,对于乌坎村民尤其是村民代表可能遭遇的厄运忧心忡忡,为此撰写了《围困乌坎村有可能导致反人类罪的人权灾难》一文,考虑到最坏的可能结果,希望各方尤其是中共当局不要失去天良和理性重犯89年"六*四"之罪孽,以避免彻底断送官民互动(不仅指"商量",也指"有理、有节的博弈")让国家和平走向民主法治"所剩不多的机会". (博讯boxun.com)

幸运的是,目前某些视民如草芥并贪得无厌、为一己之私不惜绑架执政党和政府作恶到底的贪官污吏之企图至少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得逞。这首先要归功于乌坎村民的空前团结,也要归功于全世界媒体和正义力量的充分关注,当然执政党内开明、理性力量的作用也是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我相信,那些贪婪凶狠,正准备更多地掠夺国民财富,已经卷走还想卷走更多巨额"财产不明来源"到"西方极乐世界"去享受民主法治保障其"私有财产"的"裸官"们,以"维稳"、"保持党的执政地位"之冠冕堂皇口实,是不惜激化官民矛盾、不惜埋下仇恨隐患的,对民众是会狠下杀手的,反正他们老婆孩子已经在国外或拿着"绿卡"——"我走后,哪管天翻地覆,洪水滔天"的,反正笔者看着汕尾和陆丰某些杀气腾腾的"家长(公仆?)",很是怀疑他们及其家庭成员的财富是否"巨额"与"不能说明来源"的,因为对人民凶狠的菲律宾马科斯家族、印尼苏哈托家族、利比亚卡扎菲家族等,历史已经无一例外地证实超百亿美金的"境外巨额存款"……。

是啊,哪些对民众凶狠无情的"家长(公仆?)"可能会冠冕堂皇地欺上瞒下说:乌坎村的口子一开,老百姓群起而效之,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就完了,天下大乱国将不国了。嘿,毛泽东活着的时候,也有不少人担心他死后"天下大乱,国将不国",谁曾料到毛真的死了,国家和人民反而摆脱了崩溃和饥馑,迎来改革开放,日子过得更好了。在同是中国人的台湾,从一个国民党独裁统治,蒋经国先生开放党禁,直到国民党下台,国民党和民主进步党已经顺利完成了几轮交接政权,民选总统。能说是国民党的失败吗?只能说是国民党的永生,也是国家和人民的大幸。台湾国民党的今天一旦变成大陆共产党的明天,能说是共产党的失败吗?在浩浩荡荡的民主潮流下,在民众民主觉悟和公民意识日益高涨的现代社会,共产党如果自己断送了这种"与时俱进"的机会,才有可能是彻底的失败!

笔者作为中国大陆公开反对党中国民主党的其中一位成员,依据本党"捍卫人权、推动中国民主法治"之宗旨,希望中共当局各级对国家和人民、也对共产党正真负责任的成员,能够清醒地看清世界潮流和历史发展趋势,能够真正看清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能以乌坎村事件和平理性解决为契机,主动开启中国尊重人权、实行民主法治的进程,化解历史沉冤,整顿吏治,为我中华民族融入世界文明进步之主流社会开拓崭新的发展空间。

中国几千年来的悠久历史反复证明,国家最危险的"敌人"不是来之外邦、更不是来自民间,始终来自"毁我长城,坏我根基"的贪官污吏。吏治清明,民众自然拥护,外邦自然不敢来犯(即使来犯也是没有好下场)。当前,在乌坎村事件上尤其要注意防止贪官污吏将乌坎村事件的和平解决性质上纲上线污蔑成"共产党的失败或挫折",并利用手中特权让"党和政府"背信弃义,从而彻底丧失民心,虽然可能收镇压的一时得逞之淫威,但"失民心者必失天下"啊!

"堡垒最容易从内部被攻破",我们也希望乌坎村新的村民自治组织管理成员能够不辜负广大村民的拥护和支持,完善"公平、公正、公开"与效率有机统一的村务管理制度,只要继承薛锦波烈士"取大义而不顾私惠"的作风、严于律己、恪尽职守,相信就能继续获得广大村民的拥护和支持,继续得到全国人民和全世界正义力量的关注,贪官污吏胆敢对你们行凶,必将对其一查到底、追究到底,哪怕其非法所得"转移财产的"也将追偿到底,绝不姑息!

我们始终确信社会的真正长治久安和繁荣发展唯有建立在正义伸张、法律严肃基础之上,古人言"法之不行自上伐之",执法者犯法本身就是对于法律的最大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明文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你、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三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款规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员殴打或者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薛锦波先生的莫名其妙"被死亡"希望广东地方司法当局能够严格依法定程序查清真相,经得起按正常医学常识或专业知识的解释或质疑,经得起死者亲人、民众和媒体对于疑点的查看和质疑,如果确有执法犯法的能够坚决依法惩处,重树民众对于政府的信心和法律的威信。

但愿本文不是一个中国民主党人的一厢情愿,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不管共产党是否会变得尊重人权、主动走实行民主法治之路,我们每一个民主党人都是捍卫人权追求民主法治的坚定战士,只要中国一天还没有真正实现"主权在民、公民权利平等和依法治国",我们就一天也不放弃"战斗",我们以"和平、理性、公开、法治"之行动,虽不将任何个人或集团制造成"敌人",但无惧于任何强加上来的"敌人".

陈树庆
2011年12月22日星期四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陈树庆:共纾国难,华侨对抗战的巨大贡献

更新时间:12/21/2011

从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叶起,中共当局开始不再承认取得外国籍的华人可以拥有中国籍,并在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在还继续维持这样的侨务和国籍政策,使得许多满怀祖国情怀的海外华人处于很尴尬的处境:要么割舍与祖国的合法联系,要么难以融入居住国主流社会。在关注国籍法改革,要求恢复外籍中国人可以保留祖国国籍之时,有必要再次回顾一下在中国最危险和艰难时期华侨报效祖国的辉煌历史。

《国家记忆:中国远征军》一书的序言中说“人民若有记忆,记得亲,记得痛;国家若有记忆,识来路,知归途”,生活在海外的中华侨胞,怀着血浓于水的情感,将祖国的命运与自己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在近代中华民族从被侵略欺凌走向独立崛起之伟大的抗日战争中与国内军民一起谱写了曲曲可歌可泣、气吞山河的爱国主义史诗。海外华侨支援祖国抗战的范围之广、规模之大、时间之长、力量之强、影响之巨,都是空前的,这里仅择其一、二加以再述,虽不足以概全貌,亦不妨重温与感恩他们的功绩:

一、组织抗日侨团,凝聚海外支持国内抗战的力量

抗战爆发前,侨居世界各地的华侨,犹如一盘散沙,如闽帮、粤帮、潮洲帮、广肇帮、海南帮、客帮等各帮的宗族和地域观念严重,帮派之间相互对立,不太团结,各地华侨组织也比较零乱,缺少统一团结的机构。抗战爆发后,他们不计前嫌,随着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的不断升级而日益趋向团结统一,华侨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九*一八事变”发生后,各地华侨纷电国民政府要求抗日,表示“誓为后盾”;同时,自发组织抗日团体,掀起筹赈募捐、抵制日货等救亡运动,并于翌年“一*二八”上海抗战时将运动推向了高潮。“七七”华北事变后,中国民族危机日趋深重,华侨社会迅即进行抗日阵容的重新组合,抗日团体星罗棋布,并在短期内实现了组织上的高度统一。

欧洲大陆的华侨,在吴玉章的推动下,于1936年9月20日就组成了全欧华侨抗日联合会,会址设于巴黎,以"联合全欧侨胞,不分党派、职业、阶级、信仰,实行全民团结、抗日救国并增进华侨福利"为宗旨,率先实现了跨国家、跨地区华侨抗日团体的统一,其成员包括法、英、荷、德等国华人。各重要城市也均有抗日团体的组织,如巴黎抗日会,里昂华侨救国会等。

在美国,凡有50个以上侨胞聚居之城镇,即有抗日救国组织之存在。如早在1934年08月2日,就成立了芝加哥华侨救国后援会(委员长梅友卓);"七七"事变发生当晚,纽约几个华侨团体联合成立纽约华侨救济总委员会;1937年8月,三藩市(即旧金山)华侨成立旅美华侨统一义捐救国总会(主席邝炳舜),该组织既有国民党右派参加,也容纳了美国共产党华人部、万国工人保险互助会三藩市分会等左派团体的代表。其直接统属的分会计有47个,遍及美国西部、墨西哥、中南美洲300余处大小城镇。另外,美洲的加拿大、秘鲁、厄瓜多尔以及其它地区,也都分别建立了统一的华侨抗日团体;

南洋(即东南亚地区)华侨人口众多,其动员、组织程度如何,对海外侨胞的抗日救国运动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1936年初,新加坡华侨成立各界抗日救国会,1937年8月15日,新加坡118个侨团联合成立马来亚新加坡华侨筹赈祖国伤兵难民大会委员会(主席陈嘉庚);建立分会30多处。随后,马来亚其他各地华侨救国会、筹赈会等团体纷纷成立,多达207个。在此基础上,新马华侨于同年10月10日设立马来亚各区会通讯处(主任陈嘉庚),形成了公开合法的筹赈工作总机关。

与此同时,南洋其它地区的侨社也先后成立了类似的联合抗日团体,其中著名的有:菲律宾华侨援助抗敌委员会(主席李清泉,副主席杨启泰、薛芬士);(荷属东印度)巴达维亚华侨捐助祖国慈善事业委员会(主席丘元荣,副主席庄西言);暹罗(即泰国)华侨各界抗日救国联合会及暹罗华侨慈善筹赈会(主席蚁光炎);缅甸华侨救灾总会;越南南圻华侨救国总会等等。东南沿海侨乡沦陷后,南洋惠侨、琼侨、潮侨还自发联合起来,成立了不少以救国救乡为宗旨的区域性的抗日救乡会。鉴于日本侵华战争不断升级、抗战形势日趋严峻,为了最大限度地团结侨胞更加有效地支持国内军民的对日斗争,在中国政府的支持下,南洋英、荷、美、法、暹45埠筹赈会、慈善会和商会的168名代表于1938年10月10日齐集新加坡开会,组织了南洋华侨筹赈祖国难民总会(简称"南侨总会",主席陈嘉庚,副主席庄西言、李清泉)。根据该会组织大纲之规定,其宗旨为:"甲,联络南洋各属华侨研究筹赈方法,策动救亡工作。乙,筹款助赈祖国难民,并倡导集资发展祖国实业,以维难民生计。丙,积极劝募公债,推销国货。"由此可见,南侨总会作为东南亚华侨抗日救国运动的最高领导机关,它所策划、安排的主要工作,是从财力、物力上支援祖国抗战。南侨总会既经成立,南洋各属各埠筹赈会加入者凡87所,其下又设分会千百所;筹赈会内部,汇集了所有各帮派、各行业、各团体组织,领导成员有侨领、社会名流、记者、教师和基层群众的代表。这是全南洋华侨冲破帮派地域观念,共同抗日救国大团结的标志,开创了南洋华侨抗日运动的新纪元。至此,海外华侨继欧洲、美洲之后,又组建了一个跨国家、跨地区的联合抗日团体,从而最终形成了相对集中的三大组织网络,奠定了华侨抗日阵线的基本格局

在欧、亚、美三大洲华侨走向团结统一的同时,大洋洲和非洲华侨也携手团结起来。澳大利亚华侨在中华会馆的协调倡导下,成立了华侨抗敌救国后援会。非洲的模里斯(即毛里求斯)、马达加斯加以及南非等地,侨社也都组织了各式抗敌后援会、救国会,担负领导全侨之责。

据统计,抗战期间共有华侨团体约3500多个。它们在抗日救国的旗帜下打破宗亲、地域的界线,将千百万华侨凝聚在一起,在海外组成了一支浩浩荡荡的抗日救国大军,成为祖国抗战的一支有生力量。

二、揭露日本帝国主义的暴行,争取国际同情与援助

"九*一八"事变后,各地华侨团体和广大侨胞通过办报、办电台、演出救亡戏剧和抗日歌曲、演讲、散发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向侨居地人民揭露日本帝国主义的暴行,报道中国抗日的真相,呼吁国际友人从道义上、物资上支持中国抗战,捍卫世界和平。

欧洲华侨的对外抗日宣传活动开展得较早,在全面抗战爆发前已颇具声势。1937年9月,全欧抗联制定出《国际宣传及对内宣传工作案》,其国际宣传计划是"以参加国际民主和平集团、建立集体安全为原则",具体工作则有:与国际友人合办外文刊物,为外国友人的报刊杂志撰稿或提供消息,印发专题小册子,发表外文宣言或告世界人士书;参加国际团体和国际会议;与国际团体合组中西人士演讲会及群众大会;拟定举行中外茶会和中外聚餐,组织中外团体旅行参观,联络新闻记者等等。1939年4月,全欧抗联还决定组织华侨国际宣传统一委员会,并拟组织欧洲华侨代表团出席国际反战反法西斯侵略大会,向大会提出请求援助中国的方案。美国各大城市是美洲华侨抗日援华舆论宣传的中心。

1939年,旧金山设立华侨金星公司电台,以英语对外报道中国抗日的情况,每日广播9小时。纽约华侨筹饷总会规定,每周对外宣传一次,邀请对中国问题有研究的专家学者演讲。至1941年夏,该会组织的对外宣传活动达180多次,听众达数十万人。在波特兰,当地华侨于1937年10月成立了救国宣传会。该会在其存在的一年多时间里,共向西人团体宣传演讲66次;放映中日战事电影54次;无线电播音宣传6次;在西报发表抗日论文12篇;印发抵制日货传单3万张;在西报反驳袒日言论及发表抵制日货文字共15篇;印发抵制日货星期报特刊4万张。从采用的形式看,除了上述各种方法以外,华侨还普遍通过演剧、举办抗战图片展等途径进行国际宣传,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他们不懈地努力下,援华抗日的舆论响遍全球。

民政府侨务委员会统计,截止1940年底,海外华侨组织的大型救国团体有649个。几乎所有的华侨团体都在努力开展新的渠道,铸造侨胞的爱国主义思想,华侨的报刊杂志、学校、社团及会馆都动员起来。如巴黎的《救国时报》,纽约的《华侨日报》、《五洲公报》、《大美晚报》、《新报》、《先锋报》、《民气日报》,旧金山的《世界日报》,都是很有影响的。新加坡的文化事业也很发达,报纸有《星洲日报》、《星中日报》、《总汇报》、《南洋商报》、《新国民日报》。菲律宾马尼拉的报纸有《中山日报》、《华侨商报》、《新闻日报》、《新中国报》和《公理报》等。全世界华侨报纸的总数在70种以上,特别是香港,成为华侨报纸的总汇,共有十多种。其共同的特色就是突出地报导了祖国的抗日动态,把"祖国消息"和"华侨救亡运动"辟为专栏。为向全世界揭露日军暴行,宣传鼓动和争取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关心并支援中国抗战,做了大量的工作。

广大海外侨胞还利用与当地社会联系紧密的便利条件,努力开展国民外交活动,广泛争取侨居国各阶层人士和进步团体,走访政治家、商人、学者、教会领袖等社会名流,促其主持正义,发挥社会影响,争取居留地政府同情中国抗战,予以精神上、物质上的支援,同时对日施加压力,予以经济制裁或舆论谴责;联合当地人民组织援华团体,举行群众集会和游行示威,发起筹募捐款、抵制日货和阻止军用物资资敌等援华活动等等。欧洲、北美和东南亚许多国家的友好人士均成立有众多的"中国人民之友社"及各式援华会、救济会等组织,它们都有华侨代表参加,开展了"抵制日货运动"、不许出售或运输军事物资给日本的"不供给运动"、"一碗饭运动"、购赠"希望书行动"等等。1937年,全欧抗联曾组织请愿团赴布鲁塞尔活动,向出席九国会议的各国代表团吁请切实援助中国,予日寇以具体有效的制裁。美国旧金山的旅美中国战事救济联合会尤为活跃,"该会曾促使美国国会授权罗斯福总统禁运军火物质资敌,并得美国人士捐助救济款逾一百万元以上。"二战爆发后,南洋英属殖民地的侨胞还开展了援英反德运动,以争取殖民地政府对华侨抗日救国活动的同情和支持。正是在海外华侨的影响、推动以及国际形势的发展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英美等国政府对中日战争的态度才逐渐发生了变化,转而积极地从精神上、物质上援助中国,并最终结成了反日反法西斯的国际联合阵线。

海外华侨以舆论为先导,加之身体力行的行动,所造成的浩大声势与影响,为争取国际友人的热情支持,为中国的抗战胜利创造了有利的国际环境,也是对国内人民坚定抗战信心的一大鼓舞。

三、积极捐资捐物帮助国内抗战

经济支援是华侨对祖国抗战作出巨大贡献的最集中体现,包括捐款、捐物、购买救国公债、侨汇、投资等几大方面。

早在1931年"9·18"事变和1932"1·28"松沪战役中,华侨就纷纷捐款支援东北义勇军和抗日联军,支持蔡廷楷将军领导的十九路军。1937年"7·7事变"日本全面侵华,更加激起海外华侨无比的愤怒,广大侨胞抱着"盖国家之大患一日不能除,则国民之大责一日不能卸;前方之炮火一日不止,则后方之急需一日不能停"的决心,纷纷为祖国送来捐款、武器、各种车辆、寒衣、药品、粮食等等,从财力、物力上援助祖国抗战,这是华侨抗日救亡运动的主要方式,为当时生产落后、财源枯竭、外贸逆差严重的中国,坚持抗战并取得最后胜利提供了极其重要物质基础和经济保障。

抗战期间,海外侨胞千方百计地为祖国筹措战费,捐款名目十分繁多。有常月捐(月捐),即逐月义捐一定数额的款项;有特别捐,即针对国内新发生某种灾难或急需某种捐助而发起专项捐献;有献金,即利用各种节日、纪念日发动侨众捐款,或以红白喜事、庆功、节约等名义自发捐献。捐款的方式也灵活多样,或摊派,或劝募,或举行文体活动筹款,或开展义卖活动,不一而足。何应钦在国民参政会上报告说,1939年全年战费,共开国币18亿元,而华侨义捐可当三分之一。台湾"侨务委员会"根据财政部移送的捐款资料,从"九一八"事变发生到抗战胜利的14年中,华侨捐款总额为国币13亿多元,购买救国公债11亿多元,约占当时国民政府发行公债总数的1/3,抗战胜利后由于国共内战及国民政府战败退守台湾,大陆中共当局又不认账,救国公债实际上也等同了无偿捐款,我们希望将来国家和平统一后,在国家财政许可的适当范围与方式组织偿还并予以嘉奖。例如:仅1937——1945年8月,美国华侨捐款达5,600万美元以上,加拿大500万美元以上,全美洲达69,156,115美元。新西兰华侨抗日捐款达3,209,020磅,澳大利亚仅1941年1——9月,寄回的捐款达1,911,766·37元。当时国民政府共发行6期救国公债,总额达30亿元,海外华侨认购了,11·1亿元。新会旅美华侨认购救国公债和航空公债即达3,630万美元。抗战期间,中华民国政府曾屡屡致意海外华侨,云:侨胞自"抗战以来,输财出力,贡献特多";"在任何一种出钱的事,总是特别踊跃,自动输将,不但从无一次的推诿,而且从无一次冷淡过,每次捐集的数目都超政府预算","是一万分的对得起祖国"等等。

各地华侨团体和侨胞除了货币支持祖国抗战,广大华侨还捐物,包括飞机、汽车、药品、医疗器械、衣服、粮食等等,源源不断地捐献大宗物品也数目惊人。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抗战爆发后至太平洋战争爆发前,海外侨胞为祖国抗战捐献的各种物资总数达3000批以上,平均每月100批左右,其中包括坦克27辆,救护车1000多辆,汽车、卡车数百辆,仅纽约一地华侨就捐献了100部汽车,飞机217架。"南侨总会"发动南洋华侨捐献棉衣棉被700万件,夏衣30万套,军用蚊帐8万顶;加拿大华侨捐献毛毯3000条;新西兰华侨捐毛织品30大箱;毛里求斯华侨捐衣50包4000件;印尼华侨捐献治疗疟疾的特效药奎宁丸1亿多粒,可够500万伤病员服用;美洲华侨(主要是美国华侨)捐献药品1600万个单位,每个单位有50多种药品,可供80万伤病员一个月之用;瑞士华侨捐献药品1146包及一批医疗器材;菲律宾华侨捐献防疫浆苗100万剂和大量救伤袋、防毒面具;印度和美国纽约侨胞纷纷为国内伤病员献血;暹罗(泰国)、越南、菲律宾等国捐献的大量大米等。以捐献飞机为例:1937年年底,广东省政府为加强空防,成立广东人民购机抗敌筹募委员会,向美洲、澳洲等地粤籍侨胞募集购机款。短短年余间,即筹集资金约合国币800余万元。翌年,中国航空建设协会发动海外华侨献机,支持祖国空军建设。南洋华侨热烈响应,仅菲律宾即献有50架,缅甸19架(均以每架10万元国币计)。这些物资援助,大大增强了国内抗击日本帝国主义的物质力量。此外,华侨通过香港八路军办事处、保卫中国同盟等渠道捐赠给中共方面的款项,也有一定的数额。

当时,为祖国抗战捐款的华侨累计有400多万人,约占当时全世界华侨人口的一半左右,遍及亚洲、南北美洲、欧洲、大洋洲和非洲华侨的家家户户。华侨捐款阶层极其广泛,有富商巨贾、工农大众、文化人士、甚至乞丐、舞女、妓女、囚犯等,上迄两鬓斑白的老人,下至刚刚懂事的孩童都积极参加捐款。

其中,陈嘉庚、胡文虎、李清泉、丘元荣、侯西反、司徒美堂、谭訏、邝柄舜等一大批爱国侨领,在开展华侨筹赈运动中,积极带头,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南侨总会主席陈嘉庚为了全身心投入抗日筹赈工作,常年住在总会办事处怡和轩内,不问家事。当时,其企业经营已然滑坡,资金有限,但仍认常月捐2000元至战争终止;每逢捐款购债事,他还是毫不犹豫地竭其所能,以为人先。南侨总会副主席李清泉身患糖尿病,但仍"以领导救运为己任,为祖国的抗战事业鞠躬尽瘁",致使病情恶化;弥留之际,犹系念祖国受难儿童,嘱将遗产取出10万美元捐作难童之用。美国侨领司徒美堂以七秩高龄之身,领导纽约全侨抗日救国筹饷总会开展工作,在该会一呆就是5年之久,他坚持每天早上10时上班,到深夜12时才下班,风雨无阻,从未间断,并且他自己也成为纽约地区捐款最多的17位华侨之一。美国致公堂领袖、台山人阮本万募捐3,500万美元,其中本人捐了30·5万美元,侨领、台山人邝炳舜募捐500万美元,本人就捐款10万美元……。

爱国侨领能以身作则,中下层侨胞节衣缩食,慷慨解囊的动人事例更是层出不穷。在加拿大,两位青年华工遥闻推行航空救国捐,立即赶来各捐献1400元积蓄,并表示,因"远离祖国,勿能亲往杀敌,只此区区,实不足报国,但略尽国民天职耳".一位衣着朴素的老华侨听了航空救国的讲演后,则当场倾其囊中所有的1100美元捐给祖国,只留下10元路费回家。美国华侨农牧场主颜广礼,战前每日吸雪茄烟数十支,抗战爆发后始戒烟捐款,八年如一日,将节省的一笔吸烟款捐给祖国抗战。荷印坤甸华侨马细旦,"足废多年,不能工作",平日靠在街坊乞讨度日。得知暴日侵华后,连日爬至市中心"痛陈祖国被难同胞颠连惨状","乞钱为祖国难民请命",然后将乞讨所得交给当地华侨慈善会,汇寄祖国支援抗战。缅甸仰光女侨胞叶秋莲,把自己一座两层楼房及全部财产变卖,将所得3万元全部捐给祖国抗战,而自己则削发为尼,过着清贫的生活,临进寺院前还留下这样一句感人至深的话:"只要祖国战胜,我自己饿死是不妨的。".菲律宾马尼拉一位5岁儿童叶秀荫,也在祖母的陪同下走进华侨妇女慰劳会,将自己一年节省下的糖果钱约国币800元全部捐出。北婆罗洲华侨郑潮炯,一边将自己义卖瓜子所得的钱全部交给"南侨救总",一边发动华侨捐款。1940年,其父在老家广东新会被敌机炸死,消息传来,郑潮炯悲愤莫名,抗日情绪益加昂奋,鉴于家贫如洗,助赈无力,乃将一亲生幼子卖给他人抚养,得礼金80元,悉数送交筹赈会。不久,又外出为祖国筹募赈款,走遍新马等地大小百余座城镇,得叻币5800余元。从1937——1942年,郑潮炯累计募捐18万元,写下"抗战史上侨胞救国之可歌可泣的一页".……事实上,在抗日救国的崇高精神激励下,捐助祖国的巨额款项,有80%来自华侨的血汗钱,许多平素默默无闻的贩夫走卒、老弱妇孺,做出了种种感天地、泣鬼神的义捐壮举。

侨汇主要是指华侨汇寄回乡的家族赡养费,战时,海外侨胞在悉力献捐的同时,还把大量侨汇寄回祖国"增寄家费以益外汇",侨汇数额由1936年的3·44386亿元国币猛增至1937年的4·73502亿元国币,此后连年居高不下。据统计仅1937~1940年,汇入国内的侨汇就达371·6359亿元国币。这对增加国家外汇、稳定政府货币、补偿外贸(大量采办军火、汽油、药品等军需物资)逆差、维持战时经济等,都起了十分明显的作用。

另外,还有不少华侨移资国内尤其是西南大后方的工矿、垦殖、金融等行业发展生产、稳定民生,其中包括一大批适应抗战需要的侨资企业。据统计,从"七*七事变"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华侨总投资额达16亿元国币;此后直至抗战胜利,投资额约为2——3亿元,也是这是增强了祖国的经济实力、支持抗战的一股重要经济支柱。

这些感人肺腑的故事以及用血汗写就的数字,就是海外侨胞报效祖国母亲的拳拳赤子之心的真实写照。

四、抵制日货与"不合作运动"

华侨不仅在捐献方面作出巨大贡献,而且还通过抵制日货与"不合作运动",直接给日本以经济打击。

早在"九*一八"事变后,世界各地的华侨就纷纷抵制日货。抗战全面爆发后,这一运动在更大范围、更大规模上展开。几乎每一个有华侨聚居的地方都有专门抵制日货的组织,广大华侨不买不用日货,侨商不经营日货,他们认为:"替日寇销一文钱的货,即无异帮助日寇一文钱去制造军火,杀我同胞,攻我祖国".

华侨还开展了不为侵略者服务,不供给侵略者物品的"不合作运动".为了阻止美国卖废钢铁给日本,旅美华侨组织起来,拦阻运载废铁的轮船装货、启航到日本。南洋日营工矿企业中的华工罢工停产,尤其值得一书的是,在马来亚丁加奴和柔佛巴都巴辖由日本政府直接经营的两大铁矿区的三千多华工,为了抗日救国,宁可失业饿肚皮,毅然停工离矿,不为日敌利用,挖矿制造武器来屠杀我同胞的抗日行动,震动了南洋,严重地打击了敌人,表达了侨胞支持祖国抗战的决心。

所有这些,都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给日本侵略者以沉重打击,支援了祖国抗战。广大华侨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许多华商因长期抵制日货而破产,华工罢工后衣食难保,但他们"不忍昧于爱国良心,情愿受失业之苦".广大华侨同仇敌忾,以自己特有的方式,有力地配合祖国持久抗战。

五、回国效命,血洒疆场

当听到祖国的大好河山遭日寇肆意践踏,同胞们遭受野兽的吞噬蹂躏时,一批又一批的热血华侨青年脱下西装革履,离开温馨的家庭,漂洋过海,回到战火纷飞的祖国,穿上戎装,加入抗日救国的行列。仅日本就有8000人,缅旬160人……据国民政府广东省侨务委员会1946年统计,仅粤籍华侨回国参战者就达4万多人(其中,来自东南亚各地约4万人,来自美洲、澳洲等地1000人左右)。他们或组团编队回国服务,或三五成群投效军旅,情形十分感人。

回国参军参战的华侨青年中,有相当数量是祖国抗战所急需的人才,他们有的是经验丰富的医生和护理人员,有的是经过专门训练的航空飞行和机修人员,有的是技术熟练的汽车司机和修理工,有的是擅长采访的新闻记者,还有大批掌握文化知识的学生、教师、职员等。他们穿梭来往于前线和后方,征战疆场或为战地服务、事救济难民和动员、组织民众抗日,还有的不远万里专程回国慰劳抗日将士……。

为满足广大矢志从戎、回乡报国的华侨青年学子请缨杀敌的抗日要求,同时也为培养抗日军中的有用专才,国民政府军委会所属的中央陆军军官学校成都总校及各处分校,都召有数量不少的侨生。有的还设立了专门的培训机构,如华侨班、华侨队等。广西宜山中央军校第四分校(后迁贵州独山)原设一华侨大队(编制253名),因请求受训的侨生过多,扩编为华侨入伍生团(第五团),可接收侨生1500名。侨生在该校受训两年半后,由军委会军训部分配至各部队担任少尉军职。1937年10月,南京中央政治学校曾设立特训班,集训从日本撤回的400余名留学生,该班学员毕业后多派往军中做政治工作。国民政府军委会军训部在福建南平组织的第十三补充兵训练处,亦曾"广收海外爱国志士,招考学兵".其中,有数以千计的华侨青年参加了中共领导的抗日队伍,回涌现出了东北抗联女将军赵一曼、八路军晋北抗日女英雄李林(印尼归侨)、新四军政治部组织部长李子芳(菲律宾归侨)等佼佼者。据统计先后到达延安的海外青年有600多人,到华南东江抗日根据地的华侨和港澳同胞有1000人以上。此外,海南琼崖纵队、珠江纵队、韩江纵队和粤中、南路的人民抗日武装,都有来自海外的华侨干部和战士。

华侨直接参战最典型的是加入空军,驾机打击日本空中强盗。在全面抗战前,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的华侨就以战略的眼光,"默审我国空防能力之薄弱,深悉今日抗敌之要图"而创办了一批航空学校,为祖国抗战培养了一大批空勤人才。抗战爆发后,一大批飞行员先后回到祖国加入空军,仅从美国回国服务的华侨飞行员就有200人左右(不包括地勤人员),当时全国歼击机飞行员中华侨占3/4,他们被誉为"保卫祖国领空的干城",在对日空战中勇猛杀敌、战功卓著,在1937年8月的南京句容空战中还取得了6:0的空前大捷,广东空军从队长到飞行员几乎全是华侨,在美国陈纳德率领的飞虎队中也有不少华侨队员。

华侨对祖国抗战的人力支援除直接上前线作战外,还表现为救护伤员、从事战地采访和用自己的技术从事军工建设,但他们的牺牲也同样"均极惨烈",最著名的事例是为抢运抗战物资奔波在滇缅公路上的"南侨机工".当时国内缺乏汽车司机和维修工人(简称机工),1939年2月,南侨总会应国民政府军委会西南运输处的请求,代雇机工(即汽车司机及修理工)组成"南洋华侨机工回国服务团",前往新开辟的滇缅公路和西南各省服务。新马、荷印及暹罗等地华侨青年踊跃应募,前后共有3200余人回到祖国。当时,滇缅路是西南大后方惟一的国际运输大动脉,担负着繁重的军运任务。他们冒着被敌机炸死炸伤的危险,工作在山高路险、雨滑、疟疾、条件艰苦的滇缅公路上,以忘我的牺牲精神用鲜血和生命保证了滇缅公路的畅通,为祖国抢运战需物资,平均每日输入量达300吨以上,为此,有1000多人在滇缅公路上献出了宝贵的生命。1942年5月滇缅路运输中断后,这些机工遭"遣散"处理,生活陷入绝境。尽管如此,许多人仍报国初衷不改,继续参加力所能及的敌后抗日工作。

六、维护抗日团结,反对投降分裂

日本侵略者为灭亡中国,实行"以华制华"、"分而治之"的政策,大肆收罗汉奸,建立伪政权,并对国民政府进行诱降。于是华侨又展开了声讨汉奸卖国贼,反对妥协投降的斗争。当出现汪精卫叛国投降的逆流时,1938年10月,南侨总会陈嘉庚以华侨参政员身份,从新加坡特地拍电报给行将开幕的国民参政会一届二次会议,提议"在敌寇未退出国土以前,公务人员任何人谈和平条件者,当以汉奸国贼论".提案后修改为"敌未出国土前言和即汉奸",获得通过,虽只有寥寥十一个字,但字字千钧,被誉为"古今中外最伟大的一个提案",沉重打击了投降派的嚣张气焰。

汪精卫投敌后,华侨即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讨汪运动,一封封要求惩汪的函电飞向重庆国民政府。陈嘉庚先生斥之为"秦桧卖国求荣",要求"宣布其罪,通缉归案,".这次讨汪运动范围极其广泛,形式多种多样,内容不断深入。马来亚槟榔屿洪、江、翁、方、龚、汪六桂堂还召开六姓族亲特别大会,宣布将汪逆及江亢虎、江朝宗驱逐出族。针对汪伪政府在海外进行的种种破坏华侨抗日救国工作的阴谋活动,各地侨团普遍采取了收缴、销毁汪伪宣传品等措施,如南侨总会即专门发出通告,号召侨胞"勿为汉奸利用","不为妖言所迷惑",继续为抗日"捐资救难,不达胜利不止",使汪精卫一伙卖国贼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武汉会战结束,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国共两党不断制造"磨擦"事件,为此,海外华侨忧心忡忡,1940年陈嘉庚率领南侨慰劳团回国之时,不辞辛劳往返于重庆、延安之间,为国共合作出力,并亲笔写信警告蒋介石和毛泽东,若他们挑起内战,"南洋千万华侨必不同情"、"爱国热情必大降低,外汇金钱亦必减缩。",陈嘉庚痛斥国共相争是"自为鹬蚌,势必利落渔人".美国侨领司徒美堂、阮本万、吕超然等分别致电毛泽东和蒋介石指出:大敌当前发生分裂事件,实是自坏长城,他们呼吁:"解决两党纠纷,放弃前嫌,重修兄弟之好,携手抗战。"新加坡侨领陈开国指出:"任何各党各派不能离开民族共同利益,如有党派之争,必为全体人民所唾弃。"

七、组织或参加海外抗日及反法西斯武装

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南洋各地华侨或组织抗日武装,或参加当地人民的抗日军队,以及通过其他形式积极投身于保卫第二故乡的战斗,同侨居地人民和盟国军队并肩作战,深受当地人民的欢迎。

新加坡华侨即自发组织了以郁达夫、胡愈之为首的星华文化界战时工作团,进行抗敌宣传工作;随后,又成立了由陈嘉庚任主席的星洲华侨抗敌动员总会,协助英国抗战。总会内设总务、劳工服务、宣传、民众武装等部及保卫团,负责治安救护、群众宣传、雇佣劳工等工作。民众武装部还招募华侨青年组成约1000人的义勇军进行军事训练。1942年2月新加坡保卫战开始后,这支义勇军手持殖民当局发给的19世纪旧式枪支,与日军激战多日,表现极为英勇。在菲律宾沦陷前,当地侨团也组织了抗日护侨委员会,开展各项抗敌工作。

日军占领东南亚一带后,对当地人民进行了野蛮的统治。滞留沦陷区的华侨,因其曾从各个方面大力援助祖国抗战,并曾组织武装协助盟军抵抗日军,因而备受迫害。在新加坡、马来亚,日军实行"大检证"、"大肃清",将数万华侨予以杀害;在菲律宾,有上万华侨在日据期间惨遭屠戮;在东印度群岛、婆罗洲、泰国等地,也曾发生过日军大规模屠杀华侨的事件。不仅如此,日军还采取杀鸡取卵的政策,对华侨社会进行各种超经济的剥夺,如向新马华侨勒索"奉纳金"5000万元,向菲律宾华侨敛取"献金"1000万比索,等等。据战后初步估计,南洋华侨战时财产损失竟高达20多亿美元。

面对日本法西斯的血腥屠杀和大肆掠夺,广大华侨没有屈服。他们勇敢地拿起武器,与日寇展开了殊死的斗争。新加坡沦陷后,当地华侨包括星华义勇军的战士们纷纷深入敌后,组织抗日武装;其中著名的,有马来亚共产党领导的马来亚人民抗日军(以华侨为主体),有国民党人组织的华侨抗日军及国民党中央海外部与英国经济作战部合作组织的"一三六"部队。马来亚人民抗日军在马来半岛广泛开展游击战,建立抗日根据地,队伍全盛时达1万余人。据不完全统计,该军共与日军作战340多次,打死打伤日军3000至5500人,牵制了日军7·8万人的兵力。"一三六"部队则招有百名华侨在印度英军基地受训,曾分20批将49名队员用潜艇和飞机潜送至马来半岛,为盟军收集了大量军事情报。在菲律宾,华侨成立了地下抗日团体——抗日反奸大同盟,组建了菲律宾华侨抗日游击队(简称"华支"),另外还有国民党方面建立的各种华侨抗日组织。"华支"与菲律宾人民抗日军互相配合,前后作战260余次,歼灭敌人2020余人,缴获各种枪械940多支,自身也付出了阵亡77人、负伤34人的代价。此外,在东印度群岛及越南、缅甸等地,华侨也进行了英勇的抵抗。

与此同时,欧美澳等国众多华侨应征入伍,开赴欧亚各战场,同德意日法西斯浴血奋战。美国华侨参战人数最巨,据美国征兵局的统计,当时在美华侨男性总数不过59803人,但在陆军中服役的人数就有13311名,占华侨男性总数的1/5以上。还有许多华侨参加了美国海、空军。当时,美国商船上有1·5万名中国海员为战争服务。在美空军第14地勤大队,士兵几乎全是华侨,官佐中华侨也达1/3;在第407和555空军部队服役的华侨,亦有260人。更多的侨胞则踊跃参加后方服务,从事生产、救护、慰问等工作。他们都以显赫战功和忘我劳动,赢得了主流社会的赞扬和尊重。与此同时,欧洲、非洲的华侨也开展了保卫侨居地的斗争,从侧面支援太平洋战场。

总之,海外华侨在积极援助祖国抗战的同时,也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付出了重大的牺牲,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同时也策应了祖国的抗战。在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美国等国家,至今还耸立着纪念华侨反法西斯烈士的不朽丰碑。华侨在抗日战争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并不因岁月的流逝而逊色,值得我们永远缅怀与称颂。

八、本文结束语

承启过去的历史,方能立足于现实、发展于将来。过去的恩怨、过去的情仇就像过去的苦难和过去的辉煌一样,构成了我们的历史,同样也深植于我们的灵魂,成了我们民族精神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自1945年抗战胜利后,我中华民族基本结束了近百年被列强欺凌瓜分的屈辱史,重新站立起来屹立于世界的东方,这里面包含着多少海外华侨的汗水、眼泪甚至是鲜血生命的奉献,仅仅说"历史不会忘记、祖国不会忘记"的空话是远远不够的,一个负责任的祖国,必须将对海外赤子的关怀真正落实到对他们权益的尊重与保护上,我们认为在确认华侨国籍权利的国籍法制定时或修正时,尤其不能卸磨杀驴、忘恩负义!

陈树庆2011年12月21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文章来源:独立中文笔会

2011年12月17日星期六

陈树庆:围困乌坎村有可能导致反人类罪的人权灾难

更新时间:12/17/2011

据报道,9月21日上午,广东汕尾的陆丰市乌坎村400多名村民因土地、财务、选举等问题对村干部不满,到陆丰市政府上访。9月22日,公安武警入村镇压遭数千村民包围还击,警车被毁,警、民均有受伤。9月24日,乌坎村民自发成立"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村妇女代表联合会".11月21日,数千村民打出"反对独裁"、"还我人权"等标语,出来游行到陆丰市政府静坐示威,从网上能够检索到的照片中,可以看出当地村民采取理性、和平非暴力的方式,在请愿游行的过程当中,有组织、有纪律和有秩序,展现了老百姓的文明素质。随后,当地政府尝试安抚受伤村民,要求他们派出13名代表,调和双方。但就在村民诉求尚未着落的情况下,形势骤变,12月9日当日早上,四辆没有挂车牌的面包车开进乌坎,一些穿便衣的男子抓走薛锦波,曾昭亮、张建城、洪锐潮、庄烈宏五名村代表。同日汕尾市政府高调宣称事件已平息,斥"境外势力介入",并宣布"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和'村妇女代表联合会"非法。据陆丰市警方在上周对媒体透露,截止12月9日已先后刑拘了五名涉嫌毁坏财物和妨害公务的嫌疑人,薛锦波是其中之一。薛锦波被指在9月21日"煽动、纠集部分村民围堵乌坎村委会,并组织、带领打砸合泰工业园、丰田畜牧场"和在9月22日"带头围攻乌坎边防派出所,用石头、棍棒等攻击民警,砸坏警车".

据大陆官方媒体报道"12月11日上午11时许,羁押在汕尾市看守所的薛锦波因身体不适被即刻送往汕尾市逸挥基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因诊断为心源性猝死".但其家属向香港媒体表示,薛锦波的尸体上遍布伤痕,脖子上有绳子的勒痕,拇指被扭断,薛锦波的女儿要求领尸但被拒绝。鉴于长期以来凡涉及政治事件当局及其控制下的各医院、鉴定中心在事实调查和定性中屡屡作假的经验教训,薛锦波"心源性猝死"的结论受到质疑,估计曾遭恐怖酷刑,村民为薛锦波写下了《讣闻》"我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临时代表副会长薛锦波先生,忠义壮烈,不畏强暴,取大义而不顾私惠,为家乡集体利益呕心沥血、舍生忘死而奋斗,日前被警方劫持,折磨不幸致死,英年四十有三。我乌坎惨失忠良,无限沉痛。乌坎全体村民泣告。(2011年12月11日)"

民薛锦波的离奇死亡,引发村民的新一轮抗议,12月11日军警凌晨行动进村拉人,被村民以砖头石块击退,军警射催泪弹。12月14日,广东陆丰乌坎村外围仍然驻扎了大批特警,还有装甲特种车辆等,乌坎村主要收入来源的渔船队也被禁止出海,不许村民进出。村民为了防止警察进村抓捕,数百村民砍树在村口设置路障,并继续集会高喊口号,哀悼死去的村民薛锦波。据英国广播公司BBC报道,目前唯一侥幸突破警方封锁潜入乌坎村的英国《每日电讯报》记者马克姆*摩尔介绍说"乌坎村的村民担心,警方现在打算用围困村子的方式等村民的粮食吃光".村民说,食品大概能坚持一周到十天。".

笔者在网上看到,乌坎村民集会上的几面白底黑字横幅上写着"土地是贪官的吗?"、"民主诉求竟成非法集会"、"民主公开有罪吗?"、"要法治,不要人治;要民主,不要专制"、"乌坎人民冤枉啊!"和"请中央救救乌坎人民吧!".一般认为,断粮、断电、断水和断通讯(断电、断水、断网问题网络上有不同报道,目前看来断的可能是桶装饮用水而非自来水,网络也可能是受到严重干扰不通畅而非全断),只是战争时期不得已对敌军围困时才采取的手段,即使南非种族歧视与隔离期的前南非白人政权对于被隔离的黑人部落,都未采取过如此毫无人性的卑鄙手段。面对乌坎村正在发生的"人民子弟兵"围困人民的荒唐事件,中国民主党人认为,当地政府必须立即停止对人民的"敌对"思维与行为,解除对乌坎村的武力围困,严禁武装人员进村滋事导致事态恶化,同时拿出诚意来开启与村民真正对话,先解决"猝死"代表问题,杜绝任何消尸灭迹的行为,归还家属薛锦波先生的遗体,开放社会各界包括国际媒体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在真相大白的前提下或消除民众疑虑或追究凶手法律责任,释放其他村民代表,全面清查贪官污吏的不法土地交易行为。

在"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古代封建社会尚有训曰"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用现代汉语来理解就是"官(府)视民众为草芥,则民众视官(府)为寇仇"或"失民心者失天下".中国几十年来因为镇压迫害,错过了一次又一次中共当局和民间互动走向民主法治的政改机遇,乌坎村事件,再一次兆示留给执政的中共当局机会不多了。中共中央当局应责令广东地方当局必须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和平理性地妥善处理这次事件,防止类似89年军队围城及镇压民众这样的反人类罪性质的人权灾难再现,并以此为戒,也以此为契机,尊重人权,停止一切政治迫害,主动开启真实的民主化政治改革之路,释放刘晓波、刘贤斌、许万平、朱虞夫、薛明凯等众多政治犯,立即停止和查处各地违法征地侵犯民权的行为,尽快完善落公平实惠及每个公民的民生保障体系,化解日积月累的严重社会危机,真诚接受民众对民主权利的夙愿和参与如各地独立候选人的人大代表参选活动,停止一切打压限制独立候选人的行为,让国家和人民以最小的代价为我中华民族重新融入世界文明主流社会开拓崭新的发展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但在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还在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劳动权利。现在处于广东当局武力围困下的乌坎村民,外出谋生包括捕鱼、打工、农活等不能正常进行,而且食品包括素菜、粮食等供应也日趋匮乏,已经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危机。作为一个中国民主党人之一,我在强烈谴责和抗议广东地方当局这种残害人民、与人民为敌的行径,指出必须立即解除对乌坎村民众的武力围困之同时,请求国内外所有以捍卫人权、推动国家民主法治为己任的中国民主党人或组织,关注此事,至少在道义上给予陷入困境的乌坎人民必要的呼吁和支持;请求广东民主党人动员当地群众秉着我中华民族守望相助的优良传统想方设法往乌坎村运送食品、饮用水、药品等生活必须品,救救自己的同胞。

文章来源:独立中文笔会

2011年12月12日星期一

陈树庆:从印尼华人的遭遇中,我们能反省什么?

更新时间:12/12/2011

印尼历史上有过多次严重侵犯当地华人权利的“排华”事件发生,当地华人首先深受其害,在关注中国国籍法改革之际,有必要对印尼华人的国籍法律地位之变迁做一必要的研究。

1740年荷兰殖民者在印尼巴达维亚(今雅加达)红溪屠杀了近万名无辜华侨,史称“红溪惨案”。事后殖民者荷兰在印尼的总督府惶恐不可终日,害怕号称盛世强国的大清报复,曾在次年派使臣来中国与当时的清政府修好。而当朝皇帝乾隆却对来臣說:“莠民不惜背弃祖宗庐墓,出洋谋利,朝廷概不闻问”,明确表明清政府自动放弃对海外华人的管辖权和保护权,不管他们的死活。

光绪年间,在洋务运动中清政府逐渐认识到华侨和国籍问题的重要性,也开始重视按照国际惯例或国际法处理外交事务包括一些侨务事件。荷兰于1907年修订并颁布了《国籍法》,采取属地主义来确定它的籍民。如其第13条规定:“称帝国之居民者,谓在帝国或其殖民领地,连续居住18个月以上,现在继续居住该地之人”。由于认同祖国之海外华人的积极努力与清政府拉拢利用海外华人的需要,宣统元年闰二月初七(1909年3月18日),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对于国籍的取得,采取了父系血统主义,该法第一条规定“凡左列人等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地方均属中国国籍:一)生而父为中国人者,二)生于父死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三)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对于海外华人脱离中国籍问题,在《大清国籍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中强调:“本条例施行以前,中国人有因生长久居外国者,如其人仍愿属中国国籍,一体视为仍属中国国籍”。由于《条例》就放弃中国国籍作出了严格限制,清政府从此理所当然的具有保护海外侨民的权力与责任。荷兰政府当然不能容忍这样一个事实,为了抵制中国国籍法,1910年2月,荷兰政府随即公布了以出生地主义为原则的“荷属东印度籍民条例”。这样,荷属印尼华侨就具有了双重国籍。

【中华民国时代的“泗水护侨”事件】:1912年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后,2月19日,荷属爪哇岛泗水市华人,纷纷走上街头,举行集会,升起五色旗,鸣放爆竹,庆祝中华民国的成立。荷兰殖民当局竟派军警武力干涉,开枪打死华侨三人,伤十余人,百余人被捕。愤怒的华人采取闭门罢市的行动以示抗议,荷兰殖民当局进而出动大批军警强迫开市,又逮捕千余人,酿成轰动一时的“泗水事件”。泗水华人遭受不公正对待的消息传至国内,引起国内朝野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孙中山主持下,临时政府数度致电主掌北京大权的袁世凯,述说荷兰军警的暴行,痛陈此次外交事件“事关国体民命”。2月26日,孙中山主持召开内阁会议,议决对荷兰交涉的四项条件:一、限三日内释放被捕华侨;二、赔偿财产损失;三、对被害者给予赔偿;四、恢复人权,华侨与欧侨和日侨一律对待。同时指出“如无满意答复,民国自有相当之对待”,王宠惠将上述要求通知荷兰外交部,并将对荷交涉的四项条件电告北京当局。在国内舆论和临时政府的催促下,北京当局也屡次致电驻荷兰公使刘镜人,要求其竭力与荷兰当局交涉。由于中国政府立场强硬,民众情绪高昂,经反复交涉,迫使荷兰政府不得不释放所有被捕者,并答应如下条件:一、惩办杀害华侨的凶手;二、优礼安葬被害华侨,抚恤家属;三、受伤华侨除由荷兰政府负责医治外,并给予调养费;四、华侨财产损失如数赔偿;五、荷兰政府对旅居荷属的华侨与荷兰人同等看待。南京临时政府在“泗水事件”交涉过程中,一改晚清政府在对外交涉上软弱可欺的局面,为在海外忍气吞声的泗水华胞争得了合法权益,使海外华人第一次感到中国是自己的坚强后盾,是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外交的一次重大胜利,赢得了海外华人的广泛赞誉,在中国近代外交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1912年11月18日,孙中山领导的中华民国政府以“中华民国元年法律第四十号”之名义颁布了《中华民国国籍法》,该国籍法比1909年的《大清国籍条例》有所进步,在于从“尊重人权,保全国体”的角度认识华侨的地位,不再把华侨仅仅当作可资求援的对象;对于放弃中国国籍放宽限制,更加体现对于个人权利的尊重;对于出生地主义更多采纳,符合国际潮流。

1942年,对南洋丰富资源觊觎已久的日本疯狂推行南进计划。立足刚稳,日军就勒令所有居民必须更换日本颁发的“身份证明书”。

早在进军印尼前,日军就已把踊跃捐款支持中国抗战、号召抵制日货的印尼华侨视为眼中钉,秘密派特务将他们的资料一一登记。日军占领印尼后,便大肆搜捕进步人士和华侨领袖,有542人被关进西泠集中营和芝马墟集中营,大多数人被投入硝镪水池中,尸骨无存。在华人聚居的西加里曼丹省,日军对华侨成立的抗日组织先后展开三次大屠杀,估计被害华人达21037人。

为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日军到处散布华人是“支那狗”、“吸血鬼”(与纳粹在欧洲污蔑迫害犹太人的口径同出一辙),只有“皇军”和印尼才能“共荣共进”。1945年5月,日军眼看大势已去,宣布成立“印尼独立筹备委员会”,同时他们担心华侨的影响,蓄意加剧当地居民与华人的矛盾。战后,印尼宣告独立,荷兰军队企图重新控制印尼,双方发生武装冲突。当时荷兰军队控制的地区,要求华人组织保安队自卫。于是日军和印尼极端集团就借机煽动“华人亲荷兰”的敌视情绪,日军甚至蓄意制造凶杀案,诬蔑是华人所为,于是印尼许多地区掀起排华大浪潮,烧杀抢劫华人住家商店。

1946年4月10日,印尼共和国政府公布《印尼共和国的公民法和居民法》,仍沿袭原荷兰的属地主义原则,并采取被动制的办法,规定在印尼出生、连续在印尼居住5年、已满21岁、已婚的非原住民后裔,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到政府机关表明自己的态度,即被认为选择了印尼国籍。1949年12月,印尼根据同荷兰在《圆桌会议协定》中片面达成的有关协议,开始实行《印尼联邦共和国关于国籍问题之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两年内不声明脱离中国籍的华侨,即“被动”地成为印尼公民。1950年8月15日颁布的《印尼联邦共和国宪法》重申了“被动制”的合法性。应该承认,当时印尼执政的苏加诺总统及印尼政府对于华人总体上还是比较友善的,印尼这样的法律规定,对于华人是否拥有中国国籍不予强行处分(搁置),但要求(除明确表示拒绝入籍印尼外的)华人必须成为印尼公民并遵守当地法律,兼顾了印尼主权独立和当地华人权益,有利于促进华人融入当地社会。中国政府的最佳侨务政策就是:顺势而变,尊重当地华人根据居住地的实际情况和利益取得印尼国籍;同时不再强求当地华侨排他性的中国国籍(即使拥有中国国籍,也不反对其归化居住国取得当地国籍),对华侨是否放弃中国国籍的选择予以方便,对于深怀祖国感情的华侨将其所保持的排他性中国国籍变为包容性的中国国籍——也就是将国家对于本国国籍的域内外绝对管辖效力变成仅限于域内的绝对管辖效力和域外的相对管辖效力(对于单一中国国籍者保持应有的域外属人管辖权,对于保持中国国籍但取得居住国国籍者尊重属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将尊重别国主权而不干涉其内政与国家的护侨责任得到妥善的平衡和统一。但遗憾的是,当时中共当局对国际形势的判断失误、对国际法知识的欠缺、对华侨的爱国热情只想利用而怠于保护,没有成熟而负责任的侨务政策,犯下了侨务政策的两个大忌:1、先利用侨民支持当地的共产党革命涉嫌干涉别国内政,2、陷入被动和困境后急于推卸责任,试图转移矛盾故意突显华人的国籍问题,拿华人国籍开刀交易“金蝉脱壳”,这种甩“包袱”的形式无疑让印尼华人的成了当地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焦点而处境尴尬,中共当局恰以“国籍问题已经妥善处理”为借口全身而退,放弃或怠于行使国家应有的护侨责任。前倨后恭,结果东南亚华侨尤其是印尼华侨深受其害。具体历史如下:

抗战胜利后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中国共产党抱着要“解放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的指导思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更应该是华侨在当地搞革命的强大后盾,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设立华侨事务委员会,由何香凝、廖承志、陈嘉庚等25人组成,负责全国的侨务工作,把侨务工作作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鼓动海外侨胞做了一些不适合于当时形势和华侨身份的事情:一是继续组织华侨亲共党派作为先锋队,并吸收当地民族激进分子入党,照搬中国国内的一些做法开展当地政治运动,有的甚至提出要改变侨居国的经济、政治制度,主张由共产党来执政等等;二是继续以华侨学校为阵地,向华侨学生灌输共产革命思想,要把华侨学校办成革命干部训练学校;三是没有把侨报侨刊办成当地广大华侨群众的报纸,而是照搬国内报纸“党的喉舌”式的编辑方法和报导内容,卷入当地的民族矛盾、民族斗争,报导攻击当地政府;四是继续利用与发展二战时期成立的工会、学生会、妇女联合会、青年与文化等团体,承袭了过去轰轰烈烈搞当地革命和支援祖国革命的一套做法。这样做的结果,很快就使华侨卷入了当地社会矛盾的漩涡之中,不仅导致了许多侨团遭取缔、侨报侨刊以及华侨学校遭查封,大量华侨中的中共党员和其他华侨政治活跃分子遭到迫害,而且连累了所有的华侨,脱离了当地广大群众而把自己孤立起来。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建交,1952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全面体现了建国初期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关于侨务工作的政策构想”的《关于海外侨民工作的指示》,该指示明确指出当前“对海外华侨,则以工人、知识分子和小资产阶级为基础,争取资产阶级,来结成广泛的华侨爱国统一战线”,直到1953年4月,中共中央又作出了《关于处理华侨国籍问题的指示》,在继续承认华侨的双重国籍的同时,仍然不放弃“华侨爱国统一战线”。导致所在国担心“红色革命”的渗透,进一步为当地黑恶势力迫害华人找到直接的口实。

但随着朝鲜战争的结束,为了摆脱中华人民共和国当时的外交孤立局面,讨好当地统治者,中共当局举措失当,不惜放弃对我侨民应有权利的确认与保护,开始对华侨的“双重国籍”开刀切分。1954年9月23日,周恩来在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提到:“华侨的国籍问题是中国过去反动政府始终不加解决的问题,这就使华侨处于困难的境地,并且常常引起中国同有关国家之间的不和,为了改善这种情况,我们准备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准备首先同已建立外交关系的东南亚国家解决这个问题”。当然,我们从周恩来推卸中共侨务政策严重失误的“华侨处于困难的境地,并且常常引起中国同有关国家之间的不和”的话中,可以看出过去“反动政府”,因为与华侨居住国法律存在与中国法律的国际私法冲突,一旦“华侨处于困难的境地”,为了维护华侨权益,“反动政府”是不惜“引起中国同有关国家之间的不和”上升到国际公法层面来解决问题的。中共当局为了结好与之建立外交关系的“友邦”,准备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到底是如何解决的呢?

1954年10月,周恩来在接见印度尼西亚访华代表团和妇女代表团时说:“中国政府鼓励华侨遵守所在国的法律,不参加当地的政治活动”。我中国民主党人认为“中国政府鼓励华侨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是对的,“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应当包括“依法参加当地的政治活动”的权利,但当时中共当局一方面暗暗地在华侨中发展中共党员输出红色革命颠覆和破坏所在国的法律及制度,另一方面又公开地让华侨在保留中国国籍的同时必须放弃印尼国籍,从而让不愿放弃中国国籍的印尼华人不能取得印尼国籍丧成为印尼公民,当然也丧失了依当地法律应有的“合法参加当地的政治活动”之权利。依起码的政治常识试想,一个依据当地法律不合法争取应有的权利及政治话语权的族群,岂能得到他人的尊重?也不可能得到各色政客与政治势力的真正看重!又哪能希望法律去为其提供保护及有效伸张正义?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一个不能在本地做到被尊重、看重、失去法律保障,又被祖国“抛弃(放弃国家保护责任)”的族群,一旦发生冲突,不欺负你,欺负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广大华侨既希望拥有居住地国的国籍,也希望保留中国国籍。但1955年4月27日,周恩来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会见当地华侨时说:“如果在我们国内,有几百万外国侨民,他们也是双重国籍,我们政府好不好办事呢?凡事都要推己及人”。中国民主党人认为,这事很好办:人在何处,就尊重和遵守何处的法律;如果当地法律有种族歧视等明显违反人类普遍正义,或当地法律失序发生严重侵犯人权事件时,整个国际社会都有权利干预。周恩来又强调:“你们入了当地国籍回中国,就像出嫁的女儿回娘家一样”,并随时“欢迎你们回娘家嘛。”。唉!事已至此,看来也难以挽回,“嫁出的女儿泼出的水”,只怕到危难时候这个“娘家”不撑腰!不给力!

很遗憾,中共当局及其领导人暗中利用华侨支持侨居国共产党的“革命”,表面上又向外邦作出无原则、无底线的妥协,通过限制与削减华侨的国籍权利,对海外华侨极不负责任的言行不胜枚举,不妨再举几例:

1955年亚非会议期间,周恩来以总理兼外长身份与印尼外长在万隆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条约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凡属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尼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应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尼共和国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第四条又规定:“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按照本条约的规定选择了印尼共和国国籍,即当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这一条约,中共政府实际上宣布取消了从清朝以来一直到国民党政府都不予明确排除的双重国籍的政策。周恩来当时说明:“如果他们愿意回到祖国,他们将受到欢迎。如果他们加入所在国的国籍,就应该得到公正的待遇,但将不再是中国公民。如果他们仍想保留中国国籍并继续呆在国外,他们不得参加所在国的任何政治活动”。这等于再一次明示了:1、如果你加入所在国国籍,中国大陆政府就不再承认你的中国国籍,对你不再具备国家的保护责任;2、如果你要保留中国国籍,你就得放弃祖祖辈辈用辛苦血汗创造的当地财富,回到大陆一切从头开始(包括经历而后的“公私合营”、大跃进、文革等等),就不承认你有资格取得当地国籍资格及相应的政治权利,一旦因“政治原因(参加所在国的任何政治活动)”发生权利受侵犯,咎由自取!大陆政府一概不负保护责任。

但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墨迹未干的1959年秋,印尼政府颁布命令,禁止印尼华人从事某些小本经营的商业和零售生意。我们不否认,基于国家主权,每个国家都有权制定法律和政策定义什么是本国的“国民待遇”,如果“从事某些小本经营的商业和零售生意”纳入民生保护的国民待遇范畴,依当地开放性入籍的法律惯例,禁止不愿归化而“不具备印尼国籍(外国人)”的华人“从事某些小本经营的商业和零售生意”,也无可厚非;但如果一切当地华人包括那些拥有印尼国籍的华人也被禁止“从事某些小本经营的商业和零售生意”,就上升到种族歧视受国际法调节的层面,作为华人的祖国,中国政府就应出面干预。可惜中国大陆政府不承认和取消了入印尼籍华人的中国国籍,要进行干预不仅涉及国家实力问题,涉及是否敢于向不义对手扯破“外交关系”面子的问题,就是在国际法层面也已经陷入被动而底气不足。

接着发生了严重的反华暴乱,造成数千人死亡、大量财物遭到毁坏。一般认为,当人的生命与财产受到大规模剥夺与侵害,所在国政府不能有效保护甚至本身就是作恶的肇事者,对于这种当地法律救济失效的人权灾难,国际社会根据人类社会的普遍正义原则有权做出干预,受害者的祖国承担保护责任更是义不容辞。但针对印尼许多地方发生的排华运动,10月,周恩来接见印尼外长苏班德里约,谈到华侨问题时周恩来严肃地说:“华侨经济是印尼整个国民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希望印尼政府把华侨纳入印尼经济发展之中。华侨正当的经济生活如果受到损害,也会损害到印尼经济的独立发展。印尼政府如果愿意,可和我驻印尼大使馆磋商这一问题,因为中印两国有条约关系。如不进行磋商,恐怕将来会发生大家所不希望发生的事情。”当时中国大陆正处于“大跃进”引发的大饥荒年代,政府派船去印尼接回了20万以上的印尼华侨回国安置,为他们建筑住房,准备了特殊食品的供应。严厉的外交措辞和被动的撤侨行为固然是履行国家责任对侨民外交保护的一部分,但很遗憾,为权利受到侵犯的华侨讨回公道和伸张正义,却没有采取任何实际的依国际法与国际惯例应有的国家制裁和追究行动。这种一味迎合与讨好“建交友邦”的软弱外交,无疑暗示和鼓励了当地排华政权和黑恶势力对华侨更加肆无忌惮的欺凌。

1965年9月30日,印尼发生了一场疑云重重的流产“政变”,苏哈托领导军队镇压“政变”后上台执政,拥有军权的苏哈托政权将政变定性为“共产主义政变”,宣布印共为非法组织,展开“清共运动”,同时印尼单方面终止有关条约,令印尼华人国籍问题悬而不决。从1966年开始,持续了三年之久,籍口华人是中共在印尼的“第五纵队”,其中达30多万中国人丧命于印尼统治者的暴政,美国中央情报局曾经把这段期间的印尼称为“二十世纪最惨的集体谋杀”。

这里不妨简单介绍期间一个典型的案例,即1967年10月发生的“红碗事件”。印尼当局先是强行把居住在西加里曼丹与马来西亚交界处一片被划为"红线区"广袤土地聚居的华人迁出,迁居到山口洋、坤甸等都市;然后印尼军方散布谣言,说是有9名大雅族(印尼高山原住民)的长老被华人所杀,用以挑拨华人与当地原住民之间的矛盾。被蛊惑的大雅族人展开了对华人的血腥报复。他们在几乎所有的华人住所前放有带鸡血或狗血的红碗,这是大雅族人传统的复仇记号,即在仇家门前放血碗,任何大雅族人见到红碗,都有责任进屋将里面的人赶尽杀绝。可怜中华子民,这时连猪狗都不如了。任由人家拿着刀冲进家见人就宰,而不少女人就是先奸后杀再剖。到底杀了多少人,没有史料记载,当时杀华人如杀鸡狗,也没有人去关心这事,谁也说不清楚,劫后余生的人只能说“太多了、太恐怖了,到处是尸体”。

在印尼反华高潮时,连中国驻印尼使馆也未能幸免,1966年4月15日上午,千余暴徒在100多名荷枪实弹的军人和装甲车的协同配合下,用卡车撞开中国驻印尼使馆的大门,将使馆洗劫一空,并扯下中国国旗升起印尼国旗;1967年4月22日,印尼军警包围和封锁中国驻印尼大使馆,并宣布中国驻印尼临时代办和总领事为“不受欢迎的人”,面对这种对中国国格的污辱,中国方面终于抗议了,把文字艺术玩得如火纯青,从“强烈抗议”、“最强烈抗议”到“最最最强烈抗议”悉数用上,就是没有任何实际的国家制裁与追究措施。

印尼政府不但本国疯狂迫害华人,还煽动东南亚其他国家对华人的仇视,在李光耀回忆录有这么一段:印尼的驻联合国常任代表也不顾另外三名来自菲律宾、泰国和新加坡的常任代表都是华裔,口口声声说越南(指当时南越)人对待国内的华裔过于仁慈善良,说越南应该向印尼看齐。

事实上证明,在历次印尼排华事件中,无论是保留单一中国国籍还是保留单一印尼国籍的,只要是华人,遭受的侵害同样深重,加上1967年10月30日中国大陆和印尼中断外交关系,对中共当时的侨务和外交政策,正是一个莫大的讽刺。这等于给中共当局“无事要生非(暗中),有事要推责(冠冕堂皇)”的两面派、变色龙外交和侨务政策狠狠地打一个巴掌——“肿了脸充胖子”。

“双重国籍”的放弃,以牺牲广大华侨的国籍权利为代价的情况下,经过二十余年的实践检验,也的确保持和取信了一大批排华(侨)抑华(侨)国家并与之建交,外交上孤立了与中共尚处“敌对”的中华民国,还可以推卸国家应有的护侨责任,最符合中共的政权利益,因而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予以了确认,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实行双重国籍。

该《国籍法》在解决双重国籍的现象方面,承袭了朝鲜战争结束(停战)后取消双重国籍的一贯主张,《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还规定了消除国外华侨中的双重国籍问题的具体措施,见第九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有支持《国籍法》第三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学者宣称,它给予有双重国籍的华侨自愿选择一种国籍的权利,还体现了我国赞成和鼓励华侨加入侨居国国籍的态度。这充分证明我国对东南亚国家发展睦邻合作关系、消除与防止疑虑和争端的诚意,也最有利于海外华侨包括印尼华侨在内的自身利益,是把周总理生前在外交实践中亲自确定的解决双重国籍原则,在我国的国籍立法中加以确认,这对国际社会加速消除双重国籍问题具有深远的影响,在国际法上作出了前进的、创造性的实践。

这种为“我国对东南亚国家发展睦邻合作关系、消除与防止疑虑和争端的诚意”而“在国际法上作出了前进的、创造性的实践。”效果如何?真的“也最有利于海外华侨包括印尼华侨在内的自身利益”吗?

1998年5月13日至15日,印尼首都雅加达27个地区发生暴乱,全市五千多家华人商店和房屋被烧毁,近一千二百多人死亡。雅加达人权与妇女研究组织经整理后的报告显示,5月发生的骚乱中,印尼各地总共发生5000多起暴徒强奸或轮奸华裔妇女的惨案,最小的年仅九岁,其中以雅加达每天发生的100多起最为严重。

当时美国、新加坡、各国际人权组织、中国海外各民运团体纷纷对发生在印尼的暴行强烈谴责之,甚至美国政府认定是1998年印尼‘排华’暴动是种族歧视,并以武力威胁施压,迫使印尼当局收敛迫害华人的兽行。而此时中国大陆政府正沾沾自喜于未受亚洲金融风暴的危及,碍于对“友邦”苏哈托独裁政权的情面,对侨胞所受到的苦难仅仅停留在“高度重视”、“表示关注和同情”、“希望妥善处理”上,甚至为表现出自己的“经济成就”还慷慨地对印尼提供了三十亿美元的财政贷款援助以帮助“友邦”度过金融危机。

在国际压力下,印尼外长表示,发生此类事件是印尼的耻辱。哈比比总统也认为这是一次极不人道的事件,已下令成立专门调查委员会。印尼承诺,将对肇事者绳之以法,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这种事件。印尼总统哈比比8月4日表示,要平等对待各个民族,包括华人。政府和社会必须团结一致,解决包括在5月骚乱中发生的强奸案在内的各种问题。1999年5月4日:哈比比总统命令取消歧视华人的某些规定。命令是对1966年7月和1998年9月总统令的补充,新命令要求政府官员立即对所有限制学习华文的规定进行审查。

1999年12月3日的北京《中国和印度尼西亚联合新闻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泽民主席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瓦希德总统举行了会谈,只字不提一年前刚发生的排华事件及善后与责任追究问题,“双方回顾了1990年复交以来两国关系的发展情况,对各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并“双方认为,人权问题不能通过牺牲国家主权和国家间主权平等的原则来解决”,在“主权”幌子下的无视人权,可以把话都说到了这个份上,与乾隆皇帝不管海外华人死活的“朝廷概不闻问”有何区别?这样的主权到底属于人民,还是只属于凌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选举授权之上的“家长们”?发人深省呢!

对自己同胞麻木不仁行为,无疑滋长了匪类的残暴,2000年5月,数以千计的暴徒集结雅加达,对华人商店进行了攻击和抢劫,再次残杀中国人,以纪念98年的“排华暴乱”两周年。是否因为海外华人的血管里流淌的是中国人的血,而不是美国人的血、日本人的血、印度人的血,就命中注定要受到特别的苦难?祖国!你在哪里?有人会说,在印尼的中国人大部分已经都不是中国公民了,中国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于情于理都爱莫能助。那么我们不仅要问,是谁让他们已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中国公民?国家没有尽到保护与发展人民权利之责任,反而成了限制与剥夺公民权利的枷锁,岂不本末倒置?

2002年2月17日,印尼总统梅加瓦蒂在雅加达华人庆祝马年春节的大会上正式宣布,印尼政府已决定把春节定为全国性假日,这个决定意味着印尼政府正式取消了限制华人庆祝自己节日的规定。2006年7月11日,印尼新的《国籍法》在国会得到通过。新法摒除了对“本土人”和“非本土”人的区别对待。该法规定:凡出生在印尼并从未接受过他国国籍的人,自动成为印尼公民。东南亚媒体评论说,印尼新的《国籍法》标志着包括华族在内的印尼少数族群不会在国籍问题上受到种族歧视,“今后他们(华人)跟所有印尼本土人一样,都被当成印尼人”。

一个国家,如果真正对海外侨民的权益负责任的话,我们认为在侨务政策上必须做到两点:第一,尊重侨居国的主权,尊重侨居国的法律和当地的公序良俗,无论侨民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包括法律许可选择何种国籍状态,禁止本国利用侨民去干涉别国内政;第二,在居住国发生种族歧视或法律秩序失控状态下,立足于人类社会对于人权维护的普遍正义,能够根据国际惯例积极履行国家应有的护侨责任。但遗憾的是,中国当局过去的侨务政策都是反其道而行之,从上世纪60年代以来多次发生的印尼及其他有些国家华侨遭大规模屠杀、欺凌的血淋淋历史,给了中共当局既要利用海外华侨搞“统一战线”甚至输出共产党革命,推卸祖国应有的护侨责任的侨务及国籍政策一个又一个确凿的反面证明。在国内党的喉舌几乎一统天下的局面下,自我安慰的“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标志着海外华侨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从那时以来,华侨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的吹嘘还在继续对历史、对现实熟视无睹甚至掩耳盗铃。

人民失去了应有的权利,命运就失去了载体。过去发生在印尼华人的一再厄运,难保将来不会发生在你、我、他所有中国人及其子孙后代身上,为了我中华民族子孙之福祉,必须拨乱反正,绝不因为是中国人,在海外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适应和融入当地社会而取得侨居国国籍就被不由自主地被“祖国”剥夺固有国籍,难道我们就只配享有劣于他国人民的安全、自由、尊严和幸福的权利?

文章来源:独立中文笔会

2011年12月8日星期四

陈树庆:论战争状态下的“双重国籍”问题

不少支持现行单一国籍政策的学者认为:双重国籍无论对个人、国家都是无益的,例如牵涉到双重国籍人到底对哪一国效忠的间题,特别在战争时期,如果双重国籍人的两个国籍国成为交战国,将使这个人处于很困难的地位。

古人云“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国虽大,好战必亡!”,笔者同意战争时期敌对国家之间的双重国籍“对个人、对国家都是无益的”,但认为不能于此就以偏概全地轻率得出无论什么时候比如和平时期、无论什么国家及个人比如盟国之间"双重国籍无论对个人、国家都是无益的"的武断结论。处理"敌对国之间的双重国籍,在战争状态下对于国家和公民都有可能陷入一定程度的困境甚至伤害"问题,就像不能“因噎废食”的道理那样简单,对于“双重国籍”在战争状态下的“效忠”两难问题,可以通过国籍法对于战争状态下做出特别规定加以解决,但这些特殊时期针对持有敌国国籍之特定人员的规定,没有必要扩展到平时,也没有必要扩展到其他持有非敌国国籍的人员。因为国家间的战争状态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些特殊的片段,在战争状态下为了确保国家的整体利益对公民权利和义务做出一定的限制或特别的要求是需要的。但是,无论一个国家还是整个世界,毕竟战争是局部和短暂的,和平交流与共同发展是普遍的、常态的,国家间是敌对思维占主导还是和谐发展思维占主导,在侨务政策和国籍法的制定中,也可见一斑。如果将战争状态下对特定公民权利义务的特别规定绝对化地扩展到和平时期、或者扩展到拥有非交战国之间双重国籍的人员,从而全方位地损害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仅是不合理的,也是立法水平低劣无能的一种表现。

笔者在上一篇有关国籍问题的论文《中国实行“对等承认双重国籍”的可行性分析》已经说明在和平时期,双重国籍人员同时效忠所持有的各国籍所属国,通常情况下并不冲突,即使有矛盾也并非不可协调与平衡的。该文向数家媒体投稿,非常感谢他们予以发表,当然也包括洪哲胜的《民主论坛》或《民主通讯》,洪先生还马上给我回信如下:

树庆,你好!

接到了,将发。因为今天、时间非常紧迫,还没有细读,无法回应。我的编按目的在于希望你有比较周全的考虑,给出一个绝少硬伤的建议。过去美国人把日本人送进集中营,后来东南亚国家的严重反华,最近华人的从事商业、军事间谍,等等,都可能在未来的某些情况之下伤害华人的地位。因此,真是得小心从事。

洪哲胜上

从洪哲胜先生的回信中,足以看出他对于维护华人在海外安全及权益的关心。有他与我唱反调,更何况是来自于民运内部我所最敬重的前辈,尤显珍贵,使吾不能简单、武断地像中共某些官方发言人或御养“专家”、“权威”那样将自己的判断在缺少充分论证或相应方案的情况下妄断结论。如果我仅仅简单地回应“过去美国人(在战争状态下)把日本人送进集中营,与日本人是否拥有双重国籍没有必然的关系,因为日本尤其是过去是一个典型以血统主义为主的强烈单一国籍倾向国家;东南亚国家的严重反华主要是中共当局输出共产主义革命并放弃国家应有的护侨责任所造成的恶果;最近某些华人在欧美从事商业、军事间谍等等,也是目前中国大陆主张单一国籍的情况下发生的(并不是假设中国承认双重国籍后才发生的)。华人在欧美从事商业、军事间谍等行为肯定会或多或少地伤害华人的地位,与单一国籍还是双重国籍没有直接的关系,应从华人行为的诚实守信,防止和杜绝少数不良分子无视基本的商业道德或其他社会正义、损人利己的行为做起”,肯定还算不上洪先生所说的“小心从事”的,必须进一步深入研究、求证、广泛讨论,将各种或明或暗的因素尽可能考虑到并有具体应对问题的方案才对,让真理越辩越明,才是堂堂正正的负责任态度。本文对战争状态下"双重国籍"问题的专题探讨,算是我个人的再一次努力,希望能有抛砖引玉的效果。

不妨先回顾一下洪先生所说的“过去美国人把日本人送进集中营”事件:

1941年12月7日“珍珠港事件”发生之后,日本对美国宣战,第二天,时任加州州长卡伯特*奥尔森便宣布,对本州的日裔居民采取限制措施:开除所有担任公职的日裔美国人,取消那些从事律师和医生职业的日裔美国人的执业资格,那些以捕鱼为生的日裔居民也被禁止出海。时任加州总检察长的厄尔·沃伦,在向华盛顿汇报时称"土生土长的美籍日本人,比日本侨民更加危险!"一夜之间,美国的所有日本裔人,不管是高级工程师还是家庭妇女,不管是老人还是刚刚出生的小孩,都成了日本间谍的嫌疑人。

为了防止日裔居民帮助日本军队登陆美国西海岸,1942年2月19日,罗斯福总统颁布第9066号行政命令,美国军方根据这一命令,先是对西海岸各州所有祖先为日本人的居民实行宵禁,进而要求在美的日本人卖掉房子和生意,到指定地点报到,等待重新安置。每个成人只能携带150磅重的行李,包括被褥、化妆品、四季服装;每个孩子可以携带75磅重的东西。每个人和每件行李都有一个标签,没有名字而只有一个号码。他们被告知不得携带现金、珠宝、照相机、收音机、宠物、武器或任何金属物品。美国政府将提供仓库,对大件物品,如冰箱、洗衣机、大型家具、钢琴等进行统一保管,但不能保证这些财产不破损。然后,政府安排运输工具,把多达11万以上的男女老少——包括7万美国公民——大多数是第二、第三代的日裔美国人作为敌侨,放逐到美国中西部内地特别修建的10个“relocationcenters(重新安置中心)”。没有任何一级法院对其中的任何一个人做出过是否忠诚美国、或者是否有罪的判定。这些禁闭中心四周装着铁丝网,并有武装警卫把守,未经官方批准,里面的居民不得离开。

好几个因违反这些措施而受到特别伤害的美籍日本人,选择了上法庭来质疑这些措施的合法性,并且把官司一直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其中最有名几个案件是戈登*平林(Gordon Hirabayashi)违反宵禁令被定罪案、安井稳诉美国(Yasui v·United States)和是松诉美国(Korematsu v·United States)。

1942年,一个叫戈登*平林的日裔美国人因为违反美国陆军西海岸防卫司令部司令约翰*德威特将军的宵禁令,被定罪。他把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并申诉说,国会对军事指挥官的授权是违宪的,而且把日裔美国人与其他族裔美国人区别对待同样违反了宪法第5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和第14条修正案第一款的“平等法律保护”。1943年6月,最高法院对平林案作出判决,认可了德威特的宵禁令,维持了对平林的定罪。在另一个类似的案件安井稳诉美国中,最高法院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法院宣称,德威特的宵禁令从属于国会和总统的联合战争权,政府行使战争权时拥有广泛的裁量权,可以违反公众自由,政府只需要说明这种行动的具体原因即可,最高法院因此认定国会和总统授予军事指挥官的实质性自由决定权也是恰当的。法院还说,对民政和军事当局来说,他们在1942年初日本侵略西海岸是一种现实性威胁时,并非没有理由得出下面结论:在美国的日本人社区的不忠之徒,其人数和实力很难准确和迅速地确定,因此,为了公众安全的利益,应对该社区的全体成员实施全面的宵禁。当时的首席大法官斯通(Harlan Stone)写到,种族区分(Racial distinctions)“对自由的人民来说,在本质上是令人可恶的”,但是,当所有的事实和环境都构成了可以这样做的合理基础时,并不排除可以进行种族区分。虽然最高法院的决定是全体一致作出的,但罗伯特*墨菲大法官提出了附议,他同意在国家危急之际应该尊重军方判断,但也非常担心地表示,这是最高法院第一次“基于出生地或祖先背景”来对它的公民个人自由加以限制,因此,美国政府的行动已经走到了“宪法权力的极限”。

在第二年的是松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只能以6比3的票数裁定把祖先为日本人的居民从太平洋沿岸地区迁走的命令合乎宪法,并维持对佛雷德*是松(Fred Korematsu)拒不搬迁行为的定罪。三位提出异议的大法官提出了强有力的反对意见。其中罗伯茨大法官认为,对是松拒绝服从搬往集中营的(concentration camps)的处罚超越了宪法允许的限度。杰克逊大法官则认为,本案法官的多数意见破坏了美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罪过属于个体而与祖先无关。它正在作出一项决定,把一种清白的行为即“居住在某一地区”视为有罪,仅仅是因为这些居民属于某一特定的种族团体。墨菲大法官表示政府的这次行为明显超过了宪法授权的极限,实实在在地“陷入了种族主义丑恶的深渊”。有意思的是,就在对是松案作出判决的同一天,最高法院也对远藤案(Ex parte Endo)作出裁定:不论是总统的行政命令,还是国会法律,都无权继续把远藤小姐禁闭在重新安置中心,因为远藤小姐被认定是忠诚美国政府的,但法院拒绝审查导致远藤小姐被监禁的军事命令的合宪性。

战争结束后,美国陆续解散了这些集中营。因为被强制从自己家园迁出的日裔美国人财产损失惨重,认为他们应该得到政府相当的补偿,日裔美国人就开始为这种补偿而斗争。1948年国会通过了《日裔美国人遣送补偿法》(The Japanese American Evacuation Claims Act),政府补偿了3,700万美元,实际上它仅仅补偿了日裔的不动产和个人财产损失,但没有赔偿收入损失和磨难的精神损失。这种补偿不仅与日裔所受的伤害很不相称,而且其所规定的举证责任标准也很难做到。在众多日裔美国人民权团体的支持下,在1970年代展开了一场要求全面赔偿运动,还专门成立了一个全国性的委员会来研究日裔被拘留的问题的“战时重新安置和拘留平民问题委员会(Commission on Wartime Relocation and Internment of Civilians)”,在该委员会在1982年结束工作时发表了一份报告指出:“造成这些决定的显著历史原因是种族偏见、战时的歇斯底里和政治领导的失误”,它建议对至今还活着被拘留过的人每人赔偿2万美元。

就在“战时重新安置和拘留平民问题委员会”结束它工作的同时,平林、安井稳和是松在一些民权组织的支持下,利用“错案补救令状(一种要求法院基于新发现的事实重新审查过去判决的权利)”,要求联邦法院撤消战时对他们的定罪,并认定政府有意向最高法院藏匿了能够质疑其行动合理性的信息。以平林案为例,政府曾经说没办法对特定的日裔美国人采取有选择的行动,但它手头上的一份海军情报军官的报告却说明完全有能力这样做;在是松案中,政府方面说,一份军事报告显示有西海岸的间谍活动正在帮助日本的战争行为,但政府隐匿了来自联邦调查局和联邦通讯委员会首脑的另一份报告,因为结论恰恰与之相左。最终,三份"错案补救令状"的申请者都获得了平反。

1987年10月,美国国会又给予日裔总额不超过5亿美元的赔偿,1988年4月再次通过决定将赔偿总额提高到不超过13亿美元。1988年8月10日里根总统签署文件,就二战中日裔美国人的拘留营一事正式道歉,宣布给予曾经被关在拘留营中且仍在世的每位日裔美国人两万美元的补偿。

现在,普遍认为战时美国对日裔的特别限制并不像政府官员所说的那样是完全出于军事的需要,可以明确信,最高法院如果再次面临这样的案件,将不会同意联邦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再有类似种族歧视。最典型的是“911”事件发生后,虽然查明是基地组织指使的几个混入美国的伊斯兰教极端主义恐怖分子所为,美国政府并没有因此而对所有来自中东地区或信仰伊斯兰教的公民采取什么带有种族主义色彩的限制行动。

通观上述二战期间美国对境内日裔采取的“限制”,主要是针对族裔的,与国籍问题就是说归化美国与否或者是否保持固有国籍(原日本国籍)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常常被一些反对双重国籍者引用来说明“排外”的理由,固然是他们举例不当,但既然他们提出这个案例,重新审视就成了必要。

我们承认,个人自由,公民权利,不是没有边界的,任何人如果只谋求自己的自由和权利,让他人来承受义务、限制及损害,是非常荒唐和不现实的。个人的愿望和自由与他人的自由、与维持社会安全及发展所必须的公序良俗,有时会发生冲突,这时就需要法律以公平正义之原则来加以适当的调整,就像一个人生病,需要治疗。但在医学上我们都知道“是药三分毒”的道理,药物以外的治疗手段包括开刀也有伤人元气(病灶以外的额外手术创伤)的副作用,所以尽量采用现代的微创技术,放射疗法还有严格的剂量当量控制,明明是一个剂量可以治好或控制住的毛病,没有必要加大剂量;同样,在病患期间的特殊治疗手段没有必要终身使用;一人生病,不能让大家都吃药。双重国籍如果对公民扩大和争取自由幸福普遍有利,那么特殊情况下比如战争时期,双重国籍的副作用只要做出专门针对措施即可,没有必要将这种专门的国籍权利限制扩展到普遍范围。我们认为,立法、执法或司法,凡涉及公民权利限制的,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一、正当性原则,也可以称之为必要性原则:1、只有“迫切的公共需要”,即在公共利益(在战争状态下主要体现为国家的军事利益)或他人权利面临明显威胁的情况下,按照通常的理解(依历史经验和理性判断而可以为大众普遍接受),对特定人不采取某项权利限制措施或该措施不达到必要的强度,不足以有效防止危害的发生;2、同时必须为了公共利益,对某项权利限制的规定或措施,从整体上所保护或产生的利益,必须足以弥补由于采取此项权利限制所可能造成的损害;3、足以排除有权决定或执行权利限制措施之人公报私仇或其他以权谋私的可能性,不得将任何个人或集团凌驾于法律或公民权利之上既得利益或特权冒充公共利益;4、对于所采取的措施,已有法律规定的,在法定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没有法律规定的,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参照历史上或世界各国处理类似事件的惯例进行,要防止任何非人道或其他人类普遍正义所禁止的行为发生,例如将被限制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二、最小范围原则:比如说,特殊时候的限制如战争状态下,不得扩展到平时;对特殊人群的限制,在双重国籍问题上,比如说对拥有敌国国籍的人,不得扩展到其他人群,比如说虽有外国国籍,但非敌国国籍。

三、最小限度原则,也可以称为限制措施最优化原则:是否采取某种限制措施,所采取措施的强度,以必要性为限,尽量避免采取不必要的措施,对于所采取的措施也要尽量防止超出必要的强度,必须尽可能将被限制人因对其权利限制所面临的危险和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1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就体现了这种精神,当然我们推动中国法治进步,不仅要将好的法律条文写在纸上,更重要的是要贯彻到实处。

四、及时、充分补偿原则:由于限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对当事人给予及时、充分的补偿。

上述四项权利限制原则,正当性原则是前提与核心,其他三项原则是正当性原则的充实完善,也是正当性原则在执行权利限制措施时的具体表现,互为表里,缺一不可。

如果双重国籍在和平时期对国家和公民利大于弊,或者说没有显著的危害,只有在战争状态下敌对国之间显得特别突出和棘手,所以我们主张恢复中国公民在获得外国国籍的情况下,有权自主选择单一国籍或保留多重国籍的同时,对于战争状态下国籍权利作出有针对性的特别限制,使公民国籍权利的保护和国家安全利益得到有机的统一与协调,不妨在将来国籍法立法上的"国籍权利及限制"一章中作出如下规定:

第N条进入战争状态,中国政府有权要求境内持有敌国国籍的人员放弃敌国国籍,交出持有的全部敌国国籍之身份证明,并予以公告。

履行前款义务之人,如只有单一国籍,在放弃敌国国籍的同时,应动员其归化中国并批准其成为中国公民;

履行本条义务之中国公民,禁止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机关歧视、限制、侵犯其拥有和其他公民同等的战时权利和义务;

履行前款义务之人,如有第三国国籍的,应宣誓在中国境内不危害中国。

第O条战时中国境内持有敌国国籍的人员,政府根据该人员所掌握的中国情报状况,有权采取禁止其离境的措施。

拒绝履行第N条规定不放弃敌国国籍的人员,其无中国国籍或者有中国国籍而愿意放弃中国国籍的,政府也有权根据战局或该人员的具体情况,将其驱逐出境。

第P条战时中国境内持有敌国国籍的人员,其被禁止离境或其拒绝履行第N条规定不放弃敌国国籍的,必须接受政府对其实施的战时特别限制。

(一)应保障被限制人必要的生存条件,尊重和保障被限制人的人格尊严,努力把被限制人因限制而受到的损害减少到最低的限度;(二)保障被限制人的安全,严禁将被限制人置于易受军事攻击的区域;(三)一俟战争状态结束,政府必须立即解除特别限制。

第Q条拒绝履行第N条义务的人员,冻结其在中国境内的个人金融资产,由中国政府指定境内民间机构代管其在中国境内的其他个人财产,政府对被代管之财产因战争需要可以征用、征收。

(一)本条冻结、代管、征用、征收,得保留被特别限制或被驱逐人员供本人及家属必须的生存和按规定许可随身携带之财产;(二)本条财产征用、征收的政府定价与战时国家对其他公民财产征用、征收的一般水平相符,并向财产代管人或被征用、征收人开具收据。

(三)本条被代管的财产,代管人员必须忠实履行保护和运营之职责,一俟战争结束,结束代管并向被代管人返还财产。

(四)本条被冻结金融资产和被征用、征收的其他财产,一俟战争结束,国家在财政状况许可的情形下应尽早解除冻结和偿付,并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按照国家基准存款利率计算与偿付利息。

(五)拥有本条财产权利之人员在战争期间去世,按继承法由继承人承袭各项财产权利。

第R条拒绝履行第N条义务的人员,有中国国籍而愿意放弃中国国籍的,可以证明战争期间符合本法第J条第(H)项情形(指:曾经拥有中国国籍,在无损于中国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自愿丧失的),战后可以重新申请取得中国国籍。

第S条在战争状态下,持有中国国籍的境内外人员,有对中国参战、向敌国提供情报、主动资助敌国、在中国境内实施破坏和暗杀、在中国境外严重侵害中国或中国公民权益等叛国行为,危害中国战争利益的,无论战争期间和战后,中国政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表面上看,这些规定让拥有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在战时要被迫放弃敌国国籍,在不愿放弃敌国国籍的情况下要被迫放弃中国国籍,在保留敌国国籍的情形下其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权利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最终保护其权利的不得已也是有效的补救。比如说,“叛国罪”是专门针对本国公民而不适用于外国公民,如果双重国籍者选择放弃了敌国国籍,为中国参战,就不用再担心被敌国以“叛国”入罪;选择放弃了中国国籍,自动离境或被驱逐出境已经不再具有中国国籍,也不存在中国追究他“叛国罪”;继续留在中国境内持有敌国国籍的人员,虽然人身受到“忠诚怀疑”的特定限制,但毕竟也免除了参战及战后被追究“叛国罪”的风险。相对应的,处于敌国而拥有中国国籍的人员,通常情况下敌国也有类似规定,如果双重国籍人员必须做出类似选择。这种特殊情况下被迫选择单一国籍的状态,难道会比本来就只能选择单一国籍更坏嘛?总之,拥有而只在特殊情况下的失去,不会见得比从来没有更糟!

作出这样的规定,也不是我们的首创,例如在上世纪三十年代,随着中日关系的恶化,战事日益临近。南京国民政府派员详加调查在宁的日侨、韩侨,加强了对他们的管理。1937年8月,正值“七七事变”爆发不久,值此非常时期,为便于管理,国民政府计划从速办理韩国人归化,并考虑另订变通办法。比如,减免归化手续费,并要求“保证人采连坐处分,至少觅妥实保证人二人”,如五位归化的韩国男子所请的保证人——两位归化已久并领有执照的韩国人,就在受调查时表示愿负连坐之责。国民政府还要求嫁给中国人的日女放弃日籍,归化中国。国民政府要求,日女归化时必须找齐两位保证人出具保证书证明日女与日本无联系,不会危害中国。还要求此案由部注册,抄登国民政府公报公布,并抄同原声请书,咨请其夫之原籍地方政府备案。

从中国历史上看,要叛国做汉奸,并不一定与双重国籍有着必然的关系,试问,抗战期间汪伪政权中的高官、76号特务爪牙们、近百万伪军伪警察,难道都有日本国籍吗?相信绝大多数还是单一中国国籍。再比如说,我们最不愿意看到中美间发生战争,但是一旦中美战争不可避免,那么存心想在美国安居的华人,那时在美国政府的要求下再选择放弃中国国籍难道与本来就被“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有区别吗?不见得!如果不愿意放弃中国国籍,战时留美的单一中国国籍人员日子就会比保留中美双重国籍的人员日子好过吗?我看也同样不见得。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双重国籍人员通常对双重国籍所属国都有一定的感情,他们是最不愿意看到自己的两个“祖国”之间发生战争的,一定会努力促成双方政府避免战争。同样,双方政府如果是对本国公民(包括拥有双重国籍者)的自由和安全负责任的话,也必定因为有双方侨民的利益,从而为避免单方面做出莽撞的国家行为多出一份考量因素。每个国家对外顾虑越多而越谨慎,岂不是更加有效地维护了地区安全甚至世界和平?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间的人员交流包括双重国籍也是地区安全及世界和平的其中一股重要力量。

陈树庆

22011年12月8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文章来源:独立中文笔会

2011年12月4日星期日

陈树庆:吕耿松在西郊监狱遭遇了“执法”,还是遭遇了抢劫?

文章来源:参与 更新时间:12/5/2011

在法治社会,任何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强盗实施抢劫,是谈不上什么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的,当然一经查实,贼寇们必须为自己的抢劫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2011年8月23日吕耿松先生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遭政治迫害服刑满四年后,从杭州西郊监狱出狱。当天凌晨3时半该监狱副监狱长周卫平带领四个便衣将吕耿松从监室押到警官办公室并进行搜身。吕耿松要求他们出示执法证件,遭到拒绝。吕耿松还告诉他们“《中华人民共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对公民非法搜查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没有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出狱时要进行检查,没有法律的规定就非法的”,但周卫平根本不听申辩,命令两个便衣将吕耿松随身携带的装私人财物的袋子夺走。从袋中搜出吕耿松的六本日记、一本书稿、两本剪报、两本诗词抄本、三本笔记本以及浙江省高级法院裁定书、杭州市检察院起诉书、吕耿松在服刑期间替狱友写的申诉书的草稿、监狱对吕耿松扣分的发票等物品并非法扣押,还将吕耿松于前一天交给监区检查的《政法往事》、《民主是一种现代生活》、《1911年中国大革命》、《危机与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及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注释及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注释及配套》、《严陵七子诗词选》、《绘图千家诗》等书籍以及一本《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也非法扣押。当时吕耿松要求周卫平出具被扣押物品清单,也遭其拒绝,并让两个便衣强行将吕耿松架到汽车上赶出监狱。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如果将监狱的这种“刑罚执行”看做是刑事司法行为。就可以说,服刑人员在监狱内的任何人身或财产限制,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只有法院在作出《刑事判决书》中才有权力作出决定,而对吕耿松的判决书上根本没有写明待吕耿松的主刑执行完毕后,“监狱可以没收吕耿松的个人财物”。任何超出《刑事判决书》规定的主刑(对人身的量刑)和附加刑(包括对财产的罚金或没收等财产刑)范围,监狱对服刑人员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侵犯的行为,都是刑事司法领域“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严重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西郊监狱的主管行政机关是杭州市司法局,西郊监狱的警察也都是国家行政编制内的“公务员”。如果将“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看做是司法的行政行为,那么对吕耿松财物的“扣押”可以理解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对吕耿松财物的“没收”也可以看做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可见,本案对吕耿松先生的财产“强制扣押”行为在程序上明显违法,这种行为如果实际给吕耿松造成损害的,还属于第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西郊监狱2011年8月23日扣押吕耿松财物的行为不适用本法,那么根据法治行政的原理,西郊监狱也应该另行说明这种“扣押”行为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并同样要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但遗憾的是西郊监狱并没有做到权力运行应有的“正当性(包括合法性)”和“程序性”。

如果对吕耿松的财产不是“扣押”,而是行政“罚没”,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遗憾的是,我竟然从公布的任何规定中找不出西郊监狱有权“没收”吕耿松财物的条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可见,西郊监狱对吕耿松财产的“罚没”也是没有法律依据并不按法律程序进行的。

综上分析,西郊监狱对于吕耿松财产的“扣押”或“没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谈不上遵守法律程序的。如果国家机关的行为都像西郊监狱那样没有被“关入法律的牢笼”,而是可以无法无天地对公民权利进行张牙舞爪,以“扣押”或“没收”之名义,形同抢劫。如果允许这种执行法律的权力机关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侵犯民权而不受到法律的追究,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应有救济,那么几十年来中共当局口口声声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成就”岂不成了一个莫大的讽刺?

过去,吕耿松先生为了维护弱势群体的权利,不畏强权,义无反顾;现在,吕耿松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已经先后向杭州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和下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都被推诿了回来,现在他已经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让我们关注该案的进展,相信其意义不仅于吕耿松先生的个人维权,也是向法律对于监狱黑暗疏于照耀的再一次揭示,相信的无论中国的人权进步还是中国法治完善,都需要这样一点一滴的不懈努力。

2011年12月4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2011年12月2日星期五

陈树庆:华侨乃辛亥革命之母

更新时间:12/2/2011

100年前的今天(12月2日),浙、沪联军经过数日苦战,终于攻克清军在江南的最后据点金陵(南京),为巩固辛亥革命形势,创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打下了可靠的基础。在缅怀辛亥先烈光辉业绩的时候,海外华人的贡献尤其值得一提,不妨借用孙中山先生"华侨乃革命之母"这一名言为本文命题。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割地赔款,丧权辱国,经济破产,民生困苦,海外华人在居住国地位低下,他们迫切要求改革中国政治体制,希望祖国统一强盛,在辛亥革命中表现出了高度的爱国热情和英勇献身的精神,形成了近代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华侨爱国高潮。孙中山曾指出"我海外同志,昔与文艰苦相共,或输财以充军实,或奋袂而杀国贼,其对革命之奋斗,历数十年如一日,故革命史上,无不有华侨二字"、"一团热诚,只为救国",对华侨在辛亥革命中的表现作了较高的评价。华侨对辛亥革命的贡献可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华侨是革命发起者和组织者

中国民主革命的先驱孙中山本人就是华侨(注:2011年7月,美国在台协会在台湾举办一个"孙中山与美国"特展,出示来自美国国家档案局的历史文件,证明孙中山拥有美国籍。),十三岁就赴檀香山读书、做工,由于他长期住在海外,同华侨有广泛接触,亲眼看到华侨的悲惨遭遇,痛感国家民族危机的严重。因此,当他在海外设身处地宣传革命主张时,特别能够唤醒和激发了海外华侨的民族意识和爱国热忱,团结发动了广大华侨投身民主革命。

中山先生从事革命活动是从建立革命组织开始的,1894年11月,孙中山在檀香山创立了我国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革命团体——兴中会,第一批参加者有何宽、邓荫南、邓艾泉等二十多位华侨,次年2月在香港成立了兴中会总部。兴中会在成立之初不仅喊出了"振兴中华"的响亮口号,而且宣誓"驱除鞋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第一次向中国人民发出了推翻帝制建立共和的号召,到1905年,兴中会能明确身份的286名会员中,华侨超过六成。从某种意义上讲,华侨也是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的先驱。

1905年在日本东京,兴中会与华兴会、光复会等革命团体联合组成政党性质的同盟会。同盟会推举孙中山为总理,把"建立民国,平均地权"写入章程,首次提出三民主义(民族、民权、民生)这一比较完整的革命纲领。孙中山在其40余年的革命生涯中,约有一半时间奔走于海外华侨社团、留学生和侨领之间,他忧国忧民的情怀,深为海外华侨所感动,他所推崇的政治主张,得到了海外华侨广泛的拥护和支持。同盟会因此在海内外迅速发展,除在国内设有5个支部外,在海外还设有南洋、欧洲、美洲、檀香山4个支部,形成了"凡有华侨所到之地,几莫不有同盟会会员之足迹"的局面。尤其是东南亚新马地区,成为革命党人的主要活动阵地,有资料显示同盟会在南洋"各埠均设有分会,会员达数十万众",仅新加坡、马来西亚华侨入会的就有大约三四万人,成为南洋支援中国革命的重要力量。海外其他各地同盟会也成为革命党人在海外进行革命宣传、筹集经费、策划武装起义的革命基地。

二、筹款捐资,赞助革命

孙中山创立兴中会伊始,就走上了一条以武装反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无论是兴中会、同盟会等革命团体的组建、日常活动的开支及同盟会在国内外组建分会的活动经费,还是革命党人创办报刊宣传革命主张;无论是孙中山、黄兴等人奔走世界各地宣传革命、领导革命的旅费、生活费,还是历次起义的巨额军饷,大都由海外华侨鼎力资助。既有在国外苦心经营十数年,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商人,不惜将全部财产变卖,支持革命事业;还有普通的劳工,将辛苦积攒的毕生积蓄捐作革命经费。因此,孙中山先生由衷慨叹:"慷慨助饷,多为华侨"、"同盟会之成,多赖华侨之力,军饷胥出焉".海外华侨捐资输财,为辛亥革命的成功提供了主要的物质基础。

孙中山发起的第一个革命组织檀香山兴中会,其开办费、活动费全部都是由孙中山的哥哥孙眉和其他广东籍华侨交纳会费,以及设银会集股筹款。1894年底,当孙中山急于回香港组织兴中会总部,继而在广州发动起义时,因所集款项"不敷大举之需,焦急万分",孙眉就以每头六七元贱价卖掉牛牲一部,以充义款;邓荫南"尽变卖其商店及农场,表示(跟随孙中山回国起义)一去不返之决心";陈耀垣也变卖自己的商店和所有财产筹集革命经费。最后,檀香山华侨共同努力,终于筹得美金约合港币13000元。这次广州起义虽然未发动而失败,但华侨慷慨解囊的精神给孙中山很大鼓舞。

孙眉当时为了支持弟弟孙中山的革命事业,陆续将经营了数十年的产业全部出售。夏威夷公证机构记载着:1895-1899年间,孙眉卖出自己名下的土地和牲畜达65次之多,其中1890-1894年间就卖出12次,1897年也有12次……他大概先后捐出70万美元。据了解,夏威夷公证机构还保留有孙眉1906年经联邦法庭作出的破产判决,到1907已经由富豪变为清贫的孙眉与母亲杨太夫人等举家回到香港居住。

浙江的华侨支持辛亥革命以捐资为主,是当时捐资最多的群体,如浙江湖州南浔巨富张静江(旅法华侨)。1905年11月,孙中山在越南南方城市西贡宣传革命思想后,上船前往法国等欧洲国家筹措革命活动经费,与由上海出发的张静江乘同一条船。在交谈中当他得知孙中山这次是为筹措革命活动经费前往欧美后,便对孙中山说:"久闻先生大名,我深信非革命不能救中国。这几年我在法国经商赚了些钱,很希望能对先生的反清光复事业提供竭尽全力之帮助。"分别前,张静江递给孙中山一封信,信中夹有一张他亲笔签名的3万元取款单,信上所写地址:到美国纽约市第五街566号张静江所开办的通运公司经理姚叔兰处领取。孙中山便把信和取款单交给黄兴,不久黄兴就凭单拿到了张静江资助革命的第一笔活动经费3万元。

辛亥革命前后,每当孙中山开展反清起义活动经费不足时,便会拍电报给张静江请求汇款。张静江总是有求必应,按时如数将款寄到。其间有一次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经费难筹措。眼看可能影响起义如期进行,张静江毅然将他在巴黎通运公司所属的一个茶店卖掉。对此,孙中山极为感动:"自同盟会成立之后,始有向外筹资之举,当时出资最勇而名者,张静江也,倾其巴黎之店所得六七万元,尽以助饷。"据不完全统计,张静江在辛亥革命前后捐款达到110万两银子。1906年3月,张静江在从法国回国途中经新加坡时,在胡汉民等人的主持下,加入了同盟会。此后,他将李石曾,他的大哥、上海通运公司总经理张弁群,其舅父、上海中国银行董事庞青城等亲友介绍给孙中山,并发展成为同盟会会员,连其妻姚夫人也帮助他发行革命刊物。由于浙江南浔加入革命队伍者大多数为家产丰厚,有力保障了孙中山开展革命活动的经费来源。

1907年,孙中山在广东潮州黄冈发动起义,当时的南洋华侨萧竹畸为革命往来奔走,且尽贷其田产,得数千金,借供运动经费。

越南堤岸另外一个以卖豆芽为生的华侨小贩黄景南,为支持革命,将半生的积蓄数千元捐出,支持镇南关起义。之后还坚持每日都将卖豆芽所得一部分积累起来,用作革命经费。

1908年云南河口起义爆发,仰光闽籍侨领庄银安、黄德源等人不但热情捐献军铜,还购买了一批军火秘密运进云南交给起义军。起义失败后,大部分人经越南辗转流浪到新加坡,陈楚楠等人在新加坡蔡詹港开办中兴石山公司安排他们,还介绍一些人到槟榔屿、吉隆坡、文莱等地的工厂、矿山和农场谋生,为安置这一批革命志士做了大量的工作。

1910年冬同盟会决定于1911年春在广州再次发动武装起义,选择革命党500多人为先锋队(敢死队),以领导军队和民兵,倾全党人力、财力以赴,得手后分别由黄兴、赵声率军出湖北、江西直捣南京。孙中山先生到美国、加拿大筹备武器军饷急需的经费,6月26日,旧金山同盟会与致公堂联合成立了洪门筹饷局,先后到北美14个城市募捐。在冯自由、司徒美堂的建议下,致公堂骨干们商议:先将温哥华的洪门致公堂的楼房向银行抵押,用作军费。于是,仅维多利致公堂总堂就抵押房产得款3万元(所抵押的房产到1950年才由全加的会员凑钱赎回),同时,多伦多、温哥华两所洪门致公堂也先后抵押筹款。美洲各地上至富商,下至那些当苦力的、做裁缝和小摊贩的,也都拿出仅有的钱,虽然同盟会设立的筹饷局发行了债券,但绝大部分款项都属义捐,不求兑换,以示对革命事业的坚强支持,仅五个月时间,共筹得美金144130元。这一次加上在南洋、日本等地的筹款,共筹到187210元,其中加拿大共募款港币7万余元,居各地华侨义捐第一位,由冯自由亲自将7万余元款项分文不少地通过香港交给正在紧锣密鼓筹备起义的黄兴、赵声等人,因此,广州黄花岗烈士墓后面的纪功坊,最上面那块就是加拿大华侨的。

黄花岗起义(也称"三*二九"广州起义)后,海外华侨的捐资运动规模更大,范围更广,款项更多。武昌起义的消息传来,缅甸同盟会立即组织募捐,至11月17日,就捐集港币1万元,汇寄香港《中国日报》社转交孙中山。南美洲华侨人数虽少,但他们捐资支援祖国反清斗争却十分踊跃。武昌起义的消息传到秘鲁,秘鲁华侨于10月16日成立筹饷局,四天时间,就收到捐款12535元。据统计,辛亥一年,南洋华侨捐助了五六百万元。

华侨筹款捐资赞助革命的故事数不胜数,除了前面提及的一些事迹外,还有几个特别生动的故事也值得一提:

祖籍福建海澄的槟榔屿第三代华人吴世荣,在21岁时,从父亲手中继承了大笔遗产。1905年孙中山第一次来槟时深受冷落,具有侠义心肠的吴世荣、黄金庆主动热情接待,从此受孙中山革命学说的影响,积极支援孙中山的革命事业,不但担任槟城同盟会分会长、槟城阅书报社社长,为革命事业致力奔走,而且以万贯之财,为革命事业排忧解难,甚至将自己的产业、园坵一块一块地变卖出去,最后连"瑞福号"别墅也变卖出去,支援革命。由于吴世荣对革命功勋卓绝,众望所归,被南洋各埠同盟会选为总代表(全球仅吴世荣和美洲代表冯自由二人),于1912年回国参加开国大典,到达南京时,孙中山亲率临时政府要员隆重欢迎,备受殊荣。

新加坡华侨富商林受之,"毁家财数十万",以致其子女"佣工为生";越南华侨李卓峰多次支援革命,手中有革命党人发行的国债票券数十万元,却不求回报,"付之一炬";越南一位名叫关唐的华侨,以替人挑水为生,一担水只挣一分钱。为了支持国内革命、推翻帝制,他毅然将自己辛苦积攒的3000元养老钱悉数捐出,相当于为中国近代革命挑了30万担的水……。

据研究,孙中山领导的第二次到第八次武装起义所用经费20万元主要来自南洋华侨。第九次和第十次起义的经费主要靠美洲华侨的捐献。从1894年兴中会在檀香山创建,到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华侨捐款达1000万港元之巨。正是有广大华侨的大力支持和无私捐助,激励了革命党人愈挫愈勇、屡败屡战,最终取得民主革命的胜利。

三、华侨是革命舆论宣传的鼓动者。

欲行实质之革命,需有思想之革命。当时,革命党人开展舆论宣传主要是以国外为基地,以华侨和留学生为主力军,据统计,从兴中会创立到民国肇始,海外华侨建立了160余间半革命性质的阅书报社,在海外出资或参与创办的革命报刊有23种,成为革命舆论宣传的强有力武器。

1905年当孙中山在东京筹备成立中国同盟会之时,出版《民报》作为其机关刊物,由张静江出资编排、印刷。该报在日本东京留学生中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1906年6月,为与东京的《民报》遥相呼应,张静江出资联合吴稚晖、蔡元培、李石曾、褚民谊等人在巴黎达候街25号发起成立"世界社",出版《世界画报》;同时创刊发行《新世纪》周刊,并亲笔撰文发表在《新世纪》周刊上,紧密配合国内外的《苏报》、《浙江潮》等诸多革命报刊,大力宣传革命主张。

创办革命报纸,也并非一帆风顺,以南洋华侨革命党人办报的经历可以作为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早在1896年,就有当地华侨林华谦、黄金庆创设《槟城新报》,大多宣传保皇立宪主张,黄金庆还开了一家"维新书店",取义戊戌维新之意。孙中山到达槟榔屿宣传民主革命后,黄金庆受了感召,参加了同盟会,力主《槟城新报》改变其保皇立场,宣传孙中山的革命思想,但未获得成功,只好退出该报。

1903年,新加坡的华侨牧师郑聘廷创办星洲书报社,陈列各种革命书籍、报刊,任人阅读,致使许多华侨觉醒。1905年,孙中山至新加坡,亲临书报社参观,对郑牧师的开明之举大加赞许,并指示东南亚的闽籍华人陈楚楠、张永等要更加注意书报社的工作,他们意识到要促使更多的海外华侨支持革命,非大力从事宣传不可。1904年l月,陈楚楠、张永福二人合资创办了《图南日报》。该报的最大特点是从一开始就主张革命,与保皇派的《天南新报》展开针锋相对的斗争。《天南新报》打着"团结御辱',的旗号,大肆宣布唯有"变法救国',才有出路,革命乃是"灭种亡国'的陈词滥调。《图南日报》对于这些大是大非的问题,登载大量文章揭露清朝封建统治和帝国主义任意宰割中国的现实,宣扬"革命之目的以保国而存种"的民族主义理论。《图南日报》问世后不久,即遭到守旧派、保皇派、清政府领事官员的群起反对、围攻,英国殖民当局也以滋生事端为由,多次严厉警告《图南日报》,使报纸的销售量有所减少。但《图南日报》无所畏惧,坚决顶住各方面的压力,采用送报、赠送《革命先锋》等革命书籍的方式,以及举办征文、征诗、征联等有奖活动来活跃版面,扩大发行量,报纸销路也因此看好。该报对于在南洋华侨中宣传革命思想起了积极的作用,被赞誉为"南洋华侨革命党机关报之鼻祖',陈楚楠也获得"南洋革命党第一人"的殊荣。

1905年底,《图南日报》因经济拮据而无法维持,被迫停刊。两个月后,陈楚楠、张永福等人不忍心革命党之喉舌从此中断,遂联合他人集资创办《南洋总汇报》,继续宣传革命。不久,该报旋为保皇派的商人所把持,沦为保皇派反对革命的工具。1907年8月,陈楚楠等人根据孙中山的指示,与新加坡同盟会各埠同志一道,募集资金又创办《中兴日报》,以继承《图南日报》之余绪。发刊未久,即与《南洋总汇报》为革命论和立宪论之争展开了笔战。在这场论战中,革命派斗志昂扬,意气风发,表现了朝气蓬勃的革命精神。他们无情地痛斥了保皇派立宪论的反动政治主张,揭露了保皇派所谓的"革命召瓜分'的反革命本质,戳穿了保皇党高唱保护华侨为名,行窃取荣禄为实的无耻伎俩,为宣传了革命思想,鼓舞了革命斗志,各埠华侨受其感化颇深为辛亥革命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

1909年8月,缅甸同盟会领袖庄银安等在仰光创办的报纸先采用了"光华"二字,称为《光华报》,后受当局迫害而停办。庄银安逃来槟城,有意续办《光华报》,后留在仰光的革命党人将《光华报》改名为《进化报》,得以继续出版而作罢。1910年12月20日,槟城同盟会公推黄金庆、陈新政、邱明昶、杨汉翔、林贻博、曾受兰等出面筹办并成功出版《光华日报》。胡汉民、雷铁崖、张杜鹃、戴季陶、宋教仁等主持笔政。尽管面临着经费紧张和保皇派报纸《槟城新报》的排斥竞争,但创办人以不屈不挠的精神,旗帜鲜明地宣传革命。槟榔屿的《光华日报》不但是革命党人在马来亚最重要的机关报,也是马来西亚新闻史上发行历史最久的日报,至今仍在出版。

计自1904年起,至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前,新加坡、马来西亚的华侨革命派共创办了《图南日报》、《中兴日报》、《星洲晨报》、《南侨日报》《光华日报》等,新马各地的书报社有百余处,有名可查的即达60余所。各地书报社均设有各种革命书籍和报刊,以供华侨群众阅读。这里又是革命派发表演说、进行宣传鼓动的场所。不少华侨通过读书看报,聆听演讲而走上革命道路。在此过程中,星洲书报社的首创之功不可低估。1912年3月l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特地给星洲书报社颁发优等旌义状云:"星洲书报社于中华民国开国之始,宣扬大义,不遗余力,特给予优等族义状,弈化后民,永多厥义,此旌。",真可谓当之无愧。

四、华侨也是武装起义的重要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

据统计,孙中山和革命党人在中华民国成立前共组织了27次的革命斗争活动,华侨直接参加策划、组织的就有15次之多。其中从1907年5月至1908年4月,在孙中山先生的组织下,同盟会在华南沿海和沿边地区连续发动了潮州黄岗起义、惠州七女湖起义、防城起义、镇南关起义、钦廉起义、河口起义,华侨均成为这些起义中的重要骨干,不少华侨还是起义的领导者。他们的职业是教师、记者、商人、职员、传教士,分别来自印尼、越南、马来西亚……为了救国的崇高理想,从遥远的地方汇集到一起来,最后将热血和头颅留在了广州、惠州、潮州、钦廉、镇南关……甚至不少人连姓名也湮灭在硝烟之中。

1895年广州起义和1900年惠州起义,是孙中山最早策划的两次武装起义,参加者就有檀香山华侨邓荫南、宋居仁、侯艾泉等人。1907年广东潮州黄冈起义和惠州起义,分别是以新加坡华侨许雪秋和邓子瑜所领导"负责、联络、发动、财力,与一切供应,均为华侨。",而1908年广西钦廉起义和云南河口起义,越南、缅甸等地的华侨也起到中坚作用。1908年3月,黄兴以旅越华侨200余人组成中华民国南军,开入钦州发动起义,后因弹尽援绝,退至越南。这些起义虽遭失败,却使民主革命思想在西南各省得到广泛传播,为推翻清王朝的反动统治创造了条件。

1906年,60岁高龄的福清人黄乃裳由同盟会派遣为组织者,冒险把5000册邹容所著《革命军》(后改名《图存篇》)输入漳泉一带。在厦门期间,黄氏受聘为同文书院教习,他利用自己的声望,对学生做了大量宣传鼓动工作,介绍多人加入同盟会,其效果不可小觑,正如郑祖荫所说"厦门革命种子之散播,实由黄乃裳先主教同文书院始".1907年他在福州养病时,"仍向绅学工商各界散布革命种子,不遗余力,所携之《图存篇》几乎人手一编。闽中青年为之感化者,大不乏人".此后,同盟会又派华侨黄锡山、庄玉、王振邦等人赴闽南活动。黄锡山曾任同盟会闽南部会长,他竭尽全力在厦门组织群众,联络各方力量,并且在当地警察部队中发展革命力量。王振邦回厦门后,以挂着外籍招牌的万成客栈为秘密据点,建立同盟会组织,发展会员。为扩大革命力量,他曾经设法联合厦门水口、乌里山、盘石各炮台以及营盘等地的防勇,在驻厦清军中进行策反活动,不少人在他的影响下参加了革命。

有些革命志士激于义愤,曾多次采取暗杀手段,刺杀清朝王公大吏,借以打击清政府的统治。1910年11月,旧金山华侨邝佐治行刺清朝赴美考察的海军军务大臣载洵;1911年4月,马来西亚华侨温生才刺杀署理广州将军孚琦。

1911年4月27日(旧历辛亥年三月二十九)"三*二九"广州起义,从东南亚回国参加这次起义的华侨就不下500人,他们无不明白,这一去可能是赴死,但都没有退缩,共有86位勇士为之英勇献身,其中华侨就占31人,不妨简要选录一下他们其中几位的事迹:

南洋华侨工人杜玉兴,随黄兴进攻督署,踊跃争先,击毙清军防营10余人,后与两广总督张鸣歧左翼金邦振交战,金被击毙,杜身中数弹殉难。

南洋侨商陈文褒负责在城外发难,当听到城内枪声,便主动冲入城内,猛攻督署,不幸殉难。

新加坡华侨李文楷在这次战斗中,率领众人奋力直前,与清军展开巷战,击毙敌人数十人,虽身中数弹,血流如注,仍然奋力直前,最后终因伤重倒地殉难。

河内华侨罗联,战斗中担任先锋,转战至小北门时被捕,在狱中,他对前去探视的族弟表示:"吾必舍生取义,望弟能继吾志".临刑时他高呼:"中国非革命无以救亡,望后起者努力前进!".

在马来西亚当传教士的李炳辉,1911年4月27日,当辛亥革命在城市的第一枪在广州城打响时,他随黄兴进攻两广督署,踊跃争先,与敌力战,最后至高第街战死。回国参加起义的那天正是他的20岁生日,这位年青轻人给母亲一封信,附诗一首:"回头二十年前事,此日呱呱坠地时。惭愧劬劳恩未报,只缘报国误鸟私。"

华侨烈士方声洞,在起义前写给父亲的绝笔书中表示:"是以满政府一日不去,中国一日不免于危亡。故欲保全国土,必自驱满始……儿虽死亦乐也。"

曾在印尼苏门答腊担任南洋中学校长的罗仲霍,在攻打总督署时受伤在广州旗人街被抓。清警审讯时,他侃侃而谈,并向狱警宣传革命。他最后英勇就义,实践了自己的誓言:"愿将铁血造世界".

武昌起义的消息传到海外,更多侨胞回国参战。仅马来西亚霹雳州华侨矿工回国的就有2000多人;美国华侨购置六架寇蒂(Curtis)式飞机,组成飞机队抵达上海、南京,声援革命军;暹罗振兴书报社社员200多人返国参战,其中80余人组成华侨炸弹敢死队;澳门华侨卢怡若、冯百砺等人组成香军,响应武昌义举;越南华侨石锦泉组成民军2000人,参加光复广州之役;新加坡华侨许雪秋组织民军,光复潮汕;印尼华侨近千人返国参战。此外,广东普宁、惠州、新宁、四邑、新安、雷州,及福建福州、厦门等地的光复起义,都是华侨同盟会成员直接发动和领导的。

在广州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的左侧,埋葬着一位为发展祖国航空事业而献出生命的勇士,他就是集飞行家、科学家、企业家于一身、被誉为"中国始创飞行大家"的冯如。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不久广东光复,成立了广东军政府。为报效祖国,支持革命,冯如带着自己制造的飞机回国,组织飞机侦察队,准备配合革命军作战,冯如被广东军政府任命为广东革命军飞机长。冯如在广州燕塘陆军(冯如飞机队属陆军建制)军营内,设立广东飞行器公司广州飞机制造厂,加紧制造飞机。广州飞机制造厂是当时中国第一间民办飞机制造厂,其设备在当时国内是第一流的,于1912年3月制成飞机一架。这是冯如为革命政权制造的第一架、也是中国人在国内制造成功的第一架飞机。1912年8月25日,冯如在广州燕塘大操场表演飞行时牺牲,年仅卅岁。

孙中山先生所说的"国外同志捐钱,国内同志捐命"、"披坚执锐血战千里者,内地同志之责也;合力筹款以济革命者,海外同志之任也。"是有失偏颇的,实际上华侨为推翻帝制实现共和的革命,与国内的革命党人一样在抛头颅,洒鲜血,为中国近代史上留下了光辉灿烂、永不磨灭的壮丽诗篇。

五、华侨是辛亥革命成果的捍卫者

武昌革命胜利的消息传出后,海外华侨为之振奋,采取各种形式声援和支持新的革命政权。旧金山华侨为庆祝革命胜利及临时政府成立,举行了盛大的游行活动。缅甸华人不仅联合在仰光召开庆祝大会,还选派了三名代表回国参加孙中山的就职盛典。此外,许多海外华侨还纷纷电贺南京临时政府,并支持孙中山"早日北伐,直捣燕京".

民国临时政府与各省都督府成立后,面临着国力薄弱,国库空虚,连政府的日常开支也面临捉襟见肘的局面,不但在政治上、军事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而且财政上也极端困难。在这紧急关头,海外侨胞以极大的热情,捐款支持新生政权的建设,如荷属雅加达华侨捐赠和认购的国库券就达12万余元;缅甸华侨则组成"缅甸国民捐总局",发起劝募"国民捐"、"爱国捐"运动,组织募捐小队,沿街逐户上门劝捐,仅十个月就募捐缅币28万多元;新加坡闽、粤籍侨胞更是踊跃捐助,仅侨商陈嘉庚就独捐5万元。其中最典型的个案是槟榔屿同盟会会员林振正,是宰猪过活的一位华侨工人,在多次的武装起义中,他都慷慨献捐不少血汗钱。武昌起义后,南洋举行"国民捐",他身边已无捐物,便求朋友担保,向高利贷借贷数百金应捐。据统计,广东省自1911年11月9日至1912年5月21日短短的半年多时间,华侨捐款、借款共达白银一百七十五万多元;福建省光复前后,得到华侨捐款亦"不下二百万元。"这对当时一贫如洗的新政权来说,无疑是久旱中的及时雨。

在国内成立侨团创办侨刊,加强华侨与祖国的联系。1912年3月,在孙中山的赞许与支持下,吴世荣、庄啸园、王少文、白频洲、徐瑞霖等南洋华侨和新加坡归侨吴荫培、谢碧田等发起,在上海成立了国内最早的华侨社团组织——南洋华侨联合会(后名称为华侨联合会),大会通过的章程规定,其宗旨是:"本会对于祖国,则代表华侨、协助实业政治之进行,对于华侨,则联络各界共谋保护之方法"并"联络海外团体,互通声气,以坚华侨向内之心","联合国外华侨,共同一致协助祖国政治经济外交之活动".华侨联合会还出版了国内第一份研究和宣传华侨的月刊《华侨杂志》(1913年11月创刊,1920年3月停刊)。不久,吴世荣、王少文赴南洋组织华侨分会,作为华侨联合会在南洋的分支机构。吴世荣等人在新马一带先后组建了29个华侨分会,对促进南洋与祖国的联系,支持二次革命、东征北伐,起了积极的作用。

马来西亚槟榔屿华侨吴世荣常说"中国欲富强,不外'才'与'财'二字。才出自教育,而财必从商业、矿业取得",以推动华侨投资和参加国内的实业建设。大量华侨回国投身实业,修筑铁路和开采矿产,有力地支援了民国初年的经济复苏、发展了民生事业,涌现出不少"实业救国"的典范。致力办理民国政府采办事业,吴世荣成立了"上海荣公司",其业务量"爪哇各埠来糖每月到申(上海)数七、八万担";1912年初孙中山亲自发起筹组"中华实业银行",吴世荣积极响应,本人认股10万元,同时致函南洋各埠商界友好踊跃参股,募集资金300多万元,与上海银行家沈缦云共同组建"中华实业银行",于1913年5月15日开张,这是中国与海外华侨合资兴办的第一家银行;又如如华侨实业家陈宜禧是中国第一条侨资铁路——新宁铁路的创办人;华侨赵仕北曾任粤汉铁路管理局局长,唐山路矿学校校长,孙中山对他的才干十分欣赏,赠联"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华侨陈少白、李自重、李煜堂、伍耀廷、马应彪等1902年在江门创办四邑轮船公司,1916年增置安利、大利两艘客货轮船,航行江门至香港航线;1913年2月旅日本(一说美国)华侨余觉之、余乾甫等人集股银12.6万元,在江门文昌沙创办"江门造纸股份有限公司造纸厂",这是江门市第一家机械化造纸厂,也是华南3大造纸厂之一,开创了广东近代造纸业和采用股份制发展工业的先河。1919年华侨、侨眷伍俊庭、伍于郁、伍时修等人在台城创办了台山第一家发电厂——永明电力公司。

随着袁世凯帝制自为的阴谋日盗暴露,民国4年(1915年),印尼侨胞韩希琦联络南洋各华侨团体声讨袁世凯,于是年9月15日,发电文痛斥袁贼"变更国体、紊乱国宪,实全国国民之大敌",之后又连续3次通电,指斥恢复帝制终使"大局瓦解、强邻乘之".12月,袁世凯称帝后,蔡锷到云南策动成立"护国军"讨伐袁世凯,韩希琦向印尼华侨黄仲涵、郭春秧等筹募巨款,支持讨袁之役。与此相呼应,缅甸仰光华侨亦发起劝募"国民捐"、"爱国捐",李庆标率先认捐,共筹集28万多缅元。接着,中国革命党缅甸筹饷局成立,李庆标被推举为筹饷委员,在其努力下,又筹得20万元,汇回祖国作为孙中山讨袁斗争的经费。民国21年,因李庆标在辛亥革命及反袁护国运动中,积极办报筹款支持革命,被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聘为顾问。

在袁世凯篡夺政权后,革命党见人心可用,就有意组织华侨讨袁军回国,在加拿大的革命党人组织军事社进行训练。1915年秋,袁世凯在国内用筹安会"劝进"为皇帝,军事社社员纷纷要求回国参加讨袁。以"中华革命党讨袁军美洲华侨敢死先锋队"命名,一时报名参加者约500余人。1916年2月整队到日本横滨集结候命,5月上旬,进入山东潍县,归中华革命军东北军总司令居正指挥,改编为中华革命军东北军华侨义勇团,不久即参加暗袭济南的战斗。1916年6月6日,袁世凯暴毙,黎元洪继任总统。孙中山指示中华革命军东北军停止进攻,等候政治解决;并致电黎元洪提出恢复约法,召开国会的主张。黎元洪表示同意孙的意见。随着袁世凯"南柯一梦"的破灭,华侨义勇团也宣告解散,并发表公告,说:"袁贼无道,窥窃神器,国家濒危,千钧一发",我们这些海外赤子,"念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之义,于是集合同志,联翩回国,组织华侨义勇团",现在"袁贼自毙,余孽受诛,国会恢复,大局粗安",为了"不应苦吾父老昆仲之负担",并表明我们"并非希荣谋利之徒",所以决定"解甲归田","各自复回本业".孙中山先生在讨袁军事结束后,发表了《在沪欢迎从军华侨大会上的演说》,高度赞扬海外华侨从军讨袁,万里归来参加革命事业的壮举,"不特为中华革命军之光荣,于国民思想,亦大有关系。"孙中山还专门向归国参加讨袁之役的华侨发了嘉奖电文。

海外华侨还积极地参政议政,回国参与组织临时政府事宜,服务于南京大总统府及各省政府,在革命政权建设中也是一股重要的积极力量,如生于美国旧金山华侨家庭的广东省归善县人廖仲恺(1877-1925),1912年5月任广东军政府财政司长,实行地税换契法、整理财政和税收等措施。宋教仁案发生后,廖仲恺赴北京运动国会议员反袁,1919年10月任中国国民党财政主任,1921年5月任中华民国政府财政部次长、代理总长,支持孙出兵讨桂和北伐。1924协助孙中山筹建陆军军官学校,任该校党代表,为建立革命军而努力,被誉为"黄埔的慈母",6月任广东省长,7月任国民党中央政治委员会委员。还有,伍廷芳是中华民国缔造者之一,曾任广东军政府外交部长、南京临时政府和大元帅府司法总长、代总统等职。马超俊曾任广东农工厅长、建设厅长、南京市长等职。黄三德曾任中国铁路总公司顾问。黄芸苏曾任大总统特派广东宣慰委员、大本营秘书、大元帅府秘书兼广州市财政局长。马湘、黄湘均是孙中山卫士长、少将副官。孙中山南下护法及成立革命军政府时,多次化险为夷,与黄湘、马湘密不可分,特别是陈炯明叛乱时,两人奋不顾身地保护了孙中山和宋庆龄。也有不少华侨谢绝了孙中山和广东军政府的邀请,没有回国"当官".如司徒美堂在复电中说:"吾乃不求做官,只图革命成功,建立民国,中华振兴。"岑发琛也复电表示:"窃乃粗人,安敢受禄荫庇乎!"孙中山对华侨"不图丝粟之利,不慕尺寸之位"的高尚品质十分赞赏。

点点滴滴的追忆、一个个"毁家纾难"的义举,讲述着海外华侨与辛亥革命化不开的历史渊源,更揭示出华侨华人与祖国之间血脉相连、荣辱与共。

文章来源:独立中文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