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7日星期一

陈树庆:“法治湖南”靠关押朱承志来保持“裸奔”?

湖南民运人士、中国民主党人李旺阳先生今年6月6日离奇死亡,从当天起,邵阳警察未经勘查鉴定,急匆匆即宣布李旺阳是“自杀身亡”,并把他妹妹李旺玲赵宝珠夫妇及生前好友包括张善光、黎建军、周志荣、雷德明、尹正安、刘少华、黄丽红等十几个湖南邵阳当地人士,一个不漏的全部加以严控,与李旺阳遗体完全隔绝,不准他们参与李旺阳的后事处理。李旺阳家属聘请的律师唐荆陵先也被限制在广东无法赴湖南参与独立调查取证,直到9月3日,唐荆陵律师和另外两位香港朋友终于能够启程到达邵阳,但在9月5日至10日即被警方拘留6天后赶回广东。特别是,因拍摄现场短片率先将真相公布于世的朱承志先生,由于拒绝在“不再关注李旺阳死亡事件保证书”上签字,6月8日当他和几个朋友到李旺阳的灵堂悼念后,先被湖南当局软禁家中,次日被湖南邵阳警方以“扰乱社会治安”之名行政拘留10日,并在拘留期满当天再被送入邵阳看守所转为刑事拘留,其家人于7月25日收到朱承志的逮捕通知书,指控朱承志“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012年7月30日,湖南省委书记周强在长沙会见“2012年港媒高层聚焦湖南‘四化两型’采访团”成员,鉴于李旺阳死亡的种种谜团和蹊跷,有香港记者就李旺阳死亡一事提问,周强回答“为了准确确定李旺阳的死因,湖南公安部门请来全国著名法检专家、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副主任、法医病理鉴定室主任、主任法医师、医学博士罗斌等4名专家对李旺阳进行了尸检,并得出最终检验结论。”,“查李旺阳死因完全依法进行”周强还说“为慎重起见,在中山大学法医鉴定的基础上,湖南方面又邀请了全国的专家,包括刑事侦查人员、法医专家、法学专家、律师,对整个案件进行了深入认真地复查。最终,依照内地的法律,非常严谨地得出了整个侦查结论:李旺阳系自杀。”,“这个事实非常清楚,证据非常确凿。”周强表示“内地是法治社会,湖南也是法治湖南,我们是依照法律作出的结论,是证据充分的,完全依法进行,从湖南来讲,我们湖南的公民没有人对这个事情提出任何质疑。李旺阳的家属,他的妹妹,也表示接受警方的调查结论”。

上述周强答记者问,乃李旺阳死亡事发以来中国大陆最高级别官员的首次正式回应,但除中国大陆国内官媒作为“党的喉舌”对此事件或“哑巴”或“统一口径”外,世界各大媒体仍保持着很多质疑的声音。不少评论提到,如果李旺阳死得很清白,官方手段很透明,为何要抢尸、焚尸、抓他的家人好友,并拒绝民间或香港独立组织的鉴定监督?这一切都足以说明此案疑点重重。唐荆陵律师在接受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采访时评论说“按照我们的推测,按照中国内部的决策程序,这些人士(李旺阳的亲友)被关押肯定是经过周强本人亲自批准的。”,“那么多人被抓,他却说湖南没有人对此有意见,但是湖南之外的都有人被关起来,像王荔蕻女士还因此被旅游了好长一段时间。所以周强作为湖南省的一号人物,他不太可能不了解这样一个信息”。

俗话说“撒下第一个谎言之后,如不纠正,就需要用更多的谎言去圆谎”,纳粹德国宣传部长戈培尔还有句名言“谎言说上一千遍,就会成为真理”。实际上,对质疑者进行禁言封口者,恰恰是掩盖真相制造谎言的罪魁祸首,戈培尔的所谓“名言”,只有在消灭了真相与真理表达权的“一言堂”情况下才能成立。记得我读初中时有一篇英语课文,题目是《皇帝的新衣》,比起目前“法治湖南”下仍旧在羁押被封口的朱承志先生,我感觉课文中那脱口而出“国王在裸奔”的小孩是幸运的,至少在课文中,我并没有看到国王派人把那小孩抓起来并以什么涉嫌“谋反”、“忤逆”或类似当代中国大陆特色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之罪名加以封口。

8月中旬,我正准备就朱承志被逮捕事件对“法治湖南”发文质疑,看到了北京著名律师肖国珍2012年8月12日发表了《湖南,我为你哭泣!》一文,文中质问道“湖南——我的故乡,我为你哭泣!你以‘莫须有’逮捕承志的方式,来进一步证明,你是‘法治湖南’。……你以‘莫须有’逮捕承志的方式,来进一步证明,当局是何等脆弱,从物质到精神,全是豆腐渣,以至受不了一位六旬老人发布的一张照片、一句呼吁……”。我一方面自叹文采不如肖国珍,另一方面也有点轻信了当时杭州某些公安告诫我说“十八大后国家将会有大的改观,希望你们民主党人悠着点,莫添麻烦”,心想朱承志先生可能要不了多久就释放回家了,何必我多此一举。但十八大结束已一个多月,时至今日,其他因关注李旺阳案而遭拘押的多人已陆续被释放,而朱承志先生关押至今已半年有余,还是音讯全无。难道,湖南方面穿着假“法治”的“皇帝新衣”还要继续“裸奔”不止?

湖南省政府网站12月14日发布信息称,周强不再兼任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职务,由李江接任。按照程序,周强卸任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后将卸任省委书记一职。网上一些媒体推测,周强因其“法治湖南”理念被认为将在卸任湖南省委书记一职后担任中国最高法院院长。如是这样,我的确有点担心,是否可能中共当局从李旺阳死亡、朱承志封口事件中,已经总结出“皇帝新衣”的“成功经验”,开始要向整个中国大陆推广和“强套”?

中国民主党人确信,没有将权力猛兽关入法律规范及权力制衡牢笼的真正法治,任何人的自由和幸福都随时面临着危险和丧失;同样没有真相,法治就失去了坚实的基础;而公民的公开表达自由如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真相就常常会被谎言所掩盖。

为了让你、我、他,每一个中国大陆公民不会成为下一个李旺阳、下一个朱承志,我们是否应该像肖国珍律师、唐荆陵律师、王荔蕻女士那样,要勇敢地站出来,持续关注朱承志案,一起发出自己应有的质问及怒吼,制止强暴蛮狠的关押封口及欲盖弥彰的谎言,不再无动于衷地听凭权力恶行持续和蔓延。从今天开始,加上我,一天不释放朱承志,就一天不忘围观代表周强先生政绩的“法治湖南”之“裸奔”表演!

2012年12月17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文章来源:参与 更新时间:12/19/2012

2012年12月13日星期四

陈树庆:姜杭莉向监狱为丈夫朱虞夫提了交保外就医申请书


保外就医申请书快递回单

2012年12月6日上午,中国民主党人朱虞夫先生的夫人姜杭莉,由陈树庆陪同向浙江省司法管理局递交为朱虞夫的《保外就医申请书》,当时司法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说要向朱虞夫服刑的浙江省第四监狱刑法执行科递交,申请书接收台头不应是司法管理局,应该是服刑所在的监狱,只要监狱报上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局就会批准。司法管理局接待人员对于所反映的问题,答应按信访处理,收下了姜杭莉递交给该局的《保外就医申请书》作为信访材料并作了登记。

2012年12月9日,姜杭莉在吕耿松、任伟仁等陪同下去浙江省第四监狱探望朱虞夫,期间向该监狱狱政科值班(星期天)工作人员反映了朱虞夫在狱中的病情及受虐待的情况,要求监狱方面必须本着起码的人道精神改善朱虞夫的服刑处境,善待受到政治冤狱迫害的良心犯朱虞夫。

吕耿松、王富华、王荣清、毛庆祥、邹巍、任伟仁、祝正明、徐光、单称峰、陈树庆等所有的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成员都认为:对朱虞夫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是中共当局滥用公权、侵犯人权、践踏法律的政治迫害,不承认其具有正当的法律效力。捍卫人权、和平理性地推动中国民主法治的朱虞夫不仅无罪,对于国家和社会的文明进步还是有功的!但我们也承认包括朱虞夫案在内的所有政治迫害案件的纠正,依赖于中国大陆实现民主法治的进程,依赖于体制内外正义力量是否足够强大并能够起到一定的主导作用。鉴于无罪释放朱虞夫,可能还要经过漫长的抗争历程,而朱虞夫先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狱中恶劣的处境,让家属和我们都担心朱虞夫先生可能成为第二个立虹悲剧,所以也只能做出必要的妥协,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支持朱虞夫爱人姜杭莉为朱虞夫提出保外就医的申请。

2012年12月12日下午16时,朱虞夫的爱人姜杭莉用特快专递向浙江省第四监狱正式寄送了《保外就医申请书》,材料如下:

保外就医申请书

浙江省第四监狱:

申请人:姜杭莉,服刑人员朱虞夫之妻,住杭州市近江新村9幢1单元701室,联系电话13588450407.

案由:我夫朱虞夫,现于浙江省第四监狱二监区服刑,患有严重疾病,但在狱中不能得到及时很好的治疗,为了他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家属,特向贵监狱为他申请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和理由:

服刑人员朱虞夫,1953年2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近江新村9幢1单元701室,于2012年2月1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刑初字第2 9 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已于2012年5月11日收押于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

朱虞夫一直患有较严重的高血脂、高血压、动脉硬化,上世纪九十年代在浙二医院查出心脏肥大、乏氏窦肿瘤,时不时会感到胸闷、心区隐痛。近几年来还发病检查出腰椎间盘突出,影响坐骨神经,出现腿脚不便,还患有胆结石、前列腺炎,每天晚上起床多次,睡不安稳。

入狱时,检察官曾承诺将朱虞夫作为老弱病残人员对待,把他安排在老弱病残监区。但被送到浙江第四监狱后,狱方却将他安排到车间,他已60岁,体力强的活吃不消,做不动也不能让他回宿舍,要呆在劳动强度很大的车间。通过每月一次的家属会见,申请人还了解到:9月份看他时,腰椎间盘突出让他疼得既不能坐也不能站,腰直不起来,每天晚上长时间睡不着觉;10月份去,他脸很浮肿,高血压也很严重,人已经很虚弱,还处于严重的营养不良状态。监狱犯人每周可以自费买一份肉菜即“监狱的营养餐”,而朱虞夫从来没有“资格”自费买这样的“营养餐”。朱虞夫想吃药和看医生,监狱不给他治疗,家属带去的任何东西,都不准带进去,没有治疗和药品,我们家属非常担心他的身体。

2012年11月11日上午,申请人、及朱虞夫的弟弟、妹妹朱小砚及妹夫一行四人再次去浙江省第四监狱看望朱虞夫。朱虞夫来会见室时,无力正常行走,是扶着墙慢慢移步走过来见家人的,身体非常虚弱,似乎一阵风也能把他吹倒。由于他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和脑血管硬化等多种疾病,因脑血管硬化头特别怕冷,也不能受冷。朱虞夫在狱内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治疗,狱方还强迫他剃光头,而且不准他戴帽子。11月上旬,天气骤然变冷,朱虞夫为了头部不受冷,戴上监狱发的囚帽,却被狱警强行摘掉,说“别人没戴帽你就不能戴!”,因头部血管受冷收缩,朱虞夫晕厥休克,经抢救才脱险,但身体已相当虚弱。由于监狱所发薄薄的囚冒御寒效果极差,随着严冬的临近,即使能够带上囚冒,朱虞夫能否抵挡得住强迫剃光头、刺骨寒风及疾病的多重摧残,也仍旧是令人堪忧的。朱虞夫的妹妹朱小砚谈起哥哥的身体和目前的状况,忧心如焚,她曾说,如果她知道了哥哥的现状而不去关心,那真担心哥哥在监狱这样恶劣的环境下,自己以后就见不到哥哥这个人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五条、二百五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监狱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条的规定,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及其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申请人认为朱虞夫在狱中所患有的多种疾病已经危害到他自己的生命安全,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好,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请求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有关程序,准予朱虞夫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

申请人姜杭莉,作为服刑人员朱虞夫的妻子,符合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之规定,愿意为我夫朱虞夫办理相关取保手续。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签名):姜杭莉

2012年12月12日

文章来源:参与 更新时间:12/13/2012

2012年11月24日星期六

陈树庆:十八大后第一回合,中共用警察回应民主党制衡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已经结束,大会报告中清醒地认识到“反腐败斗争依然十分严峻”,向人民承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对于反腐败斗争,中国民主党人始终认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任何权力必须有制衡。中国现实的腐败泛滥,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根源就是中共当局的所谓“领导权”凌驾于法律和民权之上,并且这种所谓的“领导权”在没有法律、在野党、民间有效制衡下,常常被贪官污吏所依托、发挥而谋取有损于社会公平正义、国家利益和人民权利的特权私利。执政党必须受到法律、民间、在野党的有力制衡!为此,早在2004年底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当时还叫筹委会)就起草了中国大陆第一部《中国政党法草案》,并由草案起草召集人王荣清先生撰写了立法议案说明,《政党法草案》和《说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执政党中共的中央办公厅都予以寄发并在网上公开,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在一个正真的共和国,对政党的基本规范和要求,力图将中国大陆的政党政治纳入民主法治的正常轨道。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中国人民的民生发展、生活幸福规划了美好的前景,这在当今贫富严重不均,广大群众社会保障实际覆盖面不广并分配不公,生活生存压力大、上学难、就医难、养老难等等困境下,的确起到了很好的抚慰作用。基于人性的弱点即使统治者也在所难免,中国民主党人认为,没有充分的民权,民生就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就像有人为大家切蛋糕分蛋糕,如果人民群众对于切蛋糕者自己及裙带关系偷吃多占、甚至把蛋糕弄坏都没有揭露、表达愤怒、要求更换切分蛋糕者的权利,就不能指望及有效保证分蛋糕者口口声声承诺的“要把蛋糕做大,分配公平”。

为此,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成员吕耿松先生抱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善意、有理、有节地起草了《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致习近平、张德江的公开信》,对中共十八大报告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民生之言辞凿凿进行验证。那么中共当局到底是如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来应对这种验证的呢?请看:

2012 年11月23日下午13时30分,杭州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的政治警察郑波和拱墅区公安分局的两个国保警察,突然将中国民主党人陈树庆传唤至杭州大关苑派出所,讯问《公开信》事情以及其他陈树庆博客言论等等,下午16时20分左右就已经结束讯问,但一直拖到下午将近17时才放陈树庆回家。

2012年11月23日下午14时左右,杭州市公安局和西湖区公安局的国保警察十几人突然包围中国民主党人吕耿松的家,冲进去翻了个底朝天进行了近三个小时的大抄家,同时将吕耿松先生带到辖区的翠苑派出所传讯,直到将近晚上22点30分才被释放回家。

2012年11月23日下午15时,杭州市公安局和西湖区公安局的国保警察还冲到中国民主党人徐光上班的公司,将徐光押至西溪派出所,传唤直到晚上23时左右才结束。

我们始终认为,一个健康的社会,对于当权者不能没有反对的声音、不能丧失制衡的力量,虽然中国民主党在中国大陆的力量还很弱小,我们中国民主党人将一如既往地努力发挥在野党应有的社会责任,为捍卫人权、推动民主法治之社会进步,坚定脚步、勇往直前。

陈树庆
2012年11月24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文章来源:参与 更新时间:11/24/2012

2012年9月27日星期四

陈树庆:棒打鸳鸯南北飞——评《秦永敏结婚失败谢罪书》

一个好的社会人文环境,亲情和爱情是可以协调共容的,共容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幸福美满。人文环境狭隘,尤其是有人挑拨离间横加干涉的情况下,亲情和爱情就难容,留下当事人的痛苦和伤悲,过去有《天仙配》、《梁祝》等悲情故事,不幸现在又有了秦永敏、王喜凤空欢喜一场。我看了《秦永敏王喜凤结婚情况通报(第20号)》也有点伤心感怀,小弟我虽不会作诗,也不妨凑几句以慰永敏兄:

春光旖旎已成梦,独对明月长叹息。
侠女肝肠寸断处,亦即英雄心碎时。
牛郎织女鹊桥会,毕竟年年有七夕。
棒打鸳鸯南北飞,楚汉晋凤何时会。

2012年9月27日于杭州

注:秦永敏 “中国人权观察”和中国民主党湖北党部的创建人,也是1998年中国民主党全国委员会(筹)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受中共当局政治迫害多次坐牢长达22年,2011年出狱后继续为捍卫人权、声讨专制、联络汇聚同仁而战斗不止,身处荆楚,自称“楚汉”;王喜凤,出生祖籍山西大同浑源,毕业于山西师范大学,浑源县第一中学生物学教师,曾在《北京之春》杂志撰文《高考黑幕及背后的根源浅析》、在《博讯》网上有《改革的式微与公共参与的契机》,在《零八宪章》月刊发表《和平转型下的中国政治改革问题浅探》《言论不自由之现状及公民应对之策》等多篇文章,网名“mz鉴湖女侠”,朋友们称她为“山西飞出的金凤凰”,故也可称之为“晋凤”。

2012年9月27日于杭州

本文首发于《参与》网,转帖时稍作修改说明。
http://www.canyu.org/n60455c6.aspx

附一:
《秦永敏结婚失败谢罪书》—— 秦永敏王喜凤结婚情况通报(第20号)
http://www.canyu.org/n60368c6.aspx

附二:
强烈谴责山西当局强迫王喜凤和她不爱的前夫复婚——秦永敏王喜凤结婚情况通报(第21号)http://www.canyu.org/n60458c6.aspx

文章来源:作者提供 更新时间:9/28/2012    

2012年8月21日星期二

陈树庆:恳请关注孟小荣(孟勇)先生的安危

早几天,孟小荣先生(他先前告诉我说叫“陕西辛巴”,告诉吕耿松先生说叫“孟勇”)发手机短信说要到杭州看我,我告诉他这几天打工的公司里有紧接事务要处理,可能抽不出时间来陪她,就介绍他与吕耿松先生认识。后来,他就与老吕约好了见见面。

昨天应该是他到杭州的日子,公司里的事务处理遇到暂时障碍而停顿下来,我就抽闲先到吕耿松家等他。下午三点左右,孟小荣与吕耿松先生电话约定:孟小荣自己从火车站打的到九莲新村靠文三路的小区门口(浙江省检察院对面),然后由我去接他。由于路上堵车,我在那里等了近一个小时,才碰到他。两人边聊天边往老吕家刚走了几十米,突然听到有人在喊“老陈”,我回头一看,六、七个人从后面围了上来,其中有杭州市公安局的几个国保。接着就被他们带到了翠苑派出所,分别被隔离盘问。其中有一个国保让派出所民警找笔录纸说“要给犯人做笔录”,被我听到,我大声斥责他“对一个守法公民,没有任何犯罪事实能被确认的情况下,先入为主的叫‘犯人’、‘犯人’的,什么法律素质?”,可能他也意识到口误理亏,没有吱声。我还反问他们“公民会会朋友你们也要阻扰,这样适合吗?”,其中一个国保说“其他人我们不管,但你们身份特殊,什么见见朋友?最后还都见到了你们民主党里去了,我们能不管吗?”,我说“你们想对我的朋友怎样?可不能乱来噢”,他们说“我们就了解一下情况而已。”

过了约半个多小时,我所属辖区的拱墅区国保也赶到,说是专门来接我回去的,我说挂念朋友的安危不肯走,他们就宽慰我说“我们把情况问清楚就好了,很快会送他回去,不会为难他的”,并再三叮嘱我十八大前不要再给他们添麻烦。我哼哼道“见见朋友都会给你们添麻烦,真是神经过敏!”。

到家后,我分别在晚上18:00和19:00左右拨打孟小荣的手机(15109217983),但都没有接,自动转入短信提示。在晚上19:30分左右,接到自由亚洲电台采访电话,得知孟小荣(孟勇)正被杭州公安送往火车站。晚上20:00左右我接到孟小荣的电话,说已经坐上了开往西安的1906次临客,杭州警方专门叮嘱列车上的乘警要看住孟小荣,防止他中途下车。

我估计浙江警方已经通知陕西警方“要管住自己(省)的人”,今天2012年8月21日晚上23:42分火车一到西安,等一下车或随后几天内,我估计孟勇(孟小荣)至少会被住所地国保请去“喝茶”。也许以“了解情况”的名义对他作出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举措(例如:过去欧阳懿来杭州与我们见面,被四川警方带回遂宁后,以违反剥夺政治权利期的有关规定为由拘留了十几天)。

因为挂念,特撰此文,恳请媒体尤其是陕西的民运朋友能够对于孟小荣先生有一定的关注。在中国大陆,对于有可能遭遇政治危险的任何人,能受到媒体与朋友的关注,就是最大的安全因素。

陈树庆
2012年8月21日下午完稿于杭州

文章来源:大纪元 更新时间:9/23/2012

2012年7月21日星期六

陈树庆:刘本琦的言行与“国家政权”何干?

今天上网,发现我的好几个电子信箱收到朋友们发来消息说:刘本琦因在互联网上发帖,于7月18日被青海格尔木警方指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刑拘。刘本琦何许人也?他竟然有这么大的能耐:说几句话,就能将国家政权颠覆?

我用google搜索引擎搜索了一下有关“刘本琦”的情况,例如民生观察工作室2012年7月20日消息:7月18日被带走的民主人士刘本琦被证实已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刘本琦的妻子刘英已收到他的刑事拘留通知书。该通知书是由青海格尔木市公安局18日签发的。通知书指刘本琦因“涉嫌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已于7月18日16时刑事拘留,现关押在格尔木市看守所。

那么刘本琦先生到底说了那些话能证明其有这么大的能耐足以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被颠覆呢?很遗憾!我仔细搜索网上有关他的言论,根本没有警方所指控的要“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那么刘本琦先生的其他言论是否有可能被牵强附会地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套呢?参与网上《因言获罪的刘本琦最新消息(多图)》http://www.canyu.org/n54363c6.aspx截图了《青海格尔木刘本琦网上(qq)言论“罪证”摘要,不妨援引并逐条分析一下。

“第一,被指发帖于湖北鄂州召开中国民主党第一次筹委会,由秦永敏主持”

实际上刘本琦在网上对此事已经声明“1.我没有发过这类帖子;2.我支持这类行动;三,这么重大的问题,我会一连几天反复在网上发;4.这么重大的事情,我必须先征询秦永敏先生,我不可能善做主张。”刘本琦铮铮铁汉,几句话实际上逻辑非常清爽:(一)他虽然支持这类行动,但(二)未先征询秦永敏先生,不可能擅做主张,(三)的确没有发过这类帖子,(四)如果是他发的话,根据他的一贯风格,岂会仅仅贴上一、两条就善罢甘休(“我会一连几天反复在网上发”)?

在笔者看来,嘿嘿!即使是刘本琦发了此帖子,若要将此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硬牵扯在一起,也是笑话,更何况他已经声明该帖子非他所发。中国民主党人认为:无论中国民主党还是中国共产党,都只不过是一个群众性政治团体而已,决不允许任何政党的特权(包括所谓的领导权)去颠覆人民主权、玩弄和践踏法律,将人民共和国实质上颠覆成一党专政国。或者说,任何政党的开会(包括代表大会),仅仅从形式上既不能代表国家政权也不能判定其“煽动或颠覆国家政权”,若从内容上判定,也只能从会议议题及决议内容上判定是否达成集体意志(法律对“意志”不单独追究责任,只有具有社会后果的行为才承担法律责任),只要未将会议内容实际付诸行动,仍应跟任何法律责任没有什么关系。基于法律之正义包括公民权利平等的原则,如果一个民主党人仅仅在网上发帖“召开中国民主党第一次筹委会”就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那么中共十八大再过几个月就要召开了,难道中共的行为还要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煽动”两字去掉不成。刘本琦案又是一个典范,有待于进一步展示:中国民主党与中国共产党,到底谁在真正捍卫共和国的民主法治?谁在以权谋私践踏法律?或者说到底是谁在真正捍卫应属于全体中国人民的“人民共和国政权”?谁在谎言加暴力颠覆“人民共和国政权”?

第二,呼吁“赶在中共十八大,去中南海游行示威去”

嘿嘿!游行示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法律效力与任何一个政党包括中共产党开什么党的代表大会一点关系也没有。如果某某政党仅仅因为自己的党内事务比如开会,就要限制或禁止其他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那么对于该党的行为,刘本琦先生所说的“谁他娘的不让人民游行,谁就是人民的公敌”,“谁他娘的不让人民游行,谁就是叛国”也就的确没错,这可是任何一个神智正常之人都能理解的简单逻辑和法律常识!

第三,“恶攻”中共,刘本琦这样写着“文强走了,王立军走了,他们也曾梦想挥挥衣袖,无奈何雾都‘重庆’,却望不见云彩。这两个在重庆看家护院的鹰犬,先后走了,一个哀嚎中撒手人寰,一个在凄风苦雨里绝望的寻求庇护。这兄弟俩在其主子的内斗之中,光荣的卖身,如今说是青海公安厅长——何挺,临危受命,挺身而出。作为局外人刘本琦站在高原之巅,正想跟已经身处迷雾重重山城的何挺一句温馨喊话‘兄弟,多保重!’。耳边却隐约听见远方传来底层鹰犬的窃窃私语:跟中共当打手,太他妈的危险了,兄弟们,今后跟民主人士打交道,得给自己留条后路,小心以后清算。这比成天看他妈的反复无常的主子脸色行事,要安全吧。我对那人说:好自为之,多行不义必自毙。王立军的2012年的公开叛党,是2012年初丢给中共安全机关的‘震撼弹’,是中共众叛亲离的标志性事件,预示着中共政治信用在其内部同志和其治下的民众中彻底的破产!”。

嘿嘿!中共是中共,国家政权是国家政权,在人民共和国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主体或客体,试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找到那一条法律的条或款,明确规定说中共就是国家政权,将党和国混为一谈?没有!所以笔者认为,即使刘本琦上述言论真的是“恶攻”中共,中共觉得自己的名誉受到损害了,姑且不谈中共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理解程度如何,如果中共尊重现有法律的话,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名誉侵权”为案由的民事诉讼,通过举证述实、辨法析理来讨回“公道”。但如果国家公器如公、检、法沦为(无论主动还是被动)一党政治迫害其他异议公民的“私用”,那就明显超越职权了。需要提醒的是,“渎职行为”甚至“渎职罪”现有法律已经有所规定,希望那些行使公权力的人要仔细理解和掂量,自己所领的薪水及所享的福利到底源于国家财政(纳税人纳税)还是某一政党的党费?既然法律早有规定,要指望哪一天“法律不溯既往”是没有希望的!更何况人类社会对于严重反人类的罪行从来是不适用“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的(例如二战结束后对于纳粹战犯的审判)。千万不要想疯了“升官发财”的梦儿去助纣为虐,忘了什么叫“脏抹布”或“嚼完了的口香糖”甚至“替罪羊”。

第四,参与为李旺阳伸冤

嘿嘿,在社会各界广泛存疑而未经充分检验、对比、释疑的情况下,就匆匆忙忙消尸灭迹,至今数十名湖南维权人士仍被控制。就此罢休,岂非教唆怂恿更多的“李旺阳自杀”事件“一了百了”?为公民生命财产损害的申冤昭雪,如果也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那么这个国家政权与公民的生命财产到底是什么关系?让人疑惑:难道人民共和国政权已被特权分子颠覆而站到了人民权利的对立面了呢?还是刘本琦要“煽动颠覆”的只是是一个“党国”而非“人民共和国”?

何为“社会主义制度”?何为“权贵资本主义制度”?若将中共政治局的头头们一个个分别站出来加以论述,保证答案五花八门,再对照中国现实,真假难辨。由于我无法从网上检索出刘本琦先生对于“社会主义”有过什么说法,格尔木警方刑拘刘本琦先生时所指控的所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显然属于无中生有的捏造,所以本文就没有必要多此一举地对虚假指控展开论述分析,不信,就等着他们公开(如果政治迫害者要一意孤行的话,可能要到法庭上)举证出来让大家质证、质疑再说。

综上,笔者认为,刘本琦的言行与“国家政权”没有任何直接的或必然的关系,如果一定要有关系,也是有人将自己未经全体人民自由公正选举程序授权的特权私利与国家政权“对号入住”,例如将“一党之权”向国家公权力即“当属人民全体的共和国之政权”参杂使假,“党主权”颠覆了“人民主权”,才是正真的颠覆国家政权!相信,现在某些人颠倒黑白将刘本琦制造成“党国敌人”的行为终将验证出与其初衷相反的历史或社会效果:正在塑造出一个对人民共和国政权循名质实的真正卫士——刘本琦!

唉,在真正实现“民有、民治”,并民享“表达的自由、信仰的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怖的自由”之国家,社会舆论随处可见对政府、执政党与当权政客的批评指责,民众可以自由结社并经常参加各种表达诉求的集会、游行示威,甚至人民可以合法拥有枪支,没有压倒一切的所谓“维稳”,即使所谓的“政权定期更替”,社会照样稳定繁荣,政府照样高效廉洁地运作,民众自由、安定而充满幸福。反观当今中国社会,网络发言“实名制”、甚至有些地方特定时候百姓买把菜刀都要“实名制”,每年耗费超过军费预算的维稳费开支,“国家政权”竟然脆弱到刘本琦先生说几句话,就会被“煽动”到“颠覆”,岂非笑话?

在主权在民的共和国,即民主法治国家,人民有权防范和反省自己的国家政权是否被统治势力所要挟甚至所颠覆?一个健康的团体,尤其是作为一个处于执政地位的政治团体,是否也应该反省反省是否被贪得无厌的特权腐败分子所绑架?现在有人一定要将公民刘本琦的言论与“国家政权”的“颠覆”联系在一起,也许又是一个引发更多人们反省的好契机!

陈树庆
2012年7月21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文章来源:参与 更新时间:7/22/2012

2012年7月7日星期六

陈树庆:恻隐之心——王东海在文革武斗中的故事(纪实文学)

一、攻打萧山

1967年7月初,天气最热,驻杭州的上铁第四工程段工人武卫队队长王东海接到所属造反派组织“铁联指”头头谢志明通知:与杭州铁路分局革委会常委、杭州车辆段革委会主任、段长姚达德一起到省军区开会。

到了省军区作战室,南面坐着的一律是二十军、空五军的军人,北面坐着的全部是“省联总”造反派大小头目。

“首长到!”一声吆喝,军人都很整齐的哗一下就起立了,而造反派是稀里哗啦地陆陆续续站了起来。进来的是会议主持人:南萍(驻杭野战第二十军司令,浙江省革委会主任)、陈励耘(驻杭空五军司令,省革委会付主任)、张永生(美院学生,“省联总”造反派的一把手,省革委会副主任)、谢志明等人。

南萍大声说:“现在宣布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最高指示,浙江省革委会打报告给中央,我们的火车在路过萧山和诸暨路段时,经常遭到拦截,甚至伟大领袖毛主席视察大江南北时还发生过对主席的专列开枪。为了保卫伟大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胜利成果,为了保卫伟大领袖马主席,我们决定采取文攻武卫,特向中央请示。毛主席已经做出批示:照办”。现任命张永生为总指挥,谢志明为副总指挥。

接着,一军人就在作战室中间的沙盘,向大家介绍了萧山地区的地形状况、飞机也进行了航拍,“红暴”的力量分布图以及他们可能退守的山区道路。当时整个钱塘江南岸,除了萧棉(后改成杭二棉)为“省联总”造反派顽强据守外,已经全部被“红暴”占领。

省联总的进攻分三路:铁路、公路、水路。由铁路进攻的任务自然落到了杭州铁路段造反派身上,公路进攻由杭州钢铁厂负责,水路由郭志松带领钱江航运公司的造反派负责,包括浙建在内的其他单位造反派战斗骨干,就被充实到公路和水路的进攻力量上。

开始进攻前,将进攻造反派五花八门的的武器全部换成统一制式军用装备,还配有小钢炮,一式穿着刚领出来的“劳动布(象现在的牛仔服布料)”工作服。解放军押后,说好一旦联总进攻受阻而无法取得进展,或者死伤太重,就换成正式军人(已经摘下领章、帽徽)上。

当时,进攻总指挥部、解放军战时急救队和前方医院都随铁路走,任命王东海为警卫队(人员编制为一个排)负责人。给东海配有铁路装甲车一辆,由他坐在上面,带领一半警卫队员前面开路,并用铁路步话机(对讲机)随时向指挥专列报告先行的路况及遇到的战情。

傍晚巨大的云山,压在钱塘江的上空,映着斜阳,火的形象,金色耀眼,一阵风吹来,也映得江面波浪闪光刺目,更加衬托出对岸(南岸)大地的黝黑广袤、静静的恹恹欲睡,战前的宁静更让绝大多数没有实战经验、正在整装待战的“省联总”造反派指战员们说不出到底是恐惧、兴奋、还是悲哀……。

“噹!噹!噹!噹!……”能够感觉对方重机枪从高塔打到所坐装甲车甲板上的碰撞声。东海是懂铁路的,他不怕对手机关枪向他们扫,甚至也不怕对方小钢炮(实际上对方没有),最怕的是对方把铁路炸了或撬了,由于装甲车速度太快,在铁路上惯性冲力也大,一旦一翻车,后果很可能是全车十七、八个人都要死光光。

晚上十点多进攻就已经打响,指挥部与军医专列在晚上十一点过钱塘江大桥。东海的装甲车在前面开路,一直冲到萧山火车站,此时指挥部命令停车,他一个紧急刹车,但装甲车还是往前冲了几十米,只好慢慢地倒回来。当时萧山站已经被联总占领和有效控制,并以此为基点向整个萧山城厢镇展开攻势。

站台上到处是呻吟的伤员,军医列车一停稳,军医们马上就前去诊断,轻伤员就地先行包扎等待,重伤员采取一些急救与防护措施后抬上列车,准备返回杭州动手术。

进攻萧山时,打背靠西山的萧山县委招待所的战斗最为艰难,虽然西山已经攻占,可以对招待所包抄俯射,这边又组织了一波波正面进攻。冲在最前面的是一批从金华赶来的“学生兵”,非常勇敢,叫“金华三师”,还一度冲进了招待所,控制了一楼。但从大门押俘虏出来时,许多人被从楼上窗户里射出的子弹打死。

当时据守在那里的“红暴”首领叫王宝珍,据说她手中的半自动步枪是几年前毛主席亲自给她授枪的,毛泽东的七绝《为女民兵题照》“飒爽英姿五尺枪,霞光初照练兵场。中华儿女多奇志,不爱红妆爱武装。”据说就是专门为她题写的,与当时电影《海霞》主角的原型浙江“洞头先锋女子民兵连”连长汪月霞齐名,1960年4月23日与洞头的汪月霞一起被推荐参加在北京举行的“全国民兵代表大会”,受到毛泽东、朱德等中央领导的接见。王宝珍固然厉害,只要她一举枪,就有冲在前面的“省联总”队员倒地,而且都是头部中枪;王宝珍的手下清一色的娘子军,也个个身手了得,所以主攻县委招待所的杭州钢铁厂造反派死伤惨重。

最后没有办法,只好由杭钢的联总成员用小钢炮轰。只见架在站台上的数门小钢炮口窜出闪光、震耳欲聋的“咚、咚、咚……”几声巨响,一会儿也从远处传来了沉闷的“隆、隆、隆……”声,但我们并没有见到前面炮弹爆炸。大家都觉得很奇怪,这时有人说可能把炮打到西山后面去了。

调整炮位后重新开炮“咚——嘣!”炮弹竟然就在很近的站台边炸开了,冲击波都把东海几乎推倒,一时间大家四散逃开。等了好一会儿才回过神来,再次开炮,总算看到招待所里冒出火光、随后大家冲了进去,俘获了里面的据守人员。

当时天已经蒙蒙亮了,大家在横隔当中的小河这边观战,只见联总队员过桥冲进去时,从招待所的一个角落里突然窜出一个人来,那边有三个联总队员马上折返追了过来,这人纵身跳入河里往这边游,到岸时,这边过去三个联总队员,手中都握着半自动步枪,用枪刺往他身上猛戳,他只好往回游,就在对岸被活活地被刺死在水边。

杭钢联总成员见自己的弟兄死伤重重,恨死了王宝珍,就用枪刺要去捅死她报仇。这时有人说,王宝珍是毛主席接见过的人,不能杀。突然,公安部门造反派组成的“先锋中队”几个成员就扑上去用身体压倒并护住了王宝珍,说她是重要人物,一定掌握着许多重要情报要押回去审理查明,需要留活口。即便如此,王宝珍大腿、胳膊甚至胸部还是被戳了好几刺刀。【1988年3月的一天,江华他去萧山市(今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农场访问,午饭时,他对陪同的杭州和萧山领导说:“萧山杭州第二棉纺厂有一位劳动模范、女民兵,叫王宝珍,是一位很好的同志,听说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打致残,不知她现在情况怎么样了,要派人去看看,生活上要照顾她。”杭州市的领导当场表态马上落实。下午市委向江华汇报说,王宝珍现任杭二棉科室党总支副书记,已落实政策,身体不大好,但可以坚持工作。第二天,江华派秘书张维代表他专程到厂里看望了王宝珍。】

攻下后县委招待所后,王东海率部护卫指挥部“首长”到招待所时,见一女尸,手持步枪,头朝下侧身跌在楼梯口,上衣往下卷垂,把白白的乳房都露了出来。头顶脑浆涂地、血还在汩汩地往外渗出、楼梯上到地上的血已经开始凝成块块、隐隐散发出阵阵腥味。王东海小时候受到母亲和外婆的悉心照料,家里还有两个妹妹,特别见不得女人受到伤害。当时自己还是个小伙子,除了幻想或做梦外,从来没有真正碰过女人。见年轻女子惨状,虽有点反胃恶心,但怜香惜玉之心还是油然而生,感觉难受无比。

问起这个女的是怎么死的,当时一个十几岁的学生小头目就说,是他打死的:当时他和同学们第一批冲进大楼,经短暂交火后就控制了一楼的局面,但继续仰攻楼上兵力不够,留在那里又很危险,就趁天黑组织撤退,但没想到一走出射击死角,马上就被对方发现射杀,他只好退回来,自己躲在楼梯下,尽量封锁楼梯。因为他明白,一旦让楼上人多势众的“娘子军”杀下来,自己肯定死路一条。这是第一个端枪搜索前进而下来的女兵,他早就握着手中的五四手枪一直静静地往上瞄着,在自己被发现前先行开枪,子弹从这个女的下颚穿进、头顶膨出,所以死状很惨。这个女的一死,楼上其他人就不敢往下来了,所以该学生头终于熬到了“胜利”和“大部队”来救他。

二、恻隐之心,“救”人一命

到次日天亮时,萧山城厢镇的全面战事已经结束。副总指挥谢志明带着警卫队长王东海等一帮人马,以胜利者的姿态到各处视察。虽然只是民间的武斗,但战斗还是异常惨烈的:当时“红暴”有一个明碉(麻袋叠得高高的,没有顶盖),战时头顶的高压线被打断掉了下来,两男一女都手握钢枪被电触死,身上衣服被烧光,随来的军医用北方人特有的翘舌口音说“肉都烧熟了!熟了!”,用脚上穿着的军用胶鞋轻轻在那个女的身上一碾,抬脚离开时粘走一层老黄的焦皮,扯出里面白皙的皮肉来,在阳光下那白色特别刺目、恐怖与悲哀。该情景让东海至今难以忘怀,以至于他此后每次见到烤肉时就会恶心,不敢去吃。

东海正为一连串的惨景伤感时,只见一群人拥簇着一个反绑双手的人走了过来,谢志明问怎么回事?那群人里的小头目报告说,这个人是萧山运输公司的“红暴”头头,打死了我们很多人,现在被他们萧山本地的联总造反派抓获,请领导指示。谢志明说“杀人偿命,毙了!”,那人连忙跪下说“我要立功赎罪,我知道红暴在山上埋了三挺机关枪和其他许多武器弹药、军需物资,只要绕我一命,我就带你们去找出来。”谢谢志明听状大喜,命令东海说“你带几个人跟他去,如果找到了埋藏的枪支,就饶他一死;如果他说‘造话’,就地正法!”。

王东海就带着陈水忠等几个兄弟跟着他去找,他在萧山城里荡了好大一个圈子,把大家都走糊涂了,最后到了萧航公司找到了一个仓库,里面放满了面条、火腿、香烟、药物、药水、棉纱、绷带、被服等补给用品,就是不见枪支弹药。王东海很愤怒,把他拉到一块空旷地面,他一路哀求道“小兄弟,我不是存心要骗你们,如果我不这样做,早就被你们打死了,说埋藏枪支的确是假,但看在我也带你们找到了这么多物资的份上,就饶了我吧!”

王东海板着脸、阴沉沉地对他说“你是听到我们领导怎么吩咐的,我现在只好执行了!”,到了一篇开阔的荒地,王东海厉声喊道:“立停!立正——向前十步走,向后转!”,东海站着,抬起手中的五四手枪对准了他。

原以为面对着东海举枪,那人会吓得满脸恐慌、屁滚尿流,跪地求饶,或者会像电影里的英雄那样高呼“毛主席万岁!共产党万岁!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万岁!”这样的革命口号甚至也有可能高呼“打倒共产党!打倒省联总!打倒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反革命口号。

但让王东海大失所望的是,那人一脸木然、眼神黯淡而茫然。东海心中也迅速掠过一丝悲哀,有点可怜他,就和气地对他说“你今天命中如此,你家中还有什么人,如有什么话需要向他们交代,我一定转告”。不想那人突然跪下,大哭了起来,说“我不想死啊!我也不能死啊!我爸妈有把年纪了,拉扯我长大不容易啊,我死了,白发人送黑发人,我对不起他们啊!哦呜!哦呜!哦呜!家中两个孩子都还小,大的刚上学、小的刚会走路,我死了他们哪格办哦!哦呜!哦呜!哦呜!我老婆人长得漂亮也很贤惠,当初不顾她父母嫌弃我家里穷,说我能干嫁给了我,我们很要好,她一直来很满足,以为跟着我能过好日子,现在她要做寡妇了……哦呜!哦呜!哦呜!……我怎么跟他们说啊?我怎么跟他们说啊!哦呜!哦呜!哦呜!……”他就这样“哦呜!哦呜!哦呜!”地哽咽着、哭述着。

看着他这样子,王东海心里一阵阵难过,鼻子一酸眼眶里也忍不住噙着泪花,生气地对他说“这是打仗呀,上有老下有小的来干什么啊!你难道不知道死了那么多人啊?我们许多人就是被你们打死的,像我这样虽然上有老,但没有小的牵挂,总比你好点”。

那人见东海把枪放下,就朝东海他们磕起头来,说“如果我今天能够活着回去,就再也不来打了!”,跟着东海的几个兄弟也哭了,说“队长,饶了他吧!”,王东海对那人说“算你运气,今天饶了你的狗命”。

王东海让陈水忠去给他松绑,但直到这时才注意到扣着的八号铅丝太紧,已经绞破皮肉,混着污血把手腕里面的骨头都露了出来,奇怪他一路来怎么不喊疼?队员们用手扳不开,现场也没有工具,王东海就到刚去过的仓库里翻找,最后看到上面梁柱间用来固定的八字钉突在外面,拿了块石头爬上去从侧面敲了几下,看看摇了,就一用力把它拔了出来。就用这粗粗的八字钉让几个弟兄把反扣在那人手上的铅丝慢慢扭开。大家一边扭,那人一边发出“哦!哦!”的声音,额头上冒出了汗珠,看来现在他知道疼了。

把那人松绑后,他要过来谢不杀之恩,王东海大声呵斥道“滚!”。但那人过了一会儿又来找到了正在盘点库存的王东海,哀求道“你们虽然放了我,但我还是死路一条!”

东海吃惊地问他“为什么?”,那人说“满街都是你们的人在巡逻,被抓牢了,还不是死?”东海说“那你看怎么办?”他说“要么先跟着你们,要么给我开个路条”,王东海心想“我们是指挥部的警卫队,让一个‘红暴’分子跟着,那肯定很不妥”,就说“我们有许多事情要做,那就给你开个路条吧”,就取出笔来,在一本笔记本上写上“此人已经投降,根据宽待俘虏的政策,免其一死,到俘虏营报到——指挥部警卫队:王东海”,扯下纸条交给他,说“自己到俘虏营去报到吧!”实际上就是放了他,他到底怎么走,去了哪里东海他们就不管了。

后来王东海以“坏头头”、“现行反革命分子”被打倒后,听说那人不知情,还写信来找过“恩人”,该信被四工段领导“扣留”了下来,后遗失,但最终双方没有相互联系上。

清点并移交完所缴获的仓库后,王东海带着几个警卫队队员,奉命开着一辆红色的消防指挥车巡视。城厢镇周围全是一望无际的络麻田,络麻长得比人还高很多,田塍纵横交错,里面黑森森的,他有点毛骨悚然,心里在咕噜“你们(红暴)怎么不听毛主席老人家的教导打游击战?要是利用城里的房子、街道、里、弄加上临时构筑的街垒,尤其是利用可以神出鬼没的络麻田袭击我们,我们在这里,迟早都会死翘翘的。你们傻乎乎的,据守几个据点跟我们(省联总)打起了阵地战,我们有空军和野战军支持,要什么有什么(指武器装备,从枪支弹药、小炮,必要时甚至坦克飞机),你们不失败才怪呢。”

那天上午,王东海他们在郊区突然发现两个个红暴队员(持枪)在逃,后面联总开着汽车在追。两人只好跑进田间小路,进入一座三间老式的大瓦房。联总队员迅速展开,将房子层层包围,机关枪也架好了,开始大声向里面喊话:“投降吧,不投降我们马上就要开枪了,几间破房子保护不了你们,我们一开火,很快就会夷为平地”。

喊了几遍,只见从瓦房里跑出一个老农,边挥舞着手上的一块白毛巾,边喊“弗要开枪!弗要开枪!房子里老老少少十几个人哪!开枪了咋弄呢?”,外边的就喊:“不开枪可以,先把抢交出来,然后以一个个举手出来。”,老农回去,过了一会儿就抱着两把步枪出来扔到田里,然后里面的人也就一个个举手出来,大家一拥而上将刚才逃跑的两个“红暴”队员抓住,从房子里找来麻绳捆绑住,押往俘虏营。

攻下萧山后,全面清剿漏网“红暴”人员,安顿民心,恢复秩序等工作一直持续到当天下午才告结束。在萧山往龙山化工厂的一条支线铁路上,王东海看到了两节车厢,车上的座椅早已经拆除,里面满满的都是被俘虏的“红暴”,外面还有许多装不进去,也没有看到那个被他“放走”的“红暴”,东海心理一丝宽慰。

“红暴”们跪在车厢地板上或外面地上,互打巴掌,旁边站着一群看管人员,走来走去来回巡视,看谁打得轻,就要谁把自己的鞋子脱下来,看管人员先用鞋子打他们的,然后强迫他们自己打。地上跪着的人,男的,女的都有,虽然男的多,但从眼神中了明显可以看出,他们在无奈中还是冒出仇恨的目光,女的尤其如此。王东海突然意识到:人,在特定情形下,人性的扭曲,毫无尊严!

虽然打下了萧山,傍晚清点死伤人员,此次进攻萧山省联总死了数十个人,杭州钢铁厂最多,后都被追认为“烈士”。

由于省联总的乌合之众死伤惨重,社会反响大,上面领导也很不满意。等到攻打诸暨“红暴”,就把“联总”造反派全都撤了下来,由军队(暂时不戴帽徽、领章)直接去解决了。

三、本篇纪实故事的历史背景及附言

1966年“文革”开始后,在毛主席“炮打司令部”大字报的号召下,全国人民要紧跟毛主席干革命,彻底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夺“走资派”的权…。在这种形势下,每个单位里都会出现三种派别:即是“造反派”、“保守派”和“消遥派”。

“造反派”,主要是由参与“文革”的各单位基本群众所组成,他们崇拜毛主席、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通常对于地方或本单位的当权者有这样那样的不满,但又没有渠道表达,平时更没有机会参与或改变现状,“文化大革命”的到来给了他们一个“造反”的机会。

所谓“保守派”,大都是单位或地方领导的亲信、政工人员、历次政治运动的骨干和打手等,一般出身根红苗正的人,当然在当时“造反有理”的形势下,没有人敢公开正式承认自己是“保守派”,通常也自行组织“造反派”或渗透颠覆其他群众性“造反派”组织。

“消遥派”则大都是有这样那样问题的人,他们怕以后领导会打击报复,所以两派都不参加,被认为是运动中的“落后分子”。

到1967年初,以张永生为首的“省联总”造反派,势如破竹地占领了杭州市的政治舞台。但很快斗争复杂化了,以翁森鹤为首的“杭丝联”,以方剑文为首的“红暴派”组织,迅速扩大,并互相开展夺权斗争。王东海所在的上海铁路局第四工程段,按文化大革命的块块造反之归定,各单位都要由当地归口。所以第四工程段的造反派就参加了杭州铁路分局的“铁联指”造反派,由谢志明(曾为毛主席开过专列)领导,而“铁联指”又属于“省联总”造反派在铁路部门的一个分支组织。

当时社会上造反派的派系斗争相当激烈,白天“促生产”,一到周末或晚上,大街上经常看到成群结队的造反派游行队伍“抓革命”,普通老百姓都很难身免其外。本文作者陈树庆小时候听他妈妈讲文化大革命派系斗争故事的时候,就是这样说的“当时新登(杭州附近的一个大镇)的造反派有两派,一派叫红暴,一派叫省联总。如果你在街上碰到了造反派队伍,他们就问你是哪一派的造反派,你如果说对了和他们同一伙,那还好;如果说是他们的对立派,马上就揪着你开始批斗游街;如果你说什么派也不是,他们就说你是消极対待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逍遥派,是接受批斗还是马上加入他们派别由你选择,通常为了避免吃苦头,权宜之计只好加入他们并装作积极和他们一起运动。有很多笑话,说早上夫妻俩出去上班,晚上回来就变成了‘你死我活’的对立派,其他家里人包括父子、兄弟姐妹和亲戚之间发生这种情况就更加司空见惯了。还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今天是联总、明天是红暴、再过几天又变成了联总,这样变来变去的人虽然少数,但下场最惨,因为双方都把他们当叛徒看甚至”内奸“看,对叛徒或”内奸“的打击是很残酷无情的。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决定只参加一派,跟着去运动、去战斗,是好是歹,认命算了。”,在探讨“文革”历史时作者曾把我妈的描述讲给东海听,王东海说“各地的情况都差不多,杭州也是如此”。

笔者认为,文化大革命的“造反派”派系斗争,从本质上说,是算不上真正意义的群众造反。就浙江来说,“红暴”和“省联总”两大派的斗争,“红暴”自称是“造反派”,但被“省联总”称为“保守派”和“老保”,两派实际上都有错综复杂的背景,无论从开始、过程直到结束,始终反映出中共内部派系斗争对群众运动的操纵和不同“造反派”组织对中共不同当权派系的选择性归附,相互利用,是高层权力斗争在地方的延续。“造反派”的命运始终伴随着中共高层斗争格局的变化而改变,缺乏自主的支配力,更谈不上在制度层面比如实现民主法治、捍卫人权等方面的进步意义。例如在1967年的“文攻武卫”大武斗结束后,一九六八年二月十三日人民大会堂福建厅《中央首长接见浙江省部队及省联总派代表讲话纪要》【出席:陈励耘、南萍、石英、张永生、刘福元、孙宏兴。】一文中或多或少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在《讲话纪要》中,周恩来总理(姚文元陪同)说:“去年一年你们(省联总)是造反的,是站在毛主席的革命路线上”,“尽管红暴犯了许多错误,冲军区(以揪省军区‘修正主义分子’为名,实质为本派抢分武器,红暴率先,省联总随后)你们还是一起的,主要中间一段犯错误,关于江华(当时浙江省委书记,粉碎‘四人帮’后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问题,当时,我说不能说江华是刘、邓司令部的,他们(红暴)就保江华,后来,龙潜(浙江省军区政委)就支持他们,和你们对立,结果发生武斗,认识上批判是应该的,但还是内部问题”,“红暴要拉起大旗,搞全省组织,跟你们闹对立,那是不对的。现在就是要按照主席的最新指示,斗私批修,各自多做自我批评。红暴是犯过错误的老造反派,红暴那里有那里算,基层有的就在基层联合,当然要帮助,批评他们,帮助他们认识错误。工代会,红代会都允许他们参加,允许他们承认错误,实现联合。省、市革命委员会要有他们的代表。地县原来有红暴的,或者有观点与红暴相同的组织的,在他们承认错误检讨之后可在地县与他们联合,当然温州、金华、肖山、诸暨等是另外性质。就是这些地方组织,在承认这些错误后,也允许他们回来。”,“你(省联总)是多数,不否认,但对少数的工作不做好,是你们的政策不对。他(红暴)还要发展,而且连你已经联合起来的,他还会再拉过去,你们不要相信你们那个联合就那么巩固。你们一定要照毛泽东思想办事,掌握好政策。不要太相信那个多数”。

1979年民主墙时期,王东海在浙江提出《毛泽东是人,不是神》由李锡安完稿发表在首期《钱江潮》民刊杂志上,王东海还写诗要为刘少奇平反;1989年“六四”事件发生后,6月6日下午王东海带着方醒华、杨晓楼、陈立群和文澜商场的全体职工举着两幅大幅写着“死为鬼雄”,“不准杀学生,向我开枪”的横幅标语从火车站步行通过解放路、延安路到武林门广场游行示威;1995年前后在中国东南顽强撑起浙江民运的一片天空;1998年6月和王有才、林辉、吴义龙、祝正明、王荣清、毛庆祥、朱虞夫、单称峰、徐光等人以“和平、理性、公开、合法”的行动准则在浙江率先揭开了中国民主党公开组党的序幕;自1999年以来至今十三年间浙江民主党屹立不倒的坚持中,王东海先生如定海神针般的主心骨作用及海纳百川的凝聚力;直到2012年4月28日上午8时30分左右,也就是释迦牟尼佛生日的这一天于浙江天台国清寺魂归天国。

在那普遍偏执疯狂的“文革”年代,王东海先生在本篇故事当中剽悍勇敢而不失悲悯之心的行为及感受,与后来他所有的重大经历,到底是巧合,还是冥冥之中注定了某种因果关系,自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

文章来源:独立中文笔会 更新时间:7/7/2012

2012年7月6日星期五

陈树庆:肖国珍律师现在身处何境?

昨天,我的gmail信箱里看到这样一封来信"紧急发布:刚才北京市公安局(单位领导电话告诉我的,也可能是国保)已经到我工作的区域找我。已约定,我明天上午到单位与公安局人员见面,他们将把我带走到局里问话。估计是因为李旺阳后援团我带头联署的事。如我失踪,请互相守望帮助。从现在起,我随时可能被带走。这一天终于来了。意料之中。我意志坚定,心态平和,不会自杀。肖国珍律师(电话15210442636)".

肖国珍律师,我是最近在gmail信箱里,从她给秦永敏王喜凤夫妇关于所谓"非法同居"违不违法的法律咨询中最初了解的,通过google搜素引擎,我也知道了她是一位"志在宪政民生"的巾帼同道。据我分析,北京国保找她,可能最近与她联署《李旺阳"自杀"事件真相调查的法律和公民后援团联署名单》有关,更可能与她就四川什邡民众抗议钼铜项目事件撰文《北京肖国珍律师对什邡事件的呼吁》有关。

在《北京肖国珍律师对什邡事件的呼吁》一文中,肖国珍律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条文,通过辨法析理,认为在本事件中"警察对民众施暴,损害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健康与安全,构成以公权力实施的违法犯罪。在本事件中,警察使用警械,不是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而是蔑视本应珍惜的生命,是肆意地、不加节制、不加区分地伤害民众,是典型的、披着合法外衣的、违法的以强凌弱!若警方继续粗暴、草率地对生养自己的民众使用武力,民众作为弱势一方将遭受更大的伤害,且将次加剧警民冲突与官民冲突、破坏社会秩序,使事态走向恶化".

并强烈呼吁"一、立即停止一切暴力行为。二、在法治框架下,以理性和平的方式,共同对话,协商解决问题。

三、立即无条件释放因本事件被羁押的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在内的民众。四、

追究公权力相关人员对本事件发生、恶化,尤其是暴力伤害民众者的法律责任。五、给予受伤、受害者及其亲属以补偿与抚慰".

可见,肖国珍律师介入了目前中共警方处置不当而又最棘手的两件事,是否会因此遭受警方恐吓或迫害,让她"消声",有待于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观察。出于守望相助的道义,笔者于今天下午14:00与16:00分别拨打了肖律师的电话,都是自动的语音回答"您好,您拨打的电话已关机".肖国珍律师的处境到底如何,现在还是一个让人忧虑的"迷".

美国波士顿犹太人屠杀纪念碑上,铭刻着一位名叫马丁*尼莫拉的德国新教牧师留下的短诗"在德国,起初纳粹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接着纳粹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纳粹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纳粹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出来为我说话了".

陈树庆
2012年7月6日下午16:20分出稿于中国杭州。

文章来源:参与 更新时间:7/7/2012

2012年6月5日星期二

陈树庆:民主不是谁的专利,民主党更不是谁的私产

我在博讯网的[华夏黎民党]专栏中看到2012年6月3日《严重警告中国民主党国内党员秦永敏、陈树庆、张林、王森等人》(以下简称《严重警告……》)一文。因为王军先生2012年5月29日组织中国民主党(世界同盟)成员及其他民运组织在纽约举行纪念“六四”二十三周年集会,在集会上有秦永敏先生的妻子王喜凤女士、张林、王森及陈树庆的发言稿,《严重警告……》一文对王军先生的身份进行所谓的“曝光”,以“抓中共特务”的名义欲达到“任何民主人士必须立即同王军划清界限,海外中国民主党唯一可以信赖的只有谢万军领导的中国民主党”之目的。

因《严重警告……》一文内容,严重违背客观事实、违背民主原则、也不符合中国民主党的建党理念,更何况该文作者本身即【华夏黎民党中央委员会】的虚拟名称,藏头藏尾不能堂堂正正——作为民运或民主党的“判官”存在主体不适格的瑕疵,我围绕《严重警告……》一文批驳如下。

一、民主不是谁的垄断专利,而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民主,即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或称“主权在民”,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原则,即公民权利平等,尤其要反对任何在政治上的等级制度将人民割裂成三六九等。如果不能坚守公民权利平等,而将民主看做是一部分人比如某个阶级的专利(垄断特权),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就会被统治者将“人民”这一整体概念与“公民”这一个体概念割裂开来,夹“人民民主”之名以行专政(专制独裁)之实。关于这一点,革命先贤在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时就有了缜密的考量和规定,例如:“第一章总纲”之“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又如“第二章人民”之“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中共当局搞假民主,最为典型的就是只允许他们自己叶公好龙地喊“民主”,如果谁对于他们凌驾于民权和法律之上的“领导权”加以质疑、对“民主”或“共和国”循名质实时,中共当局就将谁看作“敌人”,扣以“反革命罪(过去)”和“颠覆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现在)”横加政治迫害,我们不少人都有深受其害的经历。之所以如此,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中共当局对“民主”也加以“垄断”而成了其独家的“专利”。如果我们中国民运中的某些人也将“民主”当作自己的专利对他人动辄以“抓特务”的卑劣手法横加排斥,那么与中共当局的假民主又有何区别?目前,中国大陆有超过军费预算的“维稳产业综合体”,某种意义上也是制造“敌人”综合体,难道海外中国民运里也存在妄图形成特殊既得利益的制造“特务”综合体不成?

《严重警告……》一文将王军先生说成是“经华夏黎民党中央调查局查证,中国民主党主席王军,原名徐敖春,男51岁,江苏人,中共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北海舰队航空兵少校。”如果该种说法属实,我认为基于“民主不是谁的专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原则,我们应彻底摒弃“唯成分论”的历史垃圾。王军先生的中共党员和解放军军官之历史身份,一点都不会影响到王军先生参与中国民运包括中国民主党的组党活动。试看,在苏联瓦解的俄罗斯民主化进程中,叶利钦曾是苏共党员、莫斯科市长,普京还担任过KGB住东德的高官,俄罗斯人民因为他们的贡献或才干,不仅接纳了他们甚至还选举其担任了国家首脑。这样的例子在其他国家实现民主的进程中也屡见不鲜,外国人能做到的事情,为什么我们中国人就不能去做?更何况,目前中国民运包括中国民主党的不少最优秀成员也来自于中共体制内部,光警察就有高沛其、郭少坤、吕耿松、李大伟、黄培剑等等,难道不好吗?

唉,瓦岗寨里的秦琼曾是隋朝的捕快,罗成还是“太子党”(其父罗艺乃雄霸一方的隋朝地方诸侯“北平王”);水泊梁山的武松也曾是宋朝的捕快,林冲还是八十万禁军的教头呢。可惜,我们民运里面,总有那么一些人,连草寇的胸襟都没有,见到谁的名气大、有影响力,就沉湎于抓谁是“中共特务”,抛开就事论事,大兴捕风捉影,喜欢在自己的阵地上砍到一面面有号召力“战旗”。乌烟瘴气的“窝里斗”,弄得人人自危、众叛亲离,能担当得起凝聚人心、推动中国实现民主法治的历史重任吗?

二、中国民主党不是谁的私产

浙江民主党,虽然只是中国大陆各省民主党及海外各民主党组织中的一个单元,但无可否定其在创党及坚守时期的突出表现和特殊作用。早在2006年6月22日我在答孙克先生询问了解浙江民主党运作情况时,回答如下:

浙江的中国民主党,只是一个公平与开放的平台,任何对与中国民主事业负责任的人,只要也愿意为中国民主党的发展与壮大算计,也愿为中国民主党的组织行动负责,都可以到这个平台上来一展才华。

目前,浙江民主党没有常设的组织机构与负责人,但每个具体的战役都有具体的组织和负责人。这样的组织架构,虽然有可能是不得以的临时之举,但好处有四:

(一)保持中国民主党的公平与开放性。如果内部常设机构建立,有可能成为一个封闭的权力等级体系,妨碍外部有才华的志士加入和发挥他们的才华,从而影响中国民主党的发展与壮大。现在我们只要能够坚守“阵地”、高举“战旗”,那么“山中自有梧桐树,不怕凤凰不飞来”;

(二)堡垒最容易从内部被攻破,现有浙江中国民主党组织模式,可以有效避免内部的争权夺利,平等团结既可以防止内部"趋炎附势"之人通过迎合阿谀等不正当手段来牟取不可告人的私利,也可以杜绝外人利用我们的矛盾挑拨离间;

(三)如果内部常设机构建立,其中负责人即使没有真正为民主党负责过什么具体工作,其“职务”本身就很容易成为遭致迫害的“口实”,也容易导致“司令部”一再被摧毁。我们现在的模式,战役或战斗的负责人只对本战役或战斗负责,实践证明基本上可以做到决策与组织的动态而“藏于九地之下”,行为和声势的突然与坚决而“动于九天之上”;

(四)可以有效避免产生绝对权威的党魁,我们应该吸取毛泽东危害共产党、危害人民的教训,中国民主党的组织应该超越国民党和共产党的那种“列宁主义政党”模式,学习与实践美国的那种“政治理念、合法利益的凝聚平台”之民主政党模式。

当然,浙江现有的民主党运作模式,严格意义上说,是一个在民主理念指导下的“战时”临时模式,面对中共反动派的残酷镇压,它在我们前赴后继的奋斗中,确保了我们“打不垮、拖不烂”而稳步发展壮大,并堂堂正正地为维护公民权利、推进民主法治发起了一个又一个攻击波。

将来中国民主党的发展、组织和制度完善,是否可以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仅供参考。

2010年,吴义龙先生出狱后,将上述保持党内正气始终占主导,既能鼓励更多的人“做事”、又可有效防止“争权夺利”的模式称之为“项目责任制”。从生物学角度讲,生命存在于“新陈代谢”;对于一个组织,没有“新鲜血液”按照良性竞争的程序后来居上,就会固步自封停止发展,自我萎缩甚至自取灭亡。至少中国民主党在浙江的部分,我们欢迎更多的有识之士来为中国的民主进步事业做事,“英雄不问出处”,我们“老兵们”都愿做“新锐”的铺路石(毛庆祥语)。

对此问题,还不妨摘录2011年8月5朋友粘贴于【工党论坛】的《陈树庆答王希哲:中国民主党不是谁的私有财产》部分内容加以说明:“中国民主党的组党,是基于全体中国公民所拥有的政治结社基本权利,是一个基于共同的人权意识和民主法治理念的活动平台,不是任何人(包括创始人)的私人财产,我们始终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国家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反对把国家党有化;中国民主党属于全体民主党员所有,反对把政党由少数党魁垄断而私有化;中国民主党的党内权力由下而上来自于党员的授权,党的组织不得侵犯党员的基本权利”,“中国民运属于全体中国人民争自由、争民主的权利,中国民主党属于中国民运的一部分,而不能反其道而行之”。

三、中国民运,“海纳百川,有容乃大”

《严重警告……》一文中写道“中共总参特务王军对海外民运的破坏已经是有目共睹,特别是对谢万军领导的中国民主党的破坏极其严重。王军领导的伪民主党世界同盟,按照中共的指示,将邪教、藏独、疆独、台独等反动标签不停地往民主党头上贴,严重败坏中国民主党在国内民众中的声誉”,在我们国内民主党人看来,这段话很像中共当局无中生有地对异议人士欲加其罪的“扣帽子、打棍子”手法,是禁不起事实证伪的。

就中国民主党海外各组织而言,我们不否认他们对于扩大民主党影响、壮大民主党力量的各自贡献,也不否认他们对于国内民主党人坚持抗争的种种帮助,但无疑:每当有民主党人被中共抓捕时,是王军先生带领的民主党世界同盟成员组织的抗议声援次数最多、规模最大;每当有民主党人身患重病或狱外家属生存困境时,是王军先生带领的民主党世界同盟成员雪中送炭最及时也最多。对于这一些,“谢万军领导的中国民主党”或“华夏黎民党中央委员会”到底有多少具体、实在的“功绩”?比不过人家,应该多多学习提高赶超才对,应正相的竞争,千万不要“我做不好、做不到,你也别想做得好、别想做得到”的负向拉扯作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作出的关于“邪教”之《决定》、《解释》,可以说“教主崇拜、精神控制、反人类……”的界定,对照马列毛教义和中共历史,为其量身定做最为恰当不过了。中国当局政法和宣传部门对于法轮功学员“残害生命”的栽赃案例,即使在中国大陆许多已经被明确的事实所证伪,全世界那么多国家那么多民众在练法轮功,咋在这些国家没有听说过发生一例中共当局陷害法轮功所描述的案例?谣言止于智者,以“捍卫人权、推动中国实现民主法治”为宗旨的中国民主党人应该尊重法轮功学员因坚持“真、善、忍”信仰及练功的权利,同情他们所遭受的群体侵害,支持他们“说明真相”的和平抗争。中国人民的人权受到中共权贵的僭越侵犯,不止于汉人,也包括各少数民族,还包括外交空间及国民主权受打压的台湾同胞,中国民运包括中国民主党如果想在推动国家进步甚至将来实现民主时有效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从现在起就应该以平等开放的姿态,了解、尊重与维护各少数民族及台湾同胞正当可行的诉求,以达真正之“共和”。如果关起门来搞封闭式的“孤立主义”,不仅无助于民主事业,也必然无助于将来有效担当起人民、国家和历史所赋的应有责任。显然,所谓“王军领导的伪民主党世界同盟,按照中共的指示,将邪教、藏独、疆独、台独等反动标签不停地往民主党头上贴,严重败坏中国民主党在国内民众中的声誉”之所说,是中共当局想强加,但《严重警告……》一文实际上已强扣上的“标签”。

做人、组党、建军、立国、甚至办企业,都要坚持以正为本、堂堂正正,切忌成事不足败事有余的歪门邪道。我崇拜伍子胥、廉颇、李牧、岳飞、文天祥、于谦、袁崇焕、林则徐、白崇禧、张自忠、彭德怀等冲锋陷阵或守土有责的忠臣良将,最痛恨克敌无术但投机取巧、在背后捣鬼、陷害忠良的“权术”之徒如伯嚭、郭开、宋高宗、秦桧、崇祯、康生之流。在“六四”二十三周年之际,中国民运或我们中国民主党里,有人如果不是积极组织或参与具体的纪念活动,而是对于活动组织和参与者进行“火力侧击”或“背后捅刀子”,会让人大出意外的。如果深究其“意欲何为”可能有“诛心”之嫌,我可以作罢,但无可否认,这种“意外”行为对民运团结的正负效果还是一目了然的。

记得柏杨《丑陋的中国人》一书中说“至于中国人的窝里斗,可是天下闻名的中国人的重要特性。”、“每一个单独的日本人,看起来都像一条猪,可是三个日本人加起来就是一条龙,日本人的团队精神使日本所向无敌!”、“每一个中国人都是一条龙,……但是三个中国人加在一起──三条龙加在一起,就成了一条猪、一条虫,甚至连虫都不如。因为中国人最拿手的是内斗”,看来中国民运包括我们中国民主党,要真正推动中国的历史进步,不仅要在制度改进上着力推进民主法治,还必须从自身开始在民族文化与民族性格上克服“勇于私斗,怯于公战”着手才对。

如果认识到民主绝不是部分人的“专利(垄断特权)”,认识到公民权利平等是民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则,就决不能把民主或民主运动当作了自己的“私生子”,什么人参加民主运动或有什么运作得他恩准。如果认识到目前中共执政集团里聚集了众多不乏民主法制意识的治国良才,认识到我们民运人士包括民主党人也有自身时不时难免的人性缺陷,基于“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浅显道理,但愿革命先烈包括中山先生倡导的“博爱”精神能够以“开放、兼容”的形式在中国民运包括中国民主党内得以体现,力图在中国走向民主法治的进程中能以最小的内耗与代价实现全国人民最大范围与程度的“共赢”。

但愿华夏黎民党“本着对秦永敏、陈树庆、张林、王森等国内民主党领袖的关心和爱护”所发的《严重警告……》一文,仅仅只是“轻重缓急”弄不灵清的一时糊涂,而不是故意“正事不干,无事生非”,希望能够回到并力向前、为捍卫华夏黎民百姓权利多做实事的民运正道上来。不能光“听其言”,更要“观其行”,做事,本身就是对一个人或一个团体最为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

最后,不妨节选王荣清先生2003年7月《为谁而党,为谁而争》中的一段叙述结束本文:我们参加民主运动和组织中国民主党,不是为了成就哪位“救世主”的“丰功伟绩”和“万世英名”;不是为了寻找“主公”并为他“打江山,坐天下”;不是为了将来能从“伟(伪)人”的恩赐中分享一点残羹剩渣;也不是以推翻哪个政党、恣意打倒和惩罚哪些个人为目的;而是为了争取包括自己在内每个中国人起码的公民权利和做人尊严;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国家能在一个良好的制度(民主法治)下,走向繁荣富强、热爱世界和平并参与主持世界公理。

2012年6月5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文章来源:民主中国 更新时间:6/14/2012

2012年4月29日星期日

陈树庆:民运东南擎天柱:王东海生平简介

曾经撑起当代中国民运东南一片天地,并在1998年与王有才、林辉、吴义龙、祝正明、毛庆祥、王荣清、朱虞夫、黄培剑等人公开组创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的王东海先生,2012年4月28日上午8时30分左右,于浙江天台国清寺访友途中心脏病突发,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持续1个小时的抢救无效后,不幸去世。王东海先生是一个平凡的人,但又有着不平凡的一生,现将他王东海生平简介如下:

王东海出生于浙江杭州的实业世家,祖父王再堂乃当时杭州最有名的云裳丝织厂老板,云裳丝织厂曾经和都锦生丝织厂齐名,王东海的父亲王志良是王再堂的三子。王东海的外公薛禹田16岁开始到杭州拱宸桥的英国运河海关做事(注:庚子赔款关税抵押),东海的母亲薛凤英,是薛禹田的独生女儿。日本侵华战争全面爆发快打到杭州时,英国人就留下1000大洋给薛禹田“留守”,顾自己溜之大吉。日本人占领杭州后,找到薛禹田要他为日本人办事,但薛禹田对日本人没有好感,更何况此时日本已经成了明目张胆侵略自己家乡的敌国,替日本人办事已经突破了薛禹田的道德底线,他就暗中雇了两条乌篷船,一船装人、一船运货,乘夜携带家小匆匆逃难他乡,从此家道中落。

1946年11月3日王东海出生于运河边王家河头的一处房产,当时王家专门从萧山请来一个叫“许半仙”的瞎子给他算命,瞎子说“小孩命中缺水,秉性刚烈,多劫难”,王再堂顺口说“那就让他叫东海吧,福比南山,寿如东海,还怕没水不成”,就这样一改当时王家孙辈男孩以“顺”字起名的规矩。

大跃进期间,民生维艰,王东海先生14时就辍学离家自立,到杭州西郊的平山农场干活。在西郊农场,他结识了各式各样的人物,除了当地朴实的农户外,既有勤勤恳恳、爱护青年的共产党基层干部,也有欺男霸女的小官痞,有接受改造的“反动军官”,还有学识渊博的“右派分子”和“家境不佳”的知识青年。环境虽然艰苦,由此也让王东海有机会偷偷阅读了许多当时所谓的“禁书”,如屠格涅夫的《猎人笔记》、雨果的《93年》、《复活》、《保儿柯察金》、《烧炭党》、《茶花女》等等,书里其中有一个情节他记得最为深刻:“双方激战即将结束,保皇党一个将军本来得及撤退逃跑,但突然发现堡垒熊熊火焰升起,里面有两个小女孩哭叫声,他赶紧返回,用绳索放下两个女孩后,自己已经错失了脱身机会被革命党人俘获,当时大革命双方都相互血腥屠杀与镇压,但革命党人的那位将军却释放了保王党军官”,让他隐隐感觉出人性超越阶级斗争,他把当时现实生活中共产党大量南下干部喜欢娶地主资本家的小姐做老婆一对照,他曾对我(陈树庆)说:“那就是美也可以超越阶级斗争”。

1963年王东海从平山农场回到杭州,因人长得彪悍有力,一度成了浙江省业余体校的单人皮划艇运动员。18岁参加工作,在上海铁路局第四工程段当临时工,1964年底,参加工作不久的东海因参与一起紧急事故抢险而工伤,病退回家休养。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广大临时工出于争取同等“劳动者权益”之动机的造反席倦全国,称做“红色劳动者”,王东海也参加了上铁第四工程段的造反派。我曾问他:为什么上面发动“文革”后,你要站出来造反?你当时的真实意图如何?他说:“当初我和多数起来造反的工人一样,确实是怀着朴素的无产阶级革命感情的,十分痛恨官僚主义,痛恨党内的特权分子,大家非常相信毛主席一定能够领导我们能彻底消灭官僚主义。当然,广大临时工造反派组织争取同工同酬权益的目标,同我的切身利益相关,再巧遇我病休在家,有的是时间,就理所当然地投入了文化大革命,也倦进了本单位的运动”。由于王东海一贯的仗义执言,办事坚毅果敢,为人豪爽,在工人中很有人缘,得到大家支持,被推举为造反派领袖之一,负责担任工人纠察队头头,在67年文攻武卫开始后,担任四工段的工人武卫队队长,参与了军方(当时驻杭州的野战第20军)支持的杭州造反派(省联总)进攻萧山造反派(红暴)的武斗。

1968年,随着“文化大革命”的进一步深入,当时在上铁四工段也要为成立革命委员会而紧罗密鼓准备了,在造反派内王东海是负责主管当权派的。在“揭开党委的阶级斗争盖子”运动中,由于他认为并非所有的当权干部都是“官僚主义、资产阶级堕落分子”和“反对文化大革命”的,拒绝参与迫害活动、并一度保护了包括常衞、曹立堂等南下或技术干部免于“被斗争”,最后自己被当做“坏头头”揪出“挨斗”,并被进一步被陷害成“反革命分子”

(注:新安江工地被批斗回到杭州监督劳动期间,一次王东海上厕所大便,随手扯了半张报纸,等他回来后继续劳动。一会儿,来了许多武卫队员,押着他到厕所,问他在那个位置如厕,东海指给他们看,他们就从坐坑下撩起了一张湿乎乎、沾满粪便的报纸,指着说“你是不是用这张报纸揩屁股的?”,东海说是,他们让东海把折着的报纸打开,上面有毛主席的像。他们一拥而上将东海抓了起来,立即开批斗会,从此,东海的除了“坏头头”的身份被审查批斗以外,正式加上了一个“现行反革命”的头衔。)

1972年林彪事件后,在杭州铁路分局和浙江省革委会里的某些造反派领导如俞金泉、谢志明等提出要纠正王东海的错案,但因涉及原单位既定利益格局而受阻,自1974年起王东海虽然仍旧参加铁路工程的繁重劳动,但也不再受到“批斗”。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开始上访申诉,不久被平反,拒绝回原单位组建和担任后勤服务公司经理,经朋友介绍长期担任了杭州文澜商场经理。

过去的经历让王东海常常陷入沉思,朦朦胧胧地开始体会到,中国只有走民主法治之路,人民的幸福与安宁才会有保障。1979年,风起云涌的“民主墙”活动,在杭州也轰轰烈烈地展开。王东海先生先和李锡安(杭州锁厂)、方醒华(杭钢轧钢二分厂)、吴杭等人编印《钱江潮》,在人民大会堂(杭州老市政府,解百西面)演讲写传单、发表杂志,谈自己的观点。例如,《浙江潮》的第一期第一篇文章李锡安写《毛泽东是人,不是神》实际上就是对王东海多次的演讲内容的总结,王东海在79年还以石海的名义贴出了一首诗,要求给刘少奇平反。

1989年“六四‘事件发生后,6月6日下午王东海带着方醒华、杨晓楼、陈立群和文澜商场的全体职工举着两幅大幅横幅标语,红布黑字(由王东海和方醒华书写)上面写着大字”死为鬼雄“,”不准杀学生,向我开枪“,每个人都胸前系着小白纸花手臂上戴着黑纱(由陈立群负责带领文澜商场职工临时制作)约二十多人带头,后面跟着一百多人,从火车站步行通过解放路、延安路到武林门广场。此时,当局已经三令五申的通知不准上街游行,前几天还轰轰烈烈、热热闹闹的示威游行已经冷落了下来,王东海他们的游行就显得异常的引人注目和悲壮,后被中共浙江当局认为”顶风“而为的”非法游行“。

游行结束后,从各种渠道传来了危险的信号,不乏“好心人”劝他离开杭州,王东海就与陈光明、钟海涛坐汽车先到温州,然后到海南,住入黄河清家里。6月底7月初,王东海在黄家用其家里的电话给文澜商场的副经理沈平华问他商场情况,他说好的。第二天东海在看电视,突然间,门口、窗上,前后左右一下子扑进许多人,对面一人拿手枪对准他,问他什么名字,哪儿人?父亲、儿子、妻子的名字,王东海如实回答,有一人拿着传真看到东海左嘴角上有一黑痣,就说“是浙江省公安厅要抓你”。在海南省公安厅办理登记手续后,被杭州市公安一处(政保处)人员带到杭州。当年12月28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杭法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东海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用期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三日至一九九一年七月二日止)。

上诉期一过,因没有上诉,就从老东岳杭州市看守所送到了临平的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在监狱,王东海积极参加狱内绝食、营救难友、悼念六四英灵等活动。在那里先后结识了一大批政治犯:方月松(杭大政治经济系)、王强(市郊公司售票员,放气躺在汽车前)、姚华(美院毕业到省工大美术老师:东风吹,战鼓擂,我们谁怕谁?不是人民怕共产党(美帝),而是共产党(美帝)怕人民)、电子工学院的在杭高校高自联主席杨泽民、美院的张卫平(打电话给美国之音)、崔建昌(将省政府大门前的国旗降半旗)、浙大的王星、浙江教育学院的毛国良、成立劳工党(马德良总书记,叫陈龙德去发展党员,资料都放在他家,还有一个退休工人)马德良和陈龙德、黄志道、叶坚定(杭大高自联学生领袖)、吴高兴、叶文相、赵万敏、傅权等人,以及从北京转送浙江关押的王有才。

出狱后,王东海积极将浙江的79民运和89民运力量联系起来,徐光、胡贤焕和我就是通过王有才认识王东海,进而认识陈龙德、傅国涌等人的。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起,在王东海、陈龙德、王有才等人的带头下,浙江民运一度是全国为数不多的最活跃部分,在各种公开信和呼吁书上领衔签名,王东海因而多次遭到抓捕关押,成为1990年代中期浙江民主运动中最著名的异议人士,1995年还获得方冠青基金会人权奖。具体事例有:1995年,那一年是“国际宽容年”,许良英老先生发起了一次《呼唤实现国内宽容》的政治签名活动。与此相配合,为了纪念“六四”六周年,刘晓波、王丹等人也组织国内民运界发表了《吸取血的教训,推动民主与法治进程》的公开信。在这次活动中,浙江方面表现得很突出,王东海、陈龙德等人都参与了签名。其中95年11月27日致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条件释放魏京生?推进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联署声明就由王东海先生牵头。在96年北京当局对王丹、刘念春等的“五月镇压”之后,在全国万马齐喑、明知发起异议活动肯定要坐牢的情况下,浙江民运的朋友不畏当局的高压恐怖统治,继续大力声援王丹、魏京生等人,坚守言论自由的最后底线,在中国的东南之角撑起了国内民运的半边天空,其中96年“六四”7周年期间《呼吁立即释放魏京生、王丹、刘念春及一切政治犯》联署声明由王东海先生起草。该声明提出无条件释放魏京生、陈子明、王丹、刘念春、张林、胡石根、徐永海等一切在押的政治犯和宗教犯,重新评价六四和八九民运,召开圆桌会议,广泛开展与社会各界的对话,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渐进式政治体制改革等五项建议。为此王东海先生被杭州市公安局判处劳动教养一年。由于王高龄母亲病重危急,本人身体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在其家庭向公安局交了3000元人民币的保证金之后,王被允许“保外执行”,于29日上午回到家中。

1998年6月25日,王东海、王有才、林辉分别作为组党活动的79民运、89民运、和新生代知识分子的三结合代表,以筹委会的名义率先向浙江省民政厅公开申请注册成立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揭开了中国民主党公开组党的序幕。1999年、2000年的两年期间,王东海因妻子(程云惠)怀孕生女儿(王芷怡)家庭经济一度陷入困境不能公开继续参与民主党活动,只能在幕后从事支持工作(虽然我们浙江民主党内部能够理解包容,但由此也曾引起过海外一些朋友的误解),其中由我起草的好几个浙江民主党声明当时就是与王东海商定并直接由他家的传真机通过卢四清先生向海外转发的,还有,四川王森在杭州避难期间还在王东海家中住过几天。2000年底浙江民主党遭受第三波镇压(单称峰、聂敏之、范子良、戚惠民分别被劳教)后,浙江民主党活动再度陷入困境时,王东海先生与王荣清先生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联系和解释消除海内外对于浙江民主党孤军奋战人员的误解、重新凝聚力量,为2004年由王荣清先生主持的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起草并向全国人大提交《中国政党法草案》战役打下了基础,浙江民主党活动再度渐入高潮后,王东海先生还在2005年底与王荣清、王富华一起首开浙江民主党每年定期向狱中政治受难朋友募捐的活动。在2005年、2006年两年期间,王东海在东太平巷的家中,多次成为各地朋友来杭的“接待站”和杭州民主党人的聚会点,在每次聚会中王东海先生总会引荐一些朋友加入中国民主党。

2006年9月我因参与民主党组党活动及网上撰文被政治迫害后,王东海先生不仅数度牵头并起草声明为我呼吁、看望慰问我孤苦的家人。2010年9月我出狱后,从民主党其他同志介绍的情况中,了解到浙江民主党聚集人气的吴山茶会,只要王东海人在杭州,他和毛庆祥、高海兵、皱巍、吴远明(任伟仁)等人,除非已经受到当地公安强制阻止,不管刮风下雨还是烈日严冬,他都会如期参与。今年初我主笔的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修正草案也是王东海先生第一个签名支持……。

唉,以笔者与王东海先生的交往与了解,凭他的经历和事迹,为他写上一本厚厚的传记也是不乏材料的。但由于我对于外表孔武有力、声音洪亮宗气足、目光炯炯有神、待人真诚热情、思维包容理性、办事认真执着的王东海先生一直很有信心,认为他的历史在继续创造还不到“总结回忆”的时候,不想“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匆忙间只能写上本篇挂一漏万的“生平简介”,要容日后有机会另行补充完善,相信王东海先生在天有灵,是能够原谅我的。

东海先生,你安心的走吧,女儿芷怡虽未成年,但她的成长和权益,是你的每一战友都惦记在心,随时会伸出必要援手的;东海先生,你安心的走吧,只要民主在中国尚未实现,我们就会努力奋进不止!

文章来源:参与 更新时间:4/29/2012

2012年4月14日星期六

陈树庆:谎言说上一千遍,真能变成“真理”吗?

“谎言说上一千遍,就会成为真理”,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德国宣传部长戈培尔的一句“名言”。无论新华社的通稿,还是人民日报的特约评论,作为中国大陆“统一宣传口径”的中央喉舌,在中宣部统一领导下,再由几乎所有大陆媒体(在互联网以前几乎只有官媒)连篇累牍地重复,在历次重大政治事件和运动中,如反右,如导致大饥荒的“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三面红旗,如文化大革命期间,如丢卒保帅打倒“四人帮(毛泽东的替罪羊)”,如1986年底清除所谓的“资产阶级自由化”运动,如1989年掩盖“六四”屠杀真相,如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所谓“反邪教”运动中,似乎在一定程度上都验证了戈培尔的这句“名言”。

最近一段时间来,尤其是王立军、薄熙来事件中,新华社的通稿、人民日报的特约评论似乎给我有种接近真相、有所进步的感觉,难道它们真的“改邪归正”了?

原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2月6日独闯美国驻成都领事馆后,围绕着王立军、薄熙来事件的中国政治新闻,一下子成了全世界媒体的聚焦点。各种猜测在国内民众窃窃私语中流传,当然也时不时地在国内各大网站的评论、微博中被当做“敏感”或“谣言”,如同“流星雨”一闪、一闪就被和谐掉了。直到三天后,外交部发言人办公室9日应询答问时表示,重庆市副市长王立军于2月6日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1天后离开,有关部门正在对此进行调查。国内民众尤其是关心时政的网民纷纷惊呼:原来所谓的“谣言”,都是真的!何为谣言或真相?何为谎言或真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反正不要轻易相信什么通稿、特约“权威”的说教忽悠,跟着自己的感觉和经验走,往往成了最明智的选择。

首先是境外知名中文网对事件细节的进一步披露、分析和预测,国内的“小道消息”紧随其后,随着两会召开,剧情跌宕起伏,我作为一名观众,从薄熙来、温家宝先后举行的两场新闻发布会上的表现,看了有点惊心动魄,一种“鹿死谁手”心里没底的感觉。直到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日前,中共中央决定:张德江同志兼任重庆市委委员、常委、书记;薄熙来同志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的通稿在国内媒体广为刊登,不料再一次被境外媒体与民间“传说”所言中!

一时间,国内的民众聚谈和网络的微博、评论也如同春天里的嫩芽处处绽放、纷繁各异。但春天气候的诡异之处在于防不胜防的“倒春寒”,新华网北京3月30日电:“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了解到,近期,有个别网民在互联网上特别是微博中编造、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北京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网上编造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对在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了教育训诫。相关人员对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作出检讨”。“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言人今日披露,一批传播谣言的互联网站被依法查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责成有关地方网络管理部门进行严肃查处,电信管理部门依法对梅州视窗网、兴宁528论坛、东阳热线、E京网等16家造谣、传谣,疏于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网站予以关闭。针对新浪和腾讯微博客网站集中出现的谣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问题,北京市和广东省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分别对两个网站提出严肃批评,做了相应惩处。两个网站表示要认真落实相关要求,采取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同日,人民日报也发表了措辞严厉、内容雷同的短评《编造传播谣言须依法惩处》。3月31日早间,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分别宣布,将于3月31日上午8时至4月3日上午8时,暂停微博客评论功能。

我一直很疑惑:试看世界各言论自由的国家和地区,各种信息的广泛报道,观点的自由陈述,让真相和真理愈辩愈明,何来谣言泛滥之有?中国大陆用“严打”运动式的“禁网”、“封口”形式,有这个必要吗?只有阴谋式的黑箱操作才是产生谣言的源头和适于谣言滋生的土壤啊!在那几天,本地国保和辖区民警也以“关心安危”的口吻再三告诫我“最好不要写文章”,让我记起了前些天刚从网上看到的19世纪德国诗人Heinrich Heine之警世名言:“当一个政权开始烧书的时候,若不加以阻止,它的下一步就要烧人!当一个政权开始禁言的时候,若不加以阻止,它的下一步就要灭口!”,我好怕怕哦!

事实上,“真相”就是驱除阴冷的阳光、杀灭腐败霉菌的最好消毒剂,就如一、两个倒春寒并不能阻止春天大地回暖复苏一样,有关薄熙来一家及英国人尼尔。伍德死亡案的外网文章、内网的“流言”似阵阵春风,像“预言”一样倒逼中共政坛不得不脱去一件件裹得严严实实的“外衣”,以便接受阳光的“暴晒杀毒”: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鉴于薄熙来同志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在各大媒体刊登,同时附上新华社《公安机关对于尼尔。伍德死亡案件依法进行复查》与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坚决拥护党中央的正确决定》之文章。

新华社的通稿、人民日报的评论尽管在上月底国内“禁网”期间让被掐住脖子的众多媒体中也有“一呼百应”——噢——应该是“一呼万应”的效果,的确起到了一点打击与恐吓言论自由的作用。但最终还得屡次“以身作则”来还原、证实王立军、薄熙来事件的真相,向公众作出了阶段性的或者说是局部承认性的“总结”,虽然比之内网的“流言”和外网的报道、挖掘、分析、预测晚了不少节奏,但比之于其本身以往“谣言总厂”的历史,总算有所归正,应该肯定!?

我对新华社的通稿、人民日报的评论的些许进步作出肯定的感叹号后面很犹豫,加上了问号。是因为戈培尔的完整原话是这样说的“谎言说上一千遍,就会成为真理!人民群众的智商是很低的!所有的收音机只许听德国的频道!所有的媒体必须宣传党的政策!要让人民相信下地狱就是去天堂!”。要是没有外网的全面深入报道,要是没有自由门、无界等翻墙软件让国内民众了解“出口转内销”的真相,要是没有禁不胜禁的内网微博与评论的“流言”倒逼,一句话:要是继续“所有的收音机只许听官方的频道!所有的媒体必须宣传党的政策!要让人民相信下地狱就是去天堂!”,那么,我相信“人民群众的智商”只能“是很低的!”,一言堂的“谎言说上一千遍”就很可能继续“就会成为真理!”,岂有如今“官媒”、“党媒”破天荒的紧跟外网和民间“小道消息”来公开承认真相?

实际上,禁言封口者恰恰是掩盖真相制造谎言的罪魁祸首,戈培尔“谎言说上一千遍,就会成为真理”的所谓“名言”,只有在消灭了真相与真理表达权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如果一个社会有言论自由的充分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受到应有的尊重、每个人的维权意识足够的高,我们相信,在民众的广泛关注、媒体工作人员的敬业“挖掘”下,在制造一个谎言就要用十个、百个谎言来圆谎的过程中,必定破绽百出,谎言还没有等到其说上一千遍,就早被真相所揭穿。所以说,捍卫言论自由,也是消除谎言、捍卫社会信誉与道德的前提条件。

为了让垄断喉舌“谎言说上一千遍”再也不可能成为“真理”、迫使其少说谎直至不敢说谎,王立军、薄熙来事件的进展充分说明海内外国人争取言论自由的努力已经达到了初步的成果。但在国内以扫除网路谣言为由,严禁网路或微博出现关于薄熙来案的不同议论和传播与中央不同调的消息,严控舆论的“封网”与“禁网”还仍旧存在,甚至对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政治表达权利进行因言治罪的政治迫害(如倪玉兰案、朱虞夫案、广东举牌五君子案)都还在继续进行,要彻底推倒蒙蔽和愚弄民众的舆论“柏林墙”,离真正开启民智、发挥民力、享受民权,让我们的祖国和人民不再被“阴谋”与“黑幕”绑架着“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看来我们都还得继续加把劲!

陈树庆
2012年4月14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文章来源:看中国 更新时间:4/14/2012

2012年4月11日星期三

陈树庆:被掐住脖子的新浪网

参与网(www.canyu.org)2012年3月28日首发了我的《要求公布重庆公安查案人员人身安全的呼吁》一文,随后我将其注明出处贴在了我的新浪博客。次日我再打开我的新浪博客,该文已经被删除到了“回收站”,我将其还原到我的博客上。但过了几天,在我的新浪博客上包括里面的“回收站”,再也找不到该文了。我想大概是新浪管理员的“媒体自审”功能在起作用,新浪能够让我实名注册博客与微博,提供了一个言论的场所,基于网络与用户间应相互关照和体谅的想法,我也不与之计较。

期间,我从多家媒体看到了有关《北京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网上编造传播谣言行为》的报道,其中有:“新华网北京3月30日电: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了解到,近期,有个别网民在互联网上特别是微博中编造、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北京市公安机关迅速展开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网上编造谣言的李某、唐某等6人依法予以拘留,对在网上传播相关谣言的其他人员进行了教育训诫。相关人员对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供认不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作出检讨”。“针对新浪和腾讯微博客网站集中出现的谣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问题,北京市和广东省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分别对两个网站提出严肃批评,做了相应惩处。两个网站表示要认真落实相关要求,采取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管理”。笔者看到这则报道到后的第一感觉是:当真相一再被刻意掩盖与掩饰的情况下,何为真相?何为谣言?谁又分得清爽?只好跟着感觉走、凭着经验判断了。制止谣言的最好办法是尽快公布真相,而不是因噎废食、治标不治本的“封口”!

3月31日早间,新浪微博和腾讯微博分别宣布,将于3月31日上午8时至4月3日上午8时,暂停微博客评论功能,以下为新浪微博公告。

各位微博用户:

最近,微博客评论跟帖中出现较多谣言等违法有害信息。为进行集中清理,从3月31日上午8时至4月3日上午8时,暂停微博客评论功能。清理后,我们将再开放评论功能。进行必要的信息清理,是为了有利于为大家提供更好的交流环境,希望广大用户理解和谅解。感谢大家的支持。

新浪微博
2012年3月31日

今天,我在我的新浪微博上发帖说:新浪微博写字板上方标明“打击虚假消息,建设文明微博”,此话不错。但遗憾的是,前段时间关于王立军、薄熙来的有关被“和谐(删除)”的“谣言”信息,昨天和今天都被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证实是真的了。到底还有多少“谣言(或被称为虚假消息)”有待事后证实呢?唉!可悲的知情权!

十分钟以后,我收到了管理员的“系统通知”:抱歉,您在2012-04-11 08:30:04发表的微博“新浪微薄写字板上方标明‘打击……’”已被管理员加密。此微博不适宜对外公开。如需帮助,请联系客服(链接:http://t.cn/z0D6ZaQ)。

我在大陆其他几家知名网站也设立了博客或微博,但一直腾不出时间去浏览或发博,凭我自己的感觉与判断,效果可能与新浪网也差不多。浏览出的有关国内、国际新闻报道,尤其是敏感的政治经济动态和社会事件,无论十年前的“非典”、早年的伊拉克战事、去年的温州动车追尾事故、利比亚推翻卡扎菲、还是最近的王立军、薄熙来事件,比之于境外媒体,国内媒体的报道时效总是晚几个节拍、在对事件“客观、平衡、深入挖掘”上也差上一大截,当然笔者试着要发表文章或博客评论的顺利度更是无法比拟。“真相”靠“出口转内销”、言论要在“境外网站”有自由的现象,虽然让我感觉有点悲哀,但也是激发在国内我争民主争自由斗志的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写本文的目的,并不是要谴责新浪网删除我的博文或限制我的某条微博公开,因为我清楚,无论新浪、腾讯、百度还是中国大陆的许多商业网站,甚至包括一些官方媒体,里面都不乏有良知及职业操守的从业人员,实际上他们与我一样,都是掩饰真相之愚民政策的受害者。

谷歌网因为坚持真相报道或检索,被迫关闭在中国大陆的搜索引擎,只好将其中文搜索引擎移师香港,但没想到因此却赢得了全世界对其更高的信任和市场份额。谷歌能够“塞翁失马”变祸为福,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谷歌网的根不在中国大陆。但新浪、腾讯、百度等网站,他们的根在中国大陆,如果“犯忌”得罪了权贵,他们又能够避难何方?也许除了被处罚甚至“关闭”外,无路可走!这让我再次回忆起六、七年前中国民主党人林辉、力虹创办的《爱琴海》网站因大量登载有关人权、民主与法治的文章而遭关闭事件。

报道的“及时、客观、平衡、深入”四原则是媒体的灵魂和生命力,但是这每一项,中国大陆媒体都被掐住了脖子,与境外媒体的比较,尤其是最近报道王立军、薄熙来事件中凸显出来的差异,不仅体现了广大中国民众言论自由及知情权的空间狭隘,也反映了媒体生存环境的整体恶劣。毫无疑问,人民争取言论自由和媒体争取新闻自由的路是一定要继续走下去的,我们不妨审视一下是如何被掐住了脖子导致呼吸与发声困难,该如何往前走,可能不同的人就会有不同的衡量与判断。

当然,如果我们说“你看,我已经在自己掐脖子了,请你别来掐我的脖子,或者请你掐掐轻一点”,能行吗?我们相信,短时间内可能的确会起到一点作用,甚至避免了一下子就被掐死。但从最终效果上将,人类的历史经验反复证明“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可怜之人”难道还非要被说成“必有可恨之处”不可?做人、做媒体也许有相通的道理。

2012年4月11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文章来源:参与 更新时间:4/12/2012

2012年2月16日星期四

陈树庆:中国公民国籍权利受侵害的个案摘选

《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第十三条明示:“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规定“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任何人进入其本国的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中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应该倡导和模范遵守这些人权宣言。

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要确保中国公民在全世界受到普遍的尊重与权利保障,必须从国内、从本国政府及各驻外机构善待本国公民做起。但是很遗憾,无论中国大陆目前实际运行的政策、还是许多官老爷们的作风,在许多领域还在歧视、刁难甚至是迫害我们自己的同胞,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本文就中国公民在涉及国籍方面被本国政府机关及官僚侵权的众多案例中例举几个,希望或多或少有“见一叶而知深秋”的效果,具体反映问题严重性的同时,进一步说明国籍制度改革的迫切性与重要性。

案例一 海外华人要我维权,我能吗?

2010年我遭受四年的政治迫害出狱后不久,收到一些要求我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帮助维权的请求,其中有一海外华侨丁华,打电话要求我帮她讨回被剥夺的中国国籍权利,我经过几天的慎重考虑答应试一试,我要求她提供自己的具体案例和一些情节,不久收到她的email回信,择其一封摘录如下:

2010年12月25日 上午9:36,Amy Ding写道:

小陈:我知道你很忙,没空给我回邮。但出乎意料地收到了你的回邮,所以我把它称为你给我们外籍华人珍贵的圣诞节的礼物。

1、受到你的鼓励我想把我加入美国国籍的心路历程和为什么会走上维权的路的经历告诉你,让你能多知道“具体的细节和问题”以备需要研究与解决问题时用。

我在1996年时读到一篇文章说:美国有很多移民不肯加入美国国籍,原由是加入美国国籍没有实质性的好处。但是一个国家移民多公民少对国家不是好事。为了改变面貌决定把老人补助费改为只有公民可享受。文章又说:美国是民主自由的国家,你爱它难道不应为她做些什么吗?所以在2001年,我的美国绿卡满5年后我立即申请加入美国国籍。我想我老了,只能以此来报答在美国享受的民主自由。

加入美国国籍后,我的中国护照到期,想到中领馆签证才知他们不给我们的中国护照延期,以此来废除我们的中国公民身份。至此,我才知道有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里有很多中领馆的违法活动,以后分析)。

当我知道被开除中国国籍心里很难过,很无奈。我们是升斗小民能和它计较吗?2005年我为家的动拆迁及退休金回国遭拒绝,理由是我没有上海户口,我去公安局申请户口,又说我不是中国人。上海市公安局把我转到中国公安部,公安部说我要退出外国籍才可恢复中国国籍。我说他们违反国籍法13条。应先恢复我的中国国籍,才退出外国籍(他们连宪法规定都违反,何在于国籍法?)。

我在语言学校学英文时,同学都亲热地叫我——chinese,但美国是一个讲honest的国家,我只能老老实实的告诉他们,我不是中国人,我是"纯种"美国人,因为我的中国护照给中领馆剪了,上面每页盖满了"作废"的图章。同学来自世界各国,他们加入美国国籍后,都有本国籍,所以都不理解我说的话。一个泰国女孩说,她们的泰国官员对她说,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护照。美国有三亿人,其中一亿是移民,二亿是公民。公民中有来自200个国家的移民归化而成。都是双重国籍(中国人除外),为什么不存在利少弊多的问题?美国的强大就是因为双重国籍的人在为她作贡献!中国人60多年互相斗争,两败俱伤。——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据笔者了解,丁华女士是上海某中学的数学教师,从教了20多年,十几年前来到纽约,美国自由的空气、平等的人际关系,健全的法治社会、近乎完美的关注弱势全体的医保体系,深深的吸引着丁老师,不久丁老师加入了美国籍。可是,丁老师加入了美国籍后,虽然,她没有从事任何反对大陆中国和中共政权的事,但是,几年过后她再想换中国的护照时,她被告知你必须用美国的绿卡才能领取新的中国护照。丁老师怎么也想不明白,我是中国人,我出生在中国,为什么我不可以向其他国家的公民那样,可以拥有两国或两国以上的护照,丁老师一查世界的上的所谓大国和发达国家,都可以拥有两国国籍。在极左思潮统治的前苏联,身为公民你可以申请加入外国国籍,但是,你不能放弃本国国籍。可是,中国大陆的规定是你加入了外国籍,就等于自动放弃中国籍。在多次寻找中国有关部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找到了笔者,要求协助其和所有海外华人的国籍维权。

丁老师还曾说过“大陆中国的关于国籍相关规定,不是与时代同进步的法规。大陆中国政权制定的法律就是有问题的法律。现在海外的人数越来愈多,这些人在加入其他的国籍后,会对中国有威胁吗。令外,大陆中国政权,自称是人民的公仆,有公仆开除主人的吗?倒退一万步讲,我们在海外流浪的主人们,想落叶归根的时候,我的祖国母亲,会拒绝一位漂流在海外游子叶落归根吗?我们要回家见妈妈,还要我的仆人批准,这不是本末倒置了吗?”。

案例二 《领馆小姐咔嚓一刀剪断海外华人哪根筋》

摘自世界之门论坛 2009-11-04,15:47

朋友老张半年前入了籍,这个月老母亲要过80大寿,上周第一次去办理中国签证,领馆工作人员告知他取件时要带原中国护照。当老张兴致勃勃去拿签证,不曾想领馆小姐咔嚓一剪刀,他的中国护照从此作废,中国国籍不再。老张为入籍犹豫多年,期间换过几次护照,旧护照同样被剪个角以示作废,可是这一次绝对不同,用老张的话说,这一剪刀下去,如同剪断了自己的一根筋,这根筋,连着中国的血脉,真不知道回去跟老母亲怎么交待。

就我个人的观感,海外华人加入外国籍,同时希望保留中国籍,主要是从工作和生活便利出发的,当然,这里面也包含一定的情感,尤其是对中国出生的第一代移民而言,他们内心有很深的中国根的情结;加之西方许多国家依据出生地法则,移民入籍并非永久的保障;此外,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护照到许多国家可免签证,工作生活旅游好处多多,是很大的诱惑;还有,入了籍不用考虑绿卡居住时间的限定等等,有些人入籍也是无奈的选择。

有人指责入外国籍又想保留中国籍,批评这些海外华人试图脚踩两只船,两头便宜都想占,并拿入籍宣誓来说事儿,甚至质疑这些海外华人的忠诚度和个人品德,我看是上纲上线了。宣誓加入美国籍,美国法律并没有要求你放弃中国籍,入籍华人自己的愿望也未必都想放弃中国籍,要和中国恩断情绝。许多的美国人都是双重国籍,又怎么样?难道这些美国人都有忠诚度的问题和个人道德品质问题?怎么中国人希望保留中国籍就有问题了?

什么事情都有利有弊,不知中国担心什么?加拿大,3000多万人口,而常年居住在外国的加拿大公民达到280万,被戏称为加拿大的“海外省”,据说这里面香港人就占去了5万。现在有几千万华人居住在世界各地,如果中国大陆政府承认双重国籍或者对国人依据出生地法则承认双重国籍,中国不就多了一个实力强大的“外务省”了吗,哈,比较起来“大家拿(加拿大)”,也不算是负担太重。

案例三 《奔丧遭拒子女中领馆前悼诗人罗深原》

【澳洲中文网10月5日讯】(记者骆亚悉尼报道)中国著名古体诗词对联创作诗人罗深原,于约9月22号晨8时许,在粤老家去世,享年93岁。其旅居澳洲的儿子罗民强申请签证回国奔丧,遭到使馆工作人员多番刁难、胁迫,终未获签证前往参加其父葬礼,留下终生遗憾。罗深原在澳的亲友于10月4日在悉尼中领馆前为其举行公开悼念仪式暨新闻会,并根据罗深原生前愿望,其儿子罗民强宣布已代其父郑重声明退出他曾奋斗65年的中共。

案例四 《中国驻美领事馆,你们能不能别那么官僚?》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worldlook/1/371449.shtml

作者:Bigdan2011 ,发表日期:2011-7-30 2:52:00

公公去年去世了,留下了一点遗产,需要我老公和他在国内的二个兄弟共同继承(婆婆早就去世了的),老公的兄弟去有关部门问了继承手续,回答是需要国内的公证处出具一份继承公证书,凭这个公证书就可以办理房屋过户了。公证处需要的资料很详细,其中一项是公公原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即证明三兄弟系合法的继承人),老公的兄弟很快就拿到这个证明了,因为公公一直在这个单位工作,单位对其家庭状况十分了解。另外还有一份文件是老公的委托书,因他不能亲自回国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所以委托国内的兄弟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内的规定,老公出具的委托书需要中国驻美国领事馆的认证。

刚好我们五月份要去洛杉矶,于是就心想亲自去那里办吧。结果等材料交上去,办事小姐只瞥了一眼就扔了回来,一句解释都没有。后来我们才知中国驻美领事馆是分了片区的,洛杉矶领事馆只受理西部几个州的文件,我们住在中部,只能去芝加哥领事馆。这事只能怪我们自己无知了,虽然办事小姐的态度相当令人不爽。我们吸取了教训,上网仔细查看了芝加哥领事馆办理认证的要求并一一照办,先是将委托书拿给本地公证员公证(收费2美元),然后拿去州务卿办公室办理认证(2份文件收费20美元),下载申请表并逐项填写,复印护照,然后去邮局买了45美元的Money Order(2份认证40美元,另外5美元是邮寄手续费),填写了回邮信封并贴好了邮票(往返邮寄费花了18美元多一点),并小心翼翼地在信封上面按要求注明了“认证申请”几个字,领事馆的网站上说不写这四个字的话,就后果自负。掐指一算,不算洛杉矶的那趟损失,仅这一回,小小的委托书已经花掉100多美元,但好歹算是寄出去了,心想这次总不会有差错了,费用总比回国一趟要省得多。

大约三、四天之后,老公接到了领事馆打来的电话,说是缺资料,老公忙问缺什么?回答说你得去国内的公安局开个证明,证明你和你父亲之间的关系;老公一听急了,说我来美国都20年了,早入籍了,国内的户口也注销了,公安局怎么开证明呢?回答说,不知道,反正我们需要这个证明;老公又问父亲单位出具证明可以吗?回答不行;老公生气了,问你们要这份证明做什么呢?我是否有继承权国内的公证机关会查清楚,对不对?回答是,公证处需要这个证明,我们也一样需要,我们办理遗产继承的委托书认证都需要这个证明,老公气得没法,只好说,算了,你们把资料寄回给我,我不办了。

这事想想就气愤,我得补充问一问领事馆的官爷们:1.按照打电话的人所说,既然你们办理遗产继承的委托书都需要这份资料,为什么你们的官方网站却不写清楚?2.我们需要的仅仅是一份委托书的认证,按照你们官网的解释,认证就是对州务卿的印章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而已,为什么你们却非要提供父子关系证明?要求这个无关的资料,你们觉得合乎情理吗?3.你们明知一个入籍美国的中国人的户籍早已被注销,为什么还非要公安局为他出具证明?他本人不在国内,公安局怎么会给他出证明?难道还要他回国一趟,拿回这个文件再送去给你们作认证?如果他能亲自回国,就直接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了,还要这份委托书作甚?4.出具委托书的真正意义是为了简化手续,不想回国,可你们却非把事情搞得比回国一趟还要复杂。委托书还有意义吗?中国驻美领事馆的官老爷们,你们能不能少点官僚?多点人性?

案例五 法轮功学员护照无理被扣、被拒延期和注销

本文作者一直认为,1999年开始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不仅严重侵犯人权的违法事件,也是中共当局为自己制造了最有影响力的反对力量,是严重丧失民心的愚蠢行为。这种迫害,在涉及公民国籍权利上也有同样行径。

当一个国家的公民迈出国门的时候,护照就成了他们唯一可以证明自己国籍的合法证件。剥夺了护照,就等于剥夺了一个人的国籍与公民权利。如果国籍是一个公民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那么护照同样也是神圣不可剥夺的。为本国公民提供合法护照,是一个政府的基本职责与义务。据【大纪元2011年03月31日讯】(大纪元记者程静综合报道)近些年来,有逾百名海外华人,包括法轮功学员被中共驻外使馆吊销护照、注销护照、或拒绝护照延期。中使馆官员既不表明理由,也不说明法律依据,给在海外学习、工作的中国公民带来很大麻烦,陷入困境,并制造了大量无国籍人士和国际难民,无人性地剥夺了他们与国内亲属团聚的权利。法轮功学员认为,中使馆官员多以“你自己心里明白”、“我想你比我清楚”等语搪塞应付,似乎自知这种做法无理及无人性,并违反了中国宪法和国际公约。

作者王华在一篇题为《谁不让我们当中国人?》中写到:早在2000年7月,朋友的女儿慧慧在英国出生了。按照英国法律,她应该跟随留学的父母享有中国国籍。可由于孩子的父母修炼法轮功,慧慧一直是个没有国籍的孩子。尽管慧慧的案子被人权组织上报到联合国,中国驻英大使馆也一直不顾国际舆论的谴责,拒绝给一个中国孩子发放中国护照。

2002年澳洲悉尼的法轮功学员芮骏女士准备赴上海探望患肺癌晚期、命在旦夕的母亲,但中共悉尼领事馆却取消了原来发给她的入境签证,理由是芮骏还在修炼法轮功。

日本法轮功学员张淑华2003年9月遗失护照,向大阪领事馆申请,领事馆以各种理由推拖,一直等了7个多月。“因为我炼法轮功,中国使馆连门都不让我进。”而后领事馆则以登报作废的报纸是《大纪元时报》而予以拒绝。“我们不因为你炼法轮功不给你办,但《大纪元时报》登了法轮功在国内被迫害的事实,所以我们不能给你办。”

美国华盛顿DC法轮功学员石伟回忆,2003年12月底,她到使馆签证处为即将到期的护照延期,并缴纳了费用。她和先生2004年1月6号到签证处取护照,一名姓林的使馆官员反问他们夫妇俩,知不知道护照被扣的原因。石伟觉得奇怪,她说:“林问有没有去大使馆前炼功?温家宝总理来的时候有没有去?我说去了。我说我是中国公民,总理来了我当然可以去。……”

2004年2月,澳大利亚法轮功学员赵秀莲到中国驻悉尼领事馆申请办理护照延期手续,被领事馆官员拒绝,理由是修炼法轮功。悉尼领事馆的陈副领事说:“修炼法轮功,到领馆请愿就是反党,反政府行为,你就别想回中国,你去申请难民吧。”赵秀莲表示:“我为中国辛辛苦苦工作了三十三年,就这样毫无道理地被拒国门之外,还要我沦落为难民。”

2004年12月,芝加哥法轮功学员杨森到芝加哥领馆延护照。一个星期后,在取护照时,一个姓周的领事称不能延期。什么理由?周领事说:“没有理由。”杨森说,“还是我挑明了吧,是因为我炼法轮功。”周领事面露为难之色,暗示这是上边的决定。他们只是在执行。

2005年,旅居美国的华人王文怡女士,在得知国内的父亲突然去世的消息之后,于5月3日与19日两度前往驻纽约领馆申请护照回国奔丧,并送上一份讲述护照被中领馆注销经过的陈述,但是中领馆工作人员拒绝接收。王文怡表示在中国这片古老的土地上,上下几千年文化,在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中庸思想等影响下,社会崇尚仁、义、礼、智、信等理念,尊师、尊长辈,父慈、子孝和“忠孝节义”成为人生在世做人的标准。“在护照问题上对我的刁难,并阻止我回国赴丧,既严重违背国际人权准则,又充份彰显了他们反民族传统,反人性的本性。”。

案例六 海外异议人士要求回国权利

《新闻自由导报》创办人曹长青20年前来到美国,护照要到期的时候,一般按常规到中国领事馆办理延期。但是在纽约领馆办延期的时候,他们不但没给延,反而盖上一个戳,上面是“注销”两字。我问他们,为什么把护照给注销了?他们连个理由都不给,说“你心里明白”。我说,你注销护照总得给个理由,如果你认为触犯了法律,那是哪一条?他们根本就不回答。曹长青评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这么大一个国家,取消一个公民的资格,吊销护照,总得给个理由吧。但他们连个理由都不给,最后竟然耍无赖,竟然对我说,这个事情是北京高层决定的,你要去北京找领导解决。那你把护照给吊销了,人没法回去中国了,你还说去找北京领导,这不完全是荒唐、耍无赖吗?最后我说找你们领馆负责的,那个办护照的人说领导出差了,什么时候回来不知道。还是耍无赖。

中国问题专家、著名时事评论员盛雪1996年9月份的中秋节,她申请签证回国探望母亲被批准,但在机场被扣押和审问,被逼写悔过书遭盛雪拒绝,24小时后被原机遣返回加拿大。

王若望、刘宾雁等知名文人客死他乡,留下未能在有生之年“用自己的脚踏一踏那片土地”的遗憾,也激起一波波的争取回国权行动。2007年,旨在帮助流亡海外民运人士回国的“我要回家运动”成立。2008年3月,王丹及其他十五名流亡海外的的中国异议人士发表公开信,呼吁北京依法恢复、延续或更换他们持有的中国护照,同时惩办那些由于渎职或进行迫害而侵害他们公民权利的官员。这封公开信署名的中国异议人士除了王丹之外,还有杨建利、胡平、郭罗基、陈一咨、吾尔开希、张伟国、刘刚、陈小平、吴仁华、刘念春、傅申奇、易改、蔡桂华、魏泉宝、王军涛。

2009年,上海维权人士冯正虎先后八次回国被拒,愤而留宿日本成田机场92日,直至获准回国。2010年,民运人士郑存柱在其中国护照到期之际,搭飞机回广州,在机场被扣查三天后又被驱逐回美国。最近旅英作家马建回国被拒,原因在于它不愿意做:“签定协议,保证回去不涉政治活动”的保证。2011年初,香港著名民运领袖司徒华去世,王丹、吾尔开希申请到香港参加追悼会也被拒绝。

2011年8月8日香港《苹果日报》署名李平的评论表示,近年,虽然间中有流亡海外的异见人士获准回国,如:著名诗人北岛被特别批准回国,当天出席在青海举行的青海湖国际诗歌节现年62岁的北岛,六四后流亡海外,北岛1994年曾返国,但在北京入境时被遣送美国,除2001年因父亲病故获当局特准回国奔丧,20多年来一直被内地当局拒绝回国,四年前他应聘在香港中文大学任教后,很少议论大陆政治。他今次获准回国,据悉是中共中央候补委员、中国作协主席铁凝作担保,才得以成行。显然,北京当局扭曲、绑架了回国权,以此作为招安、分化异见人士的筹码,是将囚禁、释放知名异见人士作为外交筹码的延续。作家李承鹏感言说:“诗人回来了。可这里已没有诗。这里的诗是:卑鄙是高尚者的通行证,高尚是卑鄙者的墓志铭”。流亡台湾的异见诗人贝岭希曾数度回国,但每次都在海关被拒入境,并原机遣返。望北京当局一视同仁,让他回家“探访已经九年未见、双腿不良于行的母亲,已六年未见的父亲”。

【大纪元2012年01月13日讯】2012年中国新年将至,中国同胞也纷纷想回大陆探亲、访友、过春节。不少人来电询问,去中领使馆签证或办护照延期时,中领馆要求签写悔过书,坦白来美国申请庇护是假,为拿绿卡是真,在中国也未受任何迫害,将来也决不与大陆政府作对。这样的悔过书该不该签?

在网上,类似的案例的不可胜数,限于篇幅,不再下载举例,也不妨同样以一段网上下载的英文结束本篇:When the earthquake happened in Shichuan,they ask the oversea Chinese to donate money. When the Olympic torch running is been attacked,they ask Oversea Chinese to protect,when it comes to the citizenship. they say no to oversea Chinese,what they do?(译:当四川发生地震时,他们向海外华人募捐,当奥运圣火运行被攻击,他们请求华侨保护。而当涉及到公民身份(国籍权利)时,他们却对海外华人说:不!,他们在干什么?)。中国自古就总结出了社会发展“天顺民意”的规律,但无论民意还是民怨,都是一点一点积累起来的,“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在国籍法及侨务政策上,到底是利用华侨为主导,还是服务华侨为主导,中共当局有自己利害的掂量,海外华人心中也有自己的一杆称呀。

陈树庆
2012年2月16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文章来源:参与 更新时间:2/18/2012

2012年2月12日星期日

陈树庆:论中国公民身份管理机关的错位

研究中国大陆国籍法改革,因为涉及公民的身份(户籍、国籍)登记、证件发放机关为公安机关。用一个专门用来保障社会治安、对付刑事犯罪的警察机关来管理公民身份,既有异于中国自古以来历朝历代管理户籍的传统,也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的公民身份管理制度,使我有一种莫名其妙的公民权利和尊严被羞辱之感觉,认为现有的中国公民身份管理机关有严重的错位问题。本文从现行“户(籍)警(察)一体”的公民身份管理制度、中国历史上的户籍管理机关、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公民身份管理机关的简介、“户警一体”身份管理体制的弊端,公民身份管理制度的“他山之石”(美国、日本为例)、改革成民政部门管理公民身份的可行性分析六个方面展开,希望在理论和实践上为中国公民的身份制度包括国籍法、户籍制度的改革能够起到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具有中国特色的“警户一体”户籍管理体制

上世纪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一方面要防范和打击国民党等各种残余势力及刑事犯罪,保卫新政权,公安部强烈要求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另一方面,要安抚人心,获得广大民众对新政权的拥护支持,不能激化中共政权与人民的敌对情绪,中共“新民主主义政权”宣传说国民党反动派蒋家王朝实行的是法西斯主义一党专制、是一个警察国家,所以不便于自己用警察来直接管控人民包括管理民众的户籍,直到1955年国务院还继续规定户口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随着新政权的江山日渐稳固,“民心”问题已经显得不那么有分量了,在1956年春,城乡户政就转为公安机关统一主管,1958年初全国人大常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除“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他公民的户籍管理根据该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十五条对公民的迁徙自由规定了严格的审查制度:“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以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从此,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正式开始了“合法”的、几乎是历史上或全世界绝无仅有警察治民,一般将其称之为“户警一体”的户籍管理体制,一直延续至今。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六条规定“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第七条规定“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第八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九条规定“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二、中国历史上的户籍管理机关

中国古代户籍管理制度,按照每个人的家世出生及社会地位不同,基本上可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是贵籍,一般以皇亲国戚、功勋世家为籍,世卿世禄,比如清朝的八旗族裔由宗人府专管;第二等是官籍,一般归吏部掌管,是一种官本位、有限向民间开放(比如汉朝的举荐制、自隋代创设科举制)的干部人事制度;第三种是民籍,是国家对于广大百姓的户口管理,是国家征收捐税、兵源、劳役(摊丁纳粮)的依据;第四种成为贱籍,包括妓子、戏子、奴仆等,商人在地位低的时候归入贱籍,高的时候归入民籍,少数人甚至还可以捐官进入官籍。其中,最重要的是民籍,不仅是国家的基本户口管理制度,户口簿也是民众自身的重要身份证明材料,“闾里之中有争讼,而以户籍之版、土地之图决之”,就是说打宫司要用户口薄。

在原始社会,限于文字、记录工具及社会分工的粗放,虽有户籍管理之萌芽但在技术和管理上还无法付诸实施。人们用命定姓名来登记身份、确定世系,用特定的纹身和服饰来标志身份,举行聚众庆典来宣告居民身份等有关情况的变化。据《史记卷二?夏本纪第二》记载,约公元前22世纪,舜命“皋陶作士以理民”,“作士以理民”可能算是中国最早的专职民政官员管理民政;禹“平水土,定九州,计民数”,“计民数”可能算是中国最早的人口统计,这都还不一定称得上有正式的户口管理。

从甲骨文记载可知,在商代已经有了人口登记制度,即称之为“登人”或“登众”(摘自:周自强:《中国经济通史?先秦经济卷》)。到了西周,据《周礼。司民》载:“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登于版”。“版”即指登记万民的赋役户籍档案,并由“司民”这一官职来专门掌管赋役户籍档案。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普遍实行书社制度以便对户口进行登记和管理,据《荀子。仲尼》载:“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秦代实行名籍制度,当时“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是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登记名籍的目的则是编定户伍,商鞅变法中就有强化“为户籍相伍”制度的内容。

秦统一后对户籍档案的管理更加完备,在中央政府设治粟内史主管全国的赋役户籍档案,郡设户曹掾史,县以下设啬夫分别掌管赋役户籍档案,乡以下由亭长、里正掌管赋役户籍档案。

汉初,中央由丞相掌管全国赋役户籍档案,后改为大司马,东汉中央设户曹掌管全国户籍档案。在地方,郡设户曹吏,县置户曹椽吏主管赋役户籍当案,乡设啬夫编制和管理赋役户籍档案。

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是一个战乱分裂的时期,但仍非常注重对赋役户籍档案的管理,例如曹魏建立了户籍和地籍两种籍册,还专设主管田户、户籍、地籍的官员“户曹校”。

隋朝中央设度支部(后改为民部)主管全国的赋役户籍档案,自隋朝以降,唐、宋、元、明、清各朝,官制设立吏、户(隋朝叫民部,唐朝因为要避讳李世民的“民”字,将民部改为户部)、礼、兵、刑、工六部,中央都由户部掌管全国赋役户籍档案。例如《明史?食货志一》云:“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籍上户部,类似今天公安户籍机关的内册;帖给之民,则类同于今日居民所持的户口薄了。

至于地方户籍管理:隋朝州设司户曹掌管赋役户籍档案,县以下由县令直接掌管赋役户籍档案;唐朝州的长官州刺史必须亲自掌管,并在州刺史之下设立司户参军辅助州刺史管理赋役户籍档案,县的长官县令也须亲自掌管,并在县令下设司户辅助县令管理赋役户籍档案;宋朝的赋役户籍档案种类比较多,但户口登记和户籍档案的编制时间和办法依然沿唐制;《元史。百官志》有相关记载:凡路府所治,置一司以掌城中民户之事,州节度使兼管赋役户籍档案,县则设县尉主管赋役户籍档案;明朝在省设立布政司掌管一省的赋役户籍档案,其余各级政府则由知州、知府、知县亲自掌管赋役户籍档案。清朝初期基本沿用了明朝的户籍档案管理机构。

至清末,我国各种体制受西方冲击,认识到“宪政之进行无不以户籍为依据,而户籍法编订又必由民法与习俗而成”。在参考东西各国之良规的基础上,宣统元年(1909年3月18日)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确定民政部为国籍的中央管理机关。宣统三年制定《户籍法》明确地方由“户籍吏”管理户口“户籍吏,城镇由董事会之总董兼允,乡由乡兼允,有区董之城镇由区董兼允。”其中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凡入中国籍者,自民政部批准给照之日起,须于十日内呈报于户籍吏”,虽然清政府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初步建立了警察制度,虽然在执行警务中警察可以核查人们的身份证件,但警察机关与国民的国籍、户籍等身份登记、入籍、出籍及证照发放显然没有直接的关系。

1929年的《中华民国国籍法》将国籍的中央管理机关确定为内政部,1931年12月12日中华民国政府正式颁布了《户籍法》,其中第二条规定“户籍之籍别,以县市为单位”,第三条规定“户籍及人事之登记,一县之乡镇区域及市之坊区域,为其管辖区域”,第十条规定“每户籍管辖区域设户籍主任一人,户籍员若干人,掌理户籍及人事登记事务,于乡镇公所或坊公所内办理之。户籍主人由乡长、镇长或坊长兼任之”,第十三条“户籍及人事登记事务,以乡、镇公所或坊公所所属之线、市政府,为直接监督官署”第十四条规定关于户籍登记事项的统计季报及统计年报“……监督署接到前项报告后,应编造关于全县、市之分类统计季报及统计年报各二分,呈送民政厅,由民政厅一份存查,一份转呈内政部。……统计表格,由内政部定之”。也说明警察机关与民国公民的身份登记、证照发放也没有直接的关系。

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直接用警察来管理公民身份,至少从中国历史上,的确是一个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制度创新”!

三、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户籍管理机关的简介

在国外,公民的身份登记,一般叫做“民事登记”,因为“民事登记”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是其它社会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关系重大,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民事登记”。早在在古希腊,公元前594年俊伦进行改革,第一项内容就是按地区而不再按亲属关系划分“舰区”管理民众,规定由“坊社”登记人口,“社长”保管册籍;古罗马帝国时期,户籍制度较为完备,但当时以由“营造官”或“行省总督”为户政官员;中世纪欧洲各国受神权影响较大,人口管理往往由教会负责,初生婴儿的洗礼、死亡人口的葬礼均离不开教职人员,一方面体现神权的地位,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教会在户籍管理中的作用。比如瑞典,户籍登记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各教团的教士局进行登记;另一种是每省在各市政区的地方税务事务局进行登记。

民事登记内容的详尽状况,各国不同:最简单的例如阿根廷,只登记出生、婚姻、死亡三项主要内容。比较详细的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有本人的婚姻状况、纳税情况、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等,而且还包括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

世界各国的公民身份登记机关也各色各样,比如法国,设立国民身份管理局,统率各级政府所设的身份吏负责日常工作“;在瑞士,由”身份管理官“进行人口登记及管理,至今保存数百年前的户籍资料;阿根廷由国家人口登记局进行户籍登记;在蒙古,由各县、市辖区、区人民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户籍登记,并由”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及省、市人民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对户籍登记实行领导和监督“,根据《蒙古国国籍法》蒙古国籍事务由蒙古国外国公民和国籍事务管理局掌管;在智利,由民事登记管理员管理户籍;泰国的户籍机关官员为”注册官“;在印度,中央政府和各级政府委任各级负责出生、死亡登记管理员,建立户口管理体制,中央官为”登记总监“,邦最高者为”邦首席登记官“;在挪威,全国设立一个中央人口登记署来管理户口;在摩纳哥,设户籍主管官员管理户籍等;日本户籍机关官员为市、町、村长,根据《日本国籍法》日本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由法务大臣掌管;在美国,户籍管理机关为联邦移民事务管理局及全国保健统计中心,但出生婴儿则要报州政府登记。

即使在前社会主义国家,往往把户口管理权给政务的执行机构,比如在波兰,由民政局负责户籍登记;在罗马尼亚,由乡、市区人民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进行户籍登记;在前苏联,在城市和区中心由区(市)劳动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户籍科(处)办理,在农村和镇由村和镇劳动人民代表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办理。根据《拉脱维亚共和国国籍法》入籍化办公室、法院可依法决定该国的国籍取得或丧失。

在我国港澳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户籍管理主管机关为入境事务处,受政务司保安局领导和监督,不属于警察序列。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管理登记机关分别为出生登记局、死亡登记局,均隶属于司法事务司,也不是警察机构。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户籍法》源于国民政府实行1931年制定的《户籍法》,规定“每户籍管理地区设户籍主任一人,户籍员若干人”。户籍主任由乡长、镇长或坊长等担任。户籍员由乡、镇长或坊长指定所属统治人员兼任之。1946年该法修订补充:户籍行政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在省为省政府,在县为县政府。1973年7月17日该法再次修正:户籍登记以乡、镇为管辖区域。设户政事务所属乡、镇分所;台湾地区动员戡乱时期曾执行过一段时期“户警一体”,户政事务隶属县辖市、县警察机关,但得经行政院批准,此规定在1982年重新修订时被废止,确定“户警分立”体制至今。

综观世界各国和和地区,除中国大陆外,当今世界几乎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实行警察机关管理公民身份的体制,也堪称是一大“中国特色”。

四、“户警一体”的公民身份管理体制的弊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户口登记条例》、《国籍法》、《身份证法》将公民的身份管理(户政、国籍)职责交给公安机关掌管,支持者说能将“保护人民”与“打击犯罪”目的更加有效的结合,而反对者会说实际结果恰恰是将管理对象“人民”与“罪犯”混为一体,或者说,其潜在意义是:全国人民个个生下来就有可能是罪犯,所以有必要户警一体。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关键是看评价者是站在管理者(权力)的角度,还是站在人民(权利)的角度,谁的评价能起到主导地位,实质上就反映了是统治者压制管控人民、还是人民享受秩序对尊严、自由和安全的保障这一社会管理模式的本质问题。

目前中国公民的户籍、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管理都由公安机关负责,由于公安机关管理的事务过于广泛,不利于其职权的行使。公安机关所负责的事务,涵盖了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等,还要对铁道、交通、民航、森林公安局及走私犯罪等活动进行监管。结果,不仅警力不足成为困扰公安机关的长期问题,而且由于权力集中,公安机关也成为广受批评的焦点。例如,朱海天先生在《浅析我国应废止“户警一体”体制》(《辽宁警专学报》2008年03期),从一个基层警察的经历经验、结合详实的调查包括案例与深入的思考,将“户警一体”体制的弊端归纳为:户警一体体制缺少正常的理性基础,实践中也屡屡侵权;公安机关当初要求管理户籍的动机,不符合行政权力合理有限原则;当前公安工作疲于应付户籍工作,浪费了大量的警力;户籍管理工作已成为“贴钱”工作,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警力保障;户警一体对公安机关履行打击犯罪职能的风险干预不容忽视(公安机关是暴力专政机关,而户籍工作是服务性的,出现两难);户籍工作成为公安机关腐败的重灾区;户警一体在一定程度上有损我国国际形象等几大方面。

本文笔者从众多群体性事件警民冲突的微观上来看,“户警一体”制最大的弊端就是让每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受警察保护的感觉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发生(事实上公安机关受太多的杂务例如户政等的干扰,不能专于治安警务,出警不及时、许多案件破不了,更不要说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了,效率状况并不乐观),而受警察的控制、甚至刁难的感觉会出现在自己的生活、事业的方方面面、长年累月,不仅培育了政府与民间潜在的或爆发的对立情绪,而且也常常将警察推倒矛盾的焦点容易成为牺牲品、替罪羊。从社会发展的宏观上来看,警察作为一个国家的暴力机器,“户警一体”最大的弊端是“警察治民”严重挫伤了广大民众和平、理性、积极的公民权利意识,取而代之的是对暴力控制与压制的恐惧或暴力反抗倾向,不仅妨碍了整个国家纳入民主法治文明进程的世界潮流,还很有可能使整个社会陷入暴乱、血腥的深渊埋下了隐患,不仅对于广大民众、对于广大警察、甚至对于当权者,“警察治民”继续下去甚至还得到强化,都不会是个好兆头。

可以说,我国目前的户籍主管部门为各级公安机关,将公民作为国家或政权的防范与控制对象而设计,虽一定程度便于治安控制,但已经不适应国家实现公民权利本位的民主法治之社会发展趋势,严重妨碍了惠及全体公民的权利保障机制之构建。

五、公民身份管理制度的“他山之石”

(一)美国公民的身份登记及证照

美国虽然没有统一的机构和法律,却同样严密管理全体国民的身份事务。社会安全号是美国政府管理常住人口的法宝,在美国,任何一个美国公民或在美长期居留的外国人,都必须拥有一个社会安全号,号码惟一且终生不变,类似中国的身份证号。但每个人并不会有一个像身份证一样的卡片带在身上,只需要在脑子里记住这个9位号码。社会安全号在防止商业欺诈、维持市场秩序方面也有一定作用。美国商界很少有人敢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搞欺诈活动,这不仅是美国商人的职业道德问题,更由于社会安全号制度使得任何人如果留下污点,今后将得不到别人信任,也找不到生意伙伴。

因为实行"户口登记"美国法律通不过,美国法律认为这样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死亡登记,有人称之为“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平时美国公民持有护照或社会保障号,可以自由迁移、移民进行旅游和工作。但公民迁移和移居到某地,其生活状态必须符合该城市卫生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有一定的住房面积,有稳定的收入能呆在该地。否则,有关部门将出面予以法律制裁,用这种方法维护一个城市的和谐和发展。

因为驾照或信用卡的磁条内都存储了个人基本信息,驾照、信用卡和社会安全号扮演了身份证的角色。比如,你在用信用卡购物时,商店通常会让你出示一张带照片的证件,来证明信用卡不是盗用别人的,这个时候驾照就派上了用场。如果你碰巧没考下驾照,可以向驾照发放部门申请一张不能用来开车的证件,上面印有照片,同样可以在某些场合用来证明自己的身份。除了驾照之外,信用卡也常常可以扮演身份证角色。如今,越来越多的美国金融机构在发放信用卡时,也会把持卡人的照片印在卡上,这不仅可以防止信用卡丢失后被盗用,还使得信用卡可以更好地用作身份证。驾照和信用卡尽管拥有验明正身的功能,但要想申请到它们必须先从社会安全局申请到一个社会安全号。

在美国出生或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的出生证明就是美国公民的固有国籍证明;外国人归化美国,符合条件的,得向移民局提出入籍申请,获准者正式取得由美国政府批准的书面证明文件,也就是俗称的“公民纸”也有人称之为“美国公民证”。办理美国国籍、永久居留权等事宜的政府机构是美国司法部移民局,2003年3月1日被纳入国土安全部,分为(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海关及边界保护局)以及(移民及海关执法局)等3个机构。新成立的机构除在正式名称上有所变更外,各地方办事处及所有原来移民局办理的事宜,都不会出现大幅度更改。美国建国后,除了国务院发行护照外,各个州、市甚至公证处都可以发行护照,这些早期发行的护照,版式各异、大小不同,引起各国入境管理机构的困惑。1856年国会立法规定只有国务院才是唯一有权发行护照的机构后,结束了护照“政出多门”的历史。基于完善可靠的公民信用体制,不但有效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及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也给美国人民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美国公民可到法院、邮局或所指定的护照服务处申请取得护照。

(二)日本的身份登记及证件

日本公民的户籍,在登记内容上主要反映作为国民的“公共性身份”和家庭(亲族)关系的“私人性身份”两个方面,很好地起到了户籍的登记身份和公证作用。

日本的户籍制度,有如下特点:

第一,日本的户籍采用的是"依人编制"式,即在每个国民出生后立即为其设立登记卡,将其从出生到死亡的每一次重要的有关身份事项及事件都顺次地记载下来。

第二,日本的户籍属“变动性登记”式,日本是一个人口迁徙自由的国家,实行的是“户口随人走”的制度,其国民在哪里居住和工作由自己选择,选择哪里就自然成了哪里的常住居民,享受当地所有的福利。但有一点迁徙者是必须做的,就是在一个月内国民自己向登记事务掌管者(市、街、村长)提出有关的登记申请书,登记时居住地点填得很细,工作人员问清地点之后,甚至会把建筑物的平面图拿出来核对,掌管者将其申请内容转记于登记注册卡上,之后,原来的户籍材料就会自然变更。同时,申请人必须在一周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更新国民健康保险证和驾照。当然,也可以不申请,但一旦需要看病报销或出交通事故时,那有关部门会按相关法规铁面无私秉公办理。

第三,日本的户籍是"家庭卡片"式,即在每个人的卡片(与公民个人持有文本“住民票”相对应)上记载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家庭成员、与户主的关系等。通过这样的卡片,任何国民的夫妇关系、父母关系、子女间的关系等有关“私人性身份”都一目了然,孩子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一旦成人,完全自由。

有严格的户籍登录制度作后盾,是日本社会治安良好的一个主要原因,不仅使日本人口流动有序进行,不会发生失控现象,人们迁移并非居无定所的盲流,往往是安顿下来之后,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并很快融入新的城市,最终实现安居乐业;而且可以加强日本行政当局和居民的协调,行政当局根据地址容易找到本人,通过加强联络让居民增强归属意识,在享受当地各种优惠的同时,注意遵守当地的行政措施和法令;此外,一旦发生案件,也很容易查到线索,保障了社会治安状况:发案率低,警察破案率高。

六、公民身份登记、发证由民政部门统一掌管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的“户警一体”公民身份管理体制存在诸多问题,确实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笔者认为,中国公民身份的登记、发证应该恢复到由民政部门统一掌管,建议将户籍管理机构从公安部门撤销,相关机构、人员、资料全部并入民政部门,更为合理与可行。理由如下:

(一)该项改革,体现在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各项权利,非因涉嫌或涉及公安管辖的违法或犯罪活动范围,不受任何暴力机关的管制与监控,让户籍成为保障人们私权的载体,而不再是束缚人身的绳索,摆正了作为国家主人的公民与作为社会治安服务机关的公安部门之间的关系。

由于民政部门的公益性、服务性,让其管理户口,社会认同度高,易开展工作。即使在身份管理工作中有一些差错,老百姓不会象对公安机关那样愤怒,并进而影响政府形象,社会影响也要小一些。另外,由于民政部门与公安机关职能、理念均不同,因此民政部门在实施中不会像公安机关那样走极端,总是想着怎么控制与强化控制,而是以服务理念为优先,强调公益服务,轻易不会造成对人权的侵犯,也不会象公安机关管理户籍那样,去极力限制公民的迁徙自由。

(二)统一由民政部门管理公民的身份登记、证件发放,机构改革难度小。首先,在中国自古封建王朝,就有“民部(户部)”管理户籍的传统,民国时期就也由民政部门掌管全国的户籍、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曾实行过民政部门管理户籍的尝试,有一定历史经验,例如1955年《关于建立经常性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中明确规定:全国户政管理由内务部和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主管。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县级政府,均设有民政部门,基层乡镇政府设民政助理,一直在从事民政工作,组织机构健全。中国的民政部门负责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和其他社会事务,比较符合户政管理与身份证管理的属性,便于开展此项工作。

(三)集中户籍资源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达精简机构、降低户籍管理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之目的。我国目前各级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都有一套机构、人员、资料管理公民的身份材料,前者侧重于公民的出生地、性别、年龄、住所地、有无犯罪记录等基本信息,后者侧重于公民的婚姻登记、社会保障状况,两者间重复登记的内容浪费了行政资源。户籍管理以及公民身份证管理无需通常的警察技能,而需要对入籍、出入境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如果将户籍、公民身份证(包括护照)管理划归民政部门机构,既能够解除公安机关的负担,也可以将国家对公安机关的预算用于更加专业化的警察事务方面,还可以减少公安机关在户籍管理方面存在的腐败现象。

民政部门的个人身份信息集中管理,资料更加全面,有关执法或司法机构可以依法程序查询检索,不仅不会影响办案、办事效率,反而更加有利于各部门的相互协调或监督制衡,有利于正面的统一行动避免否面性的扯皮推卸,有力地支持了各方面的社会管理。公安机关就案件需要可以针对性地查询并要求民政部门提供必要的公民身份信息外,也可以学习英、美、法等国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做法,由公安机关建立犯罪人员资料库,同时限定严格的保密规定、查阅使用规定,在保障人权的同时又能最大有利于维护公共安全秩序,打击犯罪。

当然,如果条件成熟,建议将专门管理国家公职人员个人档案的人事部门,将有关个人经历等身份信息,参照商业保险精算的方式,结合岗位权重与工作年限以积分制的形式计算社会保险个人系数(即个人差别部分),归口民政部统一管理。有利于精简国家各级人事机构的事务,使之集中精力于公务人员的考试、考勤考绩、选拔与任免。有利于推动国家公务人事制度的改革,将僵化封闭的官本位制度改革成灵活、开放、稳定、廉洁高效的现代公务员体制。

(四)统一由民政部门管理公民户籍资料,与多数国家管理体制相同或相似,便于交流和借鉴。考察世界各国的户政,虽五花八门,有民政部门管理、政府设专职户政吏管理、宗教组织管理、入境事务管理局管理、移民事务管理局管理、各地区行政长官管理等等形式,但没有一国是由警察机关管理公民身份户籍的。民政部门实际上承担相当于其他国家内政部包含公民身份登记、社会保障、人口普查的功能,和世界接轨有利于中国的对外改革开放,统一口径便捷了公民或其他相关人对身份材料的查询、证明程序并节省了办事成本。例如公民申办护照进出国境对公民相关权利义务的影响,统一于民政部门的身份管理有利于避免脱节。

(五)有利于构建普遍性与地方性有机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将来公民之社会安全保障制度,包含失业救济、最低生活保障、养老、医疗、教育等内容,必由两部分构成,其基本部分平等、普遍地保障到每一个中国公民,由国家(中央政府或可能称联邦政府)提供制度保障与财政支持,其差别部分则根据公民实际住所地的经济发展状态、公民的服役、纳税与社会保险个人支付部分的缴纳情况,由各地方政府进行统筹、登记、制度保障与财政支持并协调各地区间的转移支付。而此种社保体系的建立,加上在国籍、绿卡、户口、档案、编制以及相关附加的社保等待遇上,由民政部门统一构建公民的信息与管理平台,无论从程序的效率还是实现的效果看,肯定优于多部门分散管理个人信息,也有利于打破人才流动的制度性障碍,减小对市场经济的阻碍。

20世纪以来,随着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一场由“警察国家”向“社会法治国家”的转变。作为以“和平、理性、公开、法治”为行动准则,“捍卫人权、实现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为宗旨的中国民主党成员之一,笔者希望本文浅见,能让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中国公民的身份管理制度上,从“权力本位”的管制与服从,转向“权利本位”的服务与监督,起到一点应有的推动之力。

2012年2月12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文章来源:民主中国 更新时间:2/20/2012

陈树庆:论双重国籍公民的权利义务冲突及解决

关于国籍问题的争论焦点就在于,应不应该恢复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的政策,但仅仅做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各自表述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就对方主张错误的直接驳斥之;有一定道理的,提出切实可行的变通办法。支持有条件、有限度地承认双重国籍(例如对等承认)以及驳斥现有国籍法绝对单一国籍,笔者在有关国籍问题的其他篇幅里,无论从比较法角度,还是利益分析,已经充分论证。本篇就反对实行双重国籍政策之人常常担心的涉及国籍之公民权利平等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作一重点论述。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陶正华2005年3月13日在北京青年报《双重国籍对中国利少弊多》文章中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除回国和在国内时取得某些便利外,对其本人并无太大好处,相反他们由于必须同时向两个国籍国履行义务而处于困境”。笔者将其具体化,就是具有双重国籍的侨民,法律赋予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他们是否也应该履行?即拥有双重国籍的侨民是否应该交纳双重赋税?拥有双重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的侨民,是为所在国服兵役,还是为祖籍国服兵役,或者是为两国都要服兵役?我们认为,按照法理、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双重义务”问题在法律承认公民拥有双重国籍时都是可以解决的问题。

一、双重国籍的双重义务不能因噎废食一刀切

毫无疑问,拥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就应该履行法律赋予公民应尽的义务,包括纳税和服兵役。有些强制义务,公民拒绝或逃避履行,国家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追究法律责任,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和兵役法、甚至严重的话在刑法上都有明确的规定。至少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看到中国法律已经有这样的条款或案例,说因公民违反纳税、服兵役的义务就可以剥夺其国籍,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责任自负的原则,对于持有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仅仅以为担心他们会不履行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而不是针对已经发生逃避纳税和兵役义务的具体个人,就要剥夺其中国国籍,那么对于其他实际上有偷税漏税或逃避兵役行为的公民,剥夺他们的中国国籍岂不是更加理由充分?还有,一旦主动放弃或被剥夺(以法定“不承认”的名义)国籍,拒不纳税或逃避兵役岂非更加方便与彻底?这样做,显然就陷入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与具体法律条款之间相互矛盾的悖论。所以说仅仅因为担心纳税与兵役义务,就简单粗暴地剥夺中国公民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选择权利,理由是不充分的。

解决双重国籍的双重义务问题,必须充分尊重公民的国籍选择权利。我们认为在国籍法中承认双重国籍,并非强制性的搞一刀切,因为到底采取何种个人的国籍状态,赋予了当事人充分的选籍权利。让公民有自主选择双重国籍还是某个单一国籍的权利,并不必然导致该公民只选择双重国籍,因为,拥有双重国籍的权利并不是没有代价的,同时赋予了双重的公民义务。如果双重国籍持有者的两个国籍所属国依法都强制要求其履行本国义务,而该当事人仍旧选择持有双重国籍,那么其本人也必定做好了准备愿意承担双重的公民义务。本人都自愿选择的状态,他人比其还要操心,岂非“皇帝不急太监急”的味道?比如,美国就是承认(默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并且对于美国公民的义务诸如纳税,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及有效的制度贯彻。据报道,近年有不少拥有双重国籍的美国公民,因为认为自己所承担的美国赋税太重就申请放弃了美国国籍。过去退出美国国籍只要证明已经履行在退出前的美国公民纳税义务即可,尚未完成的应纳税在退出美国国籍后美国政府仍旧有权追缴,自2010年7月13日起,放弃美国国籍还从既往的免费开始了收取450美金之费用。即使如此,仍有大量外国公民争先恐后地归化美国,在获得美国公民资格和权利的同时承担了美国公民的义务。到目前为止,笔者还没有发现有任何迹象显示,因为担心双重国籍者的双重义务太重而导致美国要改变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如果在吃饭的人没有担心噎着还在继续吃,而没有吃饭的人担心噎着而不敢吃,说起来也真是可笑!

一个国家,要防止本国公民逃税与躲避兵役,首先就是应该强调贯彻在主权管辖范围内本国的法律效力,就应该在严格执行税法与兵役法的同时,在出境手续上、在申请放弃中国国籍上严格审查是否有未尽之法律义务需要限制。而我国现行国籍法不是去否定中国公民所持有的外国国籍在中国主权管辖内的法律效力,而是优先承认由别国主权所确认外国国籍从而取消双重国籍拥有者的中国国籍权利、放弃中国对他们的主权管辖,岂不是让那些逃避履行中国公民的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之人,因为“我已经是外国人,不是中国公民了”而更加理直气壮、无受法律追究的后顾之忧?这种“承认外国籍就不承认内国籍”不免让人怀疑:我们的立法在确保公民纳税与服兵役义务上,是在替本国的财政收入与兵源保障考虑,还是在替外国的财政与兵源保障考虑?难道“外国主权的效力优于中国主权的”?我们的立法者到底是忠的是谁?

二、双重国籍者的双重纳税冲突及解决

国家的的税收管辖权在主权所及,包括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属地管辖是指一国只能在本国领土范围内行使税收管辖权,属人管辖是指一国只能对本国居民(包括自然人居民即通常所说的公民,和法人居民最常见的是注册本国的公司)行使税收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条或者其他有关税务法律,从字面严格解释可见,无论是单一中国国籍、无国籍、外国国籍、还是双重国籍,不影响法律的执行。或者说税收法律的实施,与纳税人的惯常居住地、实际营业地、实际交易地而非与国籍具有更加密切的关系。

对于多重国籍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各国在实践中一般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确定解决冲突的规则,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关于所得税和财产重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经合组织范本”)以及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制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于双重征税的范本》(简称“联合国范本”)对于税收管辖权冲突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两个范本都在原则上规定,各国有权依照本国法律确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其中对于自然人身份发生冲突时,可以按下列原则解决:一个自然人同时被两个以上国家认定为居民时,当纳税人在某一国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他是该国的居民,如果他在缔约国双方同时具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他是与其人身关系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目前各国之间缔结的税收协定基本上参照了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协定的适用范围、有关定义的解释、对于各项所得的课税安排、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措施、防止国际逃避税的措施、避免税收歧视的规定、税收饶让规定等。

如果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即国际重复征税也即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居住国基于一定条件下承认来源地税收管辖优先地位时,可以在国内法上采取以下办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1)免税法,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所得,应允许从其应税所得(跨国所得)中扣除,免于征税。在消除和防止国际重复征税诸措施中,免税法对跨国纳税人最有利,但其实质等于居住国对于居民的境外所得承认来源国的税收管辖独占权,使居住国财政收入减少,从维护国家主权角度看不是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最佳办法(2)扣除法,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征税时,允许从应税所得(跨国所得)额中扣除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其余额适用居住国所得税税率。(3)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允许居民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用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抵免其世界范围内的跨国所得向居住国缴纳税额的一部分。从各国税法的实践来看,抵免法是常用办法,但在采用抵免法时大多说国家都以互惠为前提条件。(4)税收饶让,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国缴纳的税额,以及对于来源国为鼓励外国投资者而减免的那部分税额予以抵免。大多说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时,都要求发达国家实行税收饶让。

三、双重国籍者的双重兵役冲突及解决

因双重国籍之兵役义务最早冲突发生在美国和欧洲国家之间,1812年英国从美国船只上抓去已经归化美国的英国移民,并强迫其入伍,成为英、美两国发生战争的原因之一。法国、西班牙、普鲁士以及其他欧洲国家在这些美国人重新踏上本国国土时,都会将其征召入伍。1867年,班克罗夫特(George Bancroft)出任美国首任驻北德联邦大使后,开始通过与北德联邦缔结双边条约来协调双重国籍问题。此后,美国又分别与其他26个国家签订了类似条约,历史上被称为“班克罗夫特条约”(Bancroft Treaties),其中有一项内容规定:入籍公民返回其原籍国,并呆在那里连续两年就被推定为恢复其原国籍。这就要求他们能够满足任何未了的义务包括在其本国的兵役,并剥夺他们的外交保护。

1930年《关于双重国籍情况下兵役义务的议定书》第1条第(1)款规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者习惯居住在其中一个国籍国,其应豁免所有其他国家的兵役义务”,《1963年欧洲减少多重国籍和多重国籍下兵役义务公约》第五条原则性规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者,应只被要求履行其中一个国家的兵役义务”、“适用模式由本公约成员国签订特别协定的方式决定”,第六条具体规定“除非已经或可能达成一项特别协议而另有规定,下列规定适用于一个人拥有两个或多个缔约方的国籍:1、任何人如果其惯常居住地在一缔约方领土内,则必须在那里服兵役义务。不过,他在19岁以前可以做出选择,自愿在任何其他缔约的国籍所属国有效的服役总时间至少要等于前述缔约方所要求的现役期限。2、住的缔约方之国籍,或者所住国家并非缔约国,可以选择他的任一国籍所属的缔约国服兵役。3、一个人,按照规则第1和第2的要求,应当在相关的国家根据其法律规定履行其兵役,可以被视为在另外任何他也具有国籍的缔约国已经完成了兵役义务。4、一个人,本公约在其国籍所属的缔约国之间生效前,在相关的其中一个缔约国根据该国法律履行了兵役义务,将被视为完成了在另外国籍所属的缔约国的兵役义务。5、根据规则1,一个人已经在相关的一个他国籍所属缔约国服现役,随后他将惯常居住地迁徙到另外一个国籍所属国,将保留其只对于后者(入居国)负有兵役责任。6、本条的应用,在任何方面不得损害有关人员的国籍。7、任何缔约方进行军事动员,根据本条所产生的义务对该缔约方不具有约束力。”

实际上,各承认双重国籍国家的兵役法或国籍法,对于对于双重国籍者兵役义务都有灵活适当的规定,并与其所缔结的有关条约相适应。例如:年满18岁,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韩国人,韩国男子须服义务兵役的。为防止为逃避服兵役而放弃韩国国籍的情况,根据2005年生效的一项法律,有双重国籍的韩国公民,直到完成了他的兵役,或收到了特别豁免兵役,是不能被允许放弃他的韩国公民身份的(From a law that was effective since 2005,a dual citizen could not be allowed to abandon his Republic of Korea citizenship until he finished his military service,or had received a special exemption from military service)。现行《德国国籍法》第28条规定“未经《义务兵役法》第八条的批准,德国人基于自愿,加入他拥有国籍的外国的武装力量或类似武装部队,则丧失其德国国籍,但是根据国家间协议而有权为之的除外”。对于具有以色列国籍的双重国籍人士,如不愿服兵役,在前往以色列前应联系以色列驻本国大使馆,获取免服兵役证明,否则在以期间将被迫服兵役或是受到法律惩罚。1959年以色列和法国曾签订了关于具有双重国籍者服兵役的条约,这一条约于1962年5月7日正式生效。其中第2(1)款规定:居住在两缔约国之一的双重国籍者必须按要求在当事人18岁时所具有永久居留地位的国家服兵役。“根据法国外交部1977年7月12日的声明,法国已经与13个国家签署了类似的双边条约。荷兰与意大利也就同样事由于1962年签署了”关于双重国籍者服兵役的条约“,其中第2款规定”双重国籍者须在常驻的国家履行自己的军事义务“。

四、涉及国籍的公民权利平等原则

反对恢复承认双重国籍的主张其中一条理由是:持有双重国籍的人可以比仅具有单一国籍的人享有多种法律上的优惠条件,这样会造成公民之间在竞争方面的不平等。如果拥有双重国籍的侨民在祖籍国或所在国触犯了法律,能不能受到两国领事部门外交豁免权的保护?是否为影响到国家间的主权纠纷?

这样的担忧,实际上没有正确认识“国籍问题是一国的主权问题,由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原则。我们认为,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并不等于不加区分地承认每种国籍在不同情况下具有同等的效力。在中国境域内只承认中国国籍的法律效力,不允许拥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中国公民享有任何超越法律或其他单一中国国籍公民权利之上的特权,任何中国国家机关保证法律公正实施的行为不受任何外国干预;如果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在该外国国籍所属国境域内,尊重该外国政府和法律的管辖权,即使拥有该公民权益发生损益,也是该国公民应极尽当地法律救济,只要当地法律公正实施,中国政府不予干预。只有外国政府有针对中国公民的特别歧视或法律无效的情况下,中国政府才有责任对拥有该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实行必要的外交保护。所以说在任何一国境域内,只要法律是公正而有效的,就不可能产生“持有双重国籍的人可以比仅具有单一国籍的人享有多种法律上的优惠条件,这样会造成公民之间在竞争方面的不平等”。反之,一国境域内如果法律不公正或无效,一个人拥有特权或者其权利受到侵害,与中国是否承认双重国籍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关系。很遗憾,我花了很大的努力寻找或检索材料,没有发现那一个国家允许拥有外国国籍的本国公民可以“比仅具有单一国籍的人享有多种法律上的优惠条件”而造成公民之间在竞争方面的不平等;在众多种族歧视包括海外华人受欺负的案例,也没有发现有一例案件加害者公然说或背后承认是直接冲着某国政府“承认双重国籍”来的。

必须注意的是,国籍法是为所有拥有或准备拥有中国国籍的人而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极少数特定职位人员作出单一中国国籍的特别规定外,承认双重或多重国籍,是对于不特定人员的普遍允许,这种允许是否变成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客观事实,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在国外的客观需要和努力,机会或者说起跑线是是平等的。平等地为每一中国公民争取更多的机会,有人利用了这样的机会在无损于中国或其他公民利益的情况下在外国为自己争得了更多的自由和幸福,难道有人不利用这样的机会就可以凭结果的“不平等”就禁止别人拥有这样的机会,与“我不参加运动会,或参加了也不可能拿到名次,别人也就不许参加运动会去拿比赛名次”有何区别?

主权的属地管辖与国籍的属人管辖并非完全对立的,是可以交差重迭适当协调的。世界上有将近85%的国家是完全或一定程度承认双重国籍的,并不见得该公民其他国籍所属国对他(或她)的属人管辖,就妨碍了在本国境域内对公民的属地和属人双重管辖。也就是说,因为承认公民可以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照样可以在不损害本国主权的情况下,让公民的自由或权利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扩张。为什么我们国家非要僵化地将国籍和国家主权做封闭式的捆绑,不能做到有原则的包容和开放?这样做,透析出执政理念是国家对民众控制及压制型主导还国家是对民众服务与管理型主导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反映了法律意识、立法和执法水平高低和是否自信的问题。

对于属人(国籍)的“法外治权”,或称外交上领事管辖的外交豁免权,我们主张采用国与国对等原则,并根据当事中国公民是否取得所在国国籍加以区别对待的政策。对于未取得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实现充分的属人领事管辖和外交保护;对于已经取得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实行极尽当地法律救济为主,以国际人权公约和双边条约为依据的外交干预为辅政策。这样做,既尊重属地管辖国的国家主权,也全面覆盖了中国政府的护侨责任,还符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应该是整合各种分歧妥善平衡的一种结果。

五、涉及国籍的权利义务向对等原则

一般而言,双重国籍的公民这在纳税、兵役等义务,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本国所签署的国际协定被有条件、有限度的豁免,而这些优惠在其他单一本国国籍的公民无法享有,仅从义务承担单方面来看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在权利享有上,也有许多单一国籍公民完全享有的权利,而双重国籍者却受到了限制,这也是不公平的。但是基于实践的可行性,只要基本上保持相对等,两者结合在一起综合衡量,仍旧做到了公民权利平等的大原则。

例如,台湾现行的《中华民国国籍法》第二十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取得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中华民国公职;其已担任者,除国民大会代表由国民大会、立法委员由立法院;直辖巿、县(市)、乡(镇、市)民选公职人员,分别由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村(里)长由乡(镇、巿、区)公所解除其公职外,由各该机关免除其公职。但下列各款经该管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学校长、公立各级学校教师兼任行政主管人员与研究机关(构)首长、副首长、研究人员(含兼任学术研究主管人员)及经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机关核准设立之社会教育或文化机构首长、副首长、聘任之专业人员(含兼任主管人员)。二、公营事业中对经营政策负有主要决策责任以外之人员。三、各机关专司技术研究设计工作而以契约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职务。四、侨务主管机关依组织法遴聘仅供咨询之无给职委员。五、其它法律另有规定者。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员,以具有专长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国不易觅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国家机密之职务者为限。第一项之公职,不包括公立各级学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师、讲座、研究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华民国国民兼具外国国籍者,拟任本条所定应受国籍限制之公职时,应于就(到)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并于就(到)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但其它法津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又如,埃及国籍法规定“持有双重国籍的埃及公民不能在军警界服务和当选国会议员”;持有海外印度公民证(OCI)的双重国籍人员在印度不能参加投票或竞选,不能担任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其他某些法定职位,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某些保护区域、不得进行登山摄影或地形勘察研究等活动。

所以说,比较单一国籍和双重国籍,我们在报道上经常看到的指责一方拥有更多的权利,或者抱怨另一方少承担了义务,往往都是片面之词,缺少总体考量的。参考现有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基础上立足于最大限度谋取公民的自由和福祉,笔者相信在遵守公民权利平等、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下,中国大陆不仅可以制定出承认双重国籍的法律,而且该法律也是行得通的。

陈树庆
2012年2月12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文章来源:参与 更新时间:2/12/2012

2012年2月10日星期五

陈树庆:对于朱虞夫案,我还能说什么?(附判决书)

文章来源:博讯 更新时间:2/10/2012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从而严重危害人民的权利与国家的利益。

一个健康的现代文明社会,不能没有反对的声音,不能没有制衡的力量。

对朱虞夫先生的迫害,这不仅是对公民权利的再一次严重侵犯,也是对于宪法与法律的再一次玩弄与践踏。

将“清风不识字,为何乱翻书”与《是时候了》所遭受的结果对比,也是野蛮残暴对于文明的“文字狱”继续。

有了这些认识,加上既往对于本案的一再关注与评论,再对《判决书》进行技术解析,还有意义吗?

请看附件朱虞夫的判决书吧:












2012年1月31日星期二

陈树庆:朱虞夫案“公开”审理 杭州民主党人旁听受阻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月29日的信息公告:(2011)浙杭刑初字第00298号案开庭通知“本院定于2012-01-31 09:00在第十法庭,公开审理,朱虞夫/01一案,特此公告。”

今天,也就是朱虞夫案开庭的日子,早上7:00不到,我下楼去,就被两个便衣堵在单元门口,我说“你们无权限制我的行动”,他们说“老陈,我们只是奉命行事,请不要为难我们”、并指着旁边停着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说“如果你一定要出去,我们今天就送你”。我心里明白,一旦上了他们的车,会去哪里就无法预料,看来今天参加旁听朱虞夫案是成行不了了。

等到上午9:30分,我看楼下他们还继续守着,就试着打电话问问其他人的情况:邹巍手机关机,我昨天就知道他已经到富阳去“被旅游”了;吕耿松接电话时说,正在路上给妻子送饭,有国保、辖区派出所所长、协警等前后左右护送;其他人如王东海、祝正明、昝爱宗、毛庆祥也是被堵在家中,更不用说一直来被看住的王荣清了,估计其他民主党人情况也差不多,就懒得一一再去询问。

程序正义是保障实体正当与合法的一个重要前提,“公开”是司法程序的一项重要原则,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对于司法的监督与信赖。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既然“公开审理”,当然任何人都可以去旁听,但今天朱虞夫案所谓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审理的“公开”,朋友们的旁听的努力皆已受阻,从程序上已经存在瑕疵,看来这一次老朱想要避免蒙受冤狱就更加没有希望了。

法治若假,犹如无法。得不到“维护社会正义最后堤坝”的法院保护,反而遭受其害,这不仅是朱虞夫的悲哀,也是整个社会的悲哀。因为法治离我们远去,受危害的不仅是广大弱势民众,也终将危及到当权者自身,从前共产党内包括彭德怀、贺龙、刘少奇等等不少人的悲惨命运难道教训还不够深刻吗?

因为旁听去不成了,只能附上1月16日和邹巍、魏祯凌、吕耿松、胡臣、昝爱宗一起送朱虞夫先生的辩护人李敦勇律师在杭州市中级法院审阅朱虞夫案件的起诉材料时,我用手机临时拍下的照片。


图片说明:邹巍、魏祯凌、吕耿松、胡臣、昝爱宗(左起)

陈树庆
2012年1月31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文章来源:参与 更新时间:1/31/2012

2012年1月20日星期五

陈树庆:论双重国籍之承认的国际新趋势

林俏2011年4月20日发表于《中国期刊界》的《和谐社会与双重国籍之思考》一文中写道"国籍单一是国际法追求的理想状态,一人一籍原则已成为国际国籍制度追求的目标,是发展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国籍法如果改为承认双重国籍有逆流之嫌。";而对国际移民问题有30多年研究的社会学家史蒂芬*卡斯尔(Stephen Castle)在http://www.unesco.org/most/apmrcast.htm网上发表的《The Myth of the Controllability of Difference》一文却指出"近年来许多移民输入及输出国改变了他们的法律,允许双重国籍易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清楚地趋势(There is a clear trend in this direction:in recent years many emigration and immigration countries have changed their laws to permit dual citizenship.)".

上述学界相互矛盾的说法,孰是孰非?笔者在《从比较法角度分析国籍抵触的解决》一文中,从一九三O年海牙《关于国籍法抵触若干问题的公约》、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一九六三年《关于减少多重国籍情况并在多重国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的(欧洲)公约》到1997年的《欧洲国籍公约》为线索,说明在国际法领域以尊重和保护人权为出发点,近年来一些国际组织开始修订其原有的国籍公约对于多重国籍采取更加包容的原则。《各国承认双重国籍状况的最新分析统计》一文说明全世界225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国家195个),"167个国家和31个地区合计198个允许或一定程度允许双重国籍,或者说在已经统计的225个国家和地区都算为88%,仅以195个国家算超过85%,是完全或一定程度承认双重国籍的。包括联合国安理会5个常任理事国(英、法、美、中、俄)中,除了中国大陆,所有其他各国都承认或不否认自己国民的双重国籍".

近半个世纪来,在国际移民已成潮流,全球化不可阻挡的形势下,除原有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外,不少国家相继实施双重国籍政策,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些新兴国家和地区逐渐意识到,与发达国家相比,自身缺乏竞争力,即使本国裔甚至本土出生的外籍高端人才,让他们放弃海外的一切,进行"二选一"是艰难的选择。因此,巴西(1995年)、墨西哥(1998年)、波黑(1999年)、乌干达(1999年)、菲律宾(2003年)、印度(2005年)、印尼(2006年)、越南(2009年)、韩国(2011年)等有大量海外族裔人才的新兴国家和地区,在20世纪90年代后不约而同地改变政策,明确承认或变相承认双重国籍。

因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政策的制定,与处理东南亚尤其是印尼华侨的国籍问题最有关系,还由于印尼历史上发生过多起严重排华事件,当地华人的国籍也自然成了全世界关注印尼国籍政策变化的重中之重,本文不妨就从印尼国籍政策的演变开始举例说起:

一、印尼的国籍政策之变化

从清末到中华民国,1949年以前中国大陆实行"血统主义"为主导的国籍法,而荷兰殖民政府实行的是"出生地主义"的国籍法,两种互不相让、生而具有的国籍,导致荷属东印度(现在的印尼)华侨普遍都具有"双重国籍"的身份。

1946年4月10日,刚刚独立不久的印尼共和国政府公布《印尼共和国的公民法和居民法》,仍沿袭原荷兰的属地主义原则,并采取被动制的办法,规定在印尼出生、连续在印尼居住5年、已满21岁、已婚的非原住民后裔,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到政府机关表明自己的态度,即被认为选择了印尼国籍。1949年12月,印尼根据同荷兰在《圆桌会议协定》中达成的有关协议,开始实行《印尼联邦共和国关于国籍问题之规定》。按照这一"规定",两年内不声明脱离中国籍的华侨,即"被动"地成为印尼公民。1950年8月15日颁布的《印尼联邦共和国宪法》重申了"被动制"的合法性。

而到了1954年,由于对中共利用华侨搞共产主义颠覆活动的担心日益加剧,印尼当局也一反过去要"同化"华侨,即以属地主义为主导的被动制来强制华人入籍印尼的国籍政策,开始发生转变,试行主动制,对于尚未承认和取得印尼国籍的外侨想再加入印尼国籍,要向政府机关提供各种证明材料,还需要交纳高额费用。中国政府和印尼政府在1955年4月签订了《中国——印度尼西亚双重国籍条约》,规定:凡同时具有双重国籍者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一种国籍。该条约1958年1月27日正式生效,非但无助于中共当局所说的放弃中国国籍"有利于当地华侨融入居住国",反而使当地华人的国籍问题更加突出,大量要保留中国国籍的华侨只能被迫放弃原先具有的印尼国籍,还没有具备印尼国籍的华侨要取得印尼国籍也变得更加困难。1958年7月,印尼颁布了《关于印尼共和国国籍的1958年第62号法令》,以血统种族原则代替国际普遍承认的出生原则。根据这个法令,即使拥有印尼护照和出生证的华族人士,在办理各种证件或手续时还必须出示"印尼国籍证(Letter of Indonesian Citizenship)",而且还要支付相当数量的费用。

由于受《中国——印度尼西亚双重国籍条约》的限制,据印尼政府估计,至1960年在当时约300万华侨中,选择保留印尼国籍而丧失中国国籍者占30%约100万人。其余为保留中国国籍者占70%约200万人,就不得再拥有印尼国籍,他们在经济和文化活动上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为了便于谋生,放弃中国国籍而重新加入印尼国籍的华侨日益增多,到1965年苏加诺政府倒台的前一年,加入印尼国籍者已占华侨的三分之二,约200万人,而继续保留中国国籍者只剩下三分之一,约100万人。1965年苏哈托领导军队镇压了所谓"共产主义政变"上台执政后,不仅发生了残杀数十万华人的惨案,而且印尼单方面终止有关条约,也不再允许因保留中国国籍而失去印尼国籍的华人重新取得印尼国籍,包括他们在印尼出生的后代也不能取得印尼国籍,令印尼华人国籍问题悬而不决。

自前总统苏哈托1998年下台以来,尤其是1999年10月,瓦希德当选印尼总统之后,情况有了较大改观,这位自称有华人血统的穆斯林领袖对华人社会表现出了亲切态度。之后历届印尼政府从以往一次次排华暴乱对印尼国家形象的恶劣影响及对社会发展的负面效果中积极反思,都清醒地看到,只有像美国或其他先进工业国家一样,以开放包容的政策平等对待各族裔民众,敢于吸纳国外的精英人才和重用本国优秀人才,印尼才能逐步摆脱贫困落后状况,走上强国富民的兴旺之路,努力从施政各方面采取改革举措。

其中,印尼国籍证件问题一直被视为是印尼政府歧视华裔的根源,印尼华裔公民在申请护照时一旦身份受到怀疑时,移民厅便会索取印尼国籍证件。2001年,"国籍证"问题在印尼华裔羽毛球选手叶诚万事件中再次受到关注,在他出国前夕就因缺少国籍证办理护照而受到刁难,直到2002年5月3日在总统梅加瓦蒂的干预下,叶诚万夫妇的国籍问题才得以解决。2002年6月11日印尼司法与人权部长尤斯里表示,该部门决定停止签发印尼华裔所需的印尼国籍证件。他表示,今后印尼华裔仅凭身份证和出生证就可办理印尼护照。

2006年7月11日,印尼国会通过新的印尼国籍法,修改了印尼原住民定义。根据新国籍法,任何人在印尼出生,并未有自愿地接受其他国家国籍(因为基于外籍父母双方或一方血缘生而取得的他国国籍,就不属于"自愿地接受其他国家国籍")都会成为印尼原住民,并且以原住民身份获得印尼国籍。也就是说,新国籍法一改过去绝对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规定了有限的双重国籍,印尼公民跨国通婚所生的子女,在18周岁之前可以保留印尼国籍,同时不影响取得其它国家的国籍,18周岁后,则可以自行选择国籍。新的印尼国籍,亦彻底取代了歧视华人的一九五八年第六十二号政令,自此以后,"印尼国籍证"的法定地位,亦正式废除。由于新国籍法的定义,除了废除了华人在印尼被歧视的地位,而且持有印尼出生证明,而未有(18周岁后自愿)接受第三国国籍的印尼华人,都会重获印尼国籍,印尼华人国籍问题,在印尼本土地区,大致告一段落。

印尼华人和其他少数族裔经过漫长的不懈奋斗,在很大程度上促使了新《国籍法》的诞生。舆论认为,消除偏见和歧视是一个长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艰苦努力和密切合作,华人真正融入印尼主流社会才是真正彻底消除歧视的根本。尤其重要的是,近年来印尼华人逐渐改变了过去不问政治的错误观念,在苦心经营形成巨大经济影响力和庞大社会关系的同时,也积极参政议政,获得了争取平等的发言权,尽可能使华人成为印尼政府必须重视并倚重的一股力量。到2004年,华人成为印尼大选中各政党拉拢和利用的对象,根据印尼大选委员会统计,参加大选的24个政党共派出300多位华裔候选人参与国会及地方议会选举,是印尼建国以来最多华裔参选的一次。目前印尼国会中有十几位华人议员,他们的积极推动和争取,对于改善华人在印尼的生存发展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印度的国籍政策之变化

印度的国情和侨情与中国最为相似,国内人口多,海外侨胞也多且在历史上又多集中分布于东南亚各国,对于自身国家主权问题、与各国的外交关系问题比较敏感,因此在立国早期的国籍政策也比较封闭与保守。印度宪法只承认单一国家的公民身份,但未成年人不由自主(如因出生、收养、随父母国籍变更,而取得外国国籍)导致的双重公民身份除外,根据印度宪法第9条"任何印度人,自愿成为他国公民就不再是印度公民(Persons voluntarily acquiring citizenship of a foreign State not to be citizens.)",印度《1955年公民身份实施条例(the Citizenship Act,1955)》对此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完全按照公民身份(the Citizenship)和国籍(the Nationality)相一致来理解,对于成年人自愿成为外国公民的情形下,可以说印度禁止双重公民身份实际上就是禁止双重国籍。

《1955年公民身份实施条例》的实施,虽剥夺了外国人在印度的"治外法权",清除了外国人在印度的势力,但也限制了海外印度人同祖国的联系。印度是一个移民输出国,海外印度人越2000万人,分布于110个国家,这些人中仍有相当一部分人视自己为印度人,有很强的认同感,在取得居住国国籍后仍极力希望保留印度国籍。据丘本立先生"从国际侨汇新动向看我国的侨汇政策"(原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04年02期)统计,当时总收入达1600百亿美元,相当于印度国民收入的三分之一,每年平均100亿美元汇款成为印度最大一笔外汇来源。作为一个世界性的人口大国,印度政府并不愿意海外印度人回国,但是又希望富裕的海外印度人有爱国之心,能够服务于本国的政治或经济建设,因此,加强与这些人的关系成为近年来印度政府的战略目标之一。

为了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早在1999年3月,印度内政部开始试行印裔卡制度,并于2002年9月15日全面正式生效。该制度顾及祖孙三代,向移居海外的印度人、其出生在外国(主要是指印度承认其外国国籍的发达国家)的儿子女儿以及孙子孙女发放"海外印度裔人士身份证,简称印裔卡(Personof Indian Origin Card,简称PIO卡),PIO卡同样适用于印度公民或印度裔人士的配偶。一个PIO持卡人在有效期(15年)期间访问印度内免签证;如果在印度逗留不超过6个月就豁免登记的要求;如果连续停留超过6个月,将被要求在期满30天内到有关外国人登记处登记(这项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不适用)。一个PIO持卡人在经济、金融、教育等领域享有印度政府向所有非居民提供的同等待遇,例如:享有印度人寿保险公司(LIC)或中央或州政府的各项建屋计划的资格;享有提供给所有非居民印度人的儿童在印度教育机构接受教育之便利;可被医学院校,工科院校,技术学院等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可在印度收购,持有,转让和处置不动产,但不包括农业/种植园物业;所购置房产,享有各项房屋计划下州政府和其他政府机构提供的设施。从某种意义上讲,"印度血统的人(PIO持卡人)"是另一个国家的公民,在民事方面还不享有国民(national)或称居民(resident)的同等待遇,当然也不享有本国公民才具有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担任公职等。

2000年,印度政府专门成立了由前印度驻英国高级专员、现任国会议员辛格威(L.M.Singhvi)担任负责人的高级委员会,争取在不修宪或少修宪的前提下最终实行双重国籍政策。2003年1月9日,在印度的第一届海外印度人节庆祝大会上,印度总理瓦杰帕伊正式宣布,印度政府将实行双重国籍政策。同年5月9日,印度议会通过《2003年公民身份实施条例(修正案)The Citizenship (Amendment)Act 2003》,2004年1月7日经印度总统签署,并于2004年12月3日生效。2005年6月28日由印度总统签发生效了《2005年公民身份法(修正案)The Citizenship (Amendment)Ordinance2005》,学界也常将其简称为印度新国籍法,该法将以往印度国籍的血缘主义(jus sanguinis)为主导转向兼顾属地主义(jus soli)。印度新国籍法规定,外国籍的人要获得印度国籍,必须在印连续居住5年以上,且不允许双重国籍(必须退出原国籍)。但对于印度公民移居国外,取得外国国籍的,并不当然取消其印度国籍(除非本人申请取消)。虽然印度《2003年公民身份实施条例修正案》和《2005年公民身份法》规定,入籍外国的印度公民仍然被要求立即交出他们的印度护照(但要求保留或恢复印度国籍的,获准者,由印度驻所处国使领馆向其颁发(交出Indian passport)或换发(交出PIO卡)《海外印度公民证》(Overseas Citizen ofIndia,简称"OCI"),并在其所处国的外国护照上盖一个"终身签证(LIFETIME VISA)",可以自由出入印度,在印度停留的时间也不限。取得OCI只需一次性的缴纳一定手续费,比如在美国,交出印度护照换取OCI卡需交付$275美金。如同PIO卡制度,OCI制度也惠及祖孙三代,当然,并不是所有具有印度出生地或祖籍(INDIANATIONALITY)并有外国公民身分(如,US CITIZENSHIP)印度人都可以领到一张OCI的,依据《2005年公民身份法》,对犯有严重的罪行,如贩毒,道德沦丧,恐怖活动,或任何导致一年以上刑期的海外印度人,领事馆可拒绝他OCI的申请。

在学术上和不少国家的法律上,甚至包括有些国际法,国籍(nationality)和公民身份(citizenship)常常相通用,但两者的确切含义还是有区别的。印度宪法不允许双重公民身份(the Constitution of Indian does not allow dual citizenship),但印度的OCI制度充分利用了国籍和公民身份的严格区分,为其国籍制度作出了"聪明"的变通:将国籍nationality与出生地、祖籍连在一起,将公民身份citizenship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职连在一起,并将涉及公民的外交及护照归属于公民身份(citizenship)而非归属于国籍(nationality)。这样一来,就可以做到肯定单一国家公民身份的同时不否认印度人民可以拥有双重国籍。大致可以表述为,印度法律在承认印度人民的出生地或祖籍(nationality of origin)的同时,承认印度人民的外国国籍(new foreign nationality)。按照印度的《2005年公民身份法》,印度当局对于不允许双重公民身份解释为一个人是不可以同时拥有和使用二个国家的护照:在印度国内,印度法律有限制地承认有双重国籍的印度人作为本国公民(INDIA CITIZENSHIP)的权利,而否认其作为外国公民(FOREIGN CITIZENSHIP,e.g. US CITIZENSHIP)的权利;但在印度境外,印度政府只承认单一印度国籍者的《印度护照》,对于有居住国国籍而领有OCI的印度人只承认其代表居住国国籍(或公民身份你)的护照。这样的规定,直接避免了涉及外交保护的有关国籍冲突,例如《关于1930年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第4条规定"一国不得向处在另一国的公民提供外交保护,如果该公民具有所处国的国籍".因此,印度的海外公民不是印度的一个充分的公民,双重国籍并不等于同时有效的双重公民身份。

在印度,对于不想当官的平民百姓来说,有《海外印度公民证(OCI)》的双重国籍印度人和只有《印度护照》的单一国籍印度人,几乎没有差别,允许投资农业、工业和地产,在工作、居住(如购房)、医疗和教育(如将小孩送往印度教育机构学习)等社会保障、所得税、贷款额度、风险投资基金的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遗产权和继承遗产权等方面都有"本土公民待遇";不过双重国籍者不能参加投票或竞选,不能担任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其他某些法定职位,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某些保护区域、不得进行登山摄影或地形勘察研究等活动。

可以说印度的双重国籍政策是针对印侨实施的,有利于他们回到印度发展,主要是针对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15个发达国家居住的印度人,后又进一步扩展了双重国籍的范围,包括1950年1月6日之后离开印度的申请者(但实践上继续排斥来自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斐济、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的海外印度人申请双重国籍)。据统计,在印度版的双重国籍政策出台之前,印度只雇佣了7000名软件专业人才,而在2003年"印度海外公民证"实施以后,印度已经有了70万名软件从业人员,并依赖出口和外包成为了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软件出口国、以及世界第一大软件外包业务接纳国。截至2007年,数年内仅从美国一国回到印度的仅信息产业方面人才就已经超过6万。截止到2010年3月,印度已经发放了4百万"海外印度公民证"和7百万个"印度裔卡".美国有政府人士对印度《金融快报》承认:"如今大批印度信息人才回流,可能影响全球科技中心的硅谷乃至整个美国今后的竞争力".

印度总理辛格宣布PIO将与OCI合并,新卡将统一称之为"PIO卡和OCI所包含的所有的权利,同时还会给予更多的便利。但笔者从许多报道上看,从去年6月开始推行至今,虽然印度政府为此建立了一定的基金支持,但众多换发申请者抱怨手续繁琐、花费太大(but the process is very time consuming and too costly),实施状况并不如人意。

无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的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还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初的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在"招才引智"方面,印度人才回归率远不如中国,而现在回归率又远高于中国。尤其是近十几年来,虽然印度没有花很多的钱来吸引人才,但印度的人才留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少于中国,原因可能有多方面,当然在政策上走在了中国前面,肯定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之一。尤其是近几年来中国大陆从中央到地方,一再强调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地区之际,印度国籍政策的变化不能说对我们是没有值得反思或借鉴意义的。

三、韩国和菲律宾:用双重国籍吸引海外侨民,缓解人才外流

韩国自1948年制订国籍法以来一直奉行单一国籍主义,2008年4月,韩国法务部与"国家竞争力强化委员会"便开始就"有条件的允许双重国籍"进行探讨。据韩国法务部统计,最近10年间取得韩国国籍的外国人士约有5万名,而同一时期放弃韩国国籍的人士则达到17万名。2005年以后,每年都有2万名以上的韩国人放弃韩国国籍,这些人大部分都是中产阶层以上人士及各个领域的专业人士。能够反映世界主要国家人才流动状况的经济合作组织(OECD)30个会员国人才流入比例显示,平均比例从1990年的1%上升到2000年的1.6%,而与此同时韩国则从-1.3%降到了-1.4%.韩国有识之士呼吁,吸引外国人才、留住本国人才的工作已经刻不容缓。法务部还专门委托调查机构进行了民意调查,结果显示71%的受访对象赞成对优秀外国人承认双重国籍,56.5%的受访对象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双重国籍是正确的。

面对韩国人才流失严重的大背景,法务部出入境及外国人政策局局长秋圭昊曾说,"有条件承认双重国籍的方针,将为在全球竞争时代吸引优秀外国人才、强化海外同胞与祖国的纽带意识奠定基础".法务部将国籍改善方案2009年4月份进行立法预告,5月份举行听证会,6月份向国会提出国籍法修订议案,2011月1日韩国《国籍法修订案》正式生效。

从2011年起,外国科技、文化、体育等领域的优秀人才在申请加入韩国国籍时,将不再被强制要求需要在韩国居住5年以上,也无须接受入籍考试。更重要的是,优秀的外国人才、成年前被外国人领养者以及旅居国外但65岁以后入境的海外同胞等,韩国既往法律所规定的入籍申请人必须提交放弃外国国籍证明的条款将被废弃,只需签署一份"放弃外国人权利备忘录",声明不在韩国行使外国人权利就可以了。这一制度的实施,外国人在取得韩国国籍、享有韩国人同等待遇的同时,将可以保持原有的国籍,这实际上是有条件的承认了双重国籍的存在。法务部有关人士认为,部分承认双重国籍后,企业所需要的高级人才进入韩国将更加容易,同时也可有效防止国内精英向海外流出,这才是修订国籍法的最主要目的所在。

不过,那些因在国外出生而可取得他国国籍者不在修正案的范围内,他们仍必须放弃外国国籍后才能拥有韩国国籍。修正案同时规定,对于严重妨碍社会秩序者及有反国家安全、外交、经济等严重行为者,将经过听证程序剥夺其韩国国籍。

类似韩国的情况,菲律宾早在2003年就通过了双重国籍法案。这样,在菲律宾本土出生但已加入其它国籍的菲律宾人在宣誓忠于菲律宾后,可以保留或重新获得菲律宾国籍,从而获得投票权和财产拥有权。海外菲律宾人还可以免交所得税。菲律宾之所以修改已实施67年的国籍政策,确立双重国籍法,主要是希望它将增加海外菲律宾人对菲政治、社会和经济的兴趣,能促进投资和国内旅游业,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

四、德国的国籍政策之变化

德国是一个民族成分比较单一的国家,长期以来坚持血统主义原则。根据1913年的《公民法》,外国人在德国出生的小孩,不能获得德国国籍。与此同时,申请加入德国国籍的门槛很高,申请者须放弃原有国籍及附随的一切权利。1991年德国的《外国人法》放松了移民归化入籍的条件,但是仍然不承认双重国籍。

由于受1997年《欧洲国籍公约》约束,的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生效的德国新国籍法,对原国籍法做了较大的修改与补充,改变了过去单一根据血统原则确定国籍的做法,引入了出生地原则,有限期的承认双重国籍,并且进一步简化了外国人入籍的手续。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血统与出生地相结合原则。父母双方中有一方拥有德国国籍,则他们的孩子也将得到德国国籍。对于非婚生子女,如果母亲是德国籍,则孩子为德国籍;如果只有父亲拥有德国籍,则在确认他们父子或父女血缘关系后方可获得德国籍。这种确认必须在23岁之前进行。在德国境内出生的外籍儿童,如其父母双方中有一方在德国连续居住满8年以上,并且持有永久居留权或持无限期居留达3年以上,则他们亲生的子女即可自动获得德国国籍。

(2)选籍原则。根据德国国籍法,无论是根据出生原则还是通过入籍手续获得德国国籍,只要他还同时拥有其它国籍,则他在成年(23周岁)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以书面声明的形式就是否继续持有德国国籍作出选择,如果保留外国国籍则意味着的德国国籍的丧失,如保留德国国籍则须递交已失去或放弃外国国籍的证明,如果超过23周岁尚未做出选籍声明则将自动丧失德国国籍,在此之前持有双重国籍是被允许的。同时新国籍法允许在特殊情况下保留双重国籍,但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自2007年起,德国国籍法进一步放宽双重国籍条件。来自欧盟其它成员国或瑞士的人申请人,凡自愿加入德国籍的,不再要求放弃德国籍;如果有德国人申请加入其它欧盟成员国或者瑞士的国籍,也无须放弃德国国籍。此前,在欧盟其它成员国或者瑞士提出申请已经获得该国国籍的德国人,必须交出他们的德国护照。他们也可以提出申请,要求保留现有德国国籍。为此,他们必须长期不断地与德国保持有效联系。

五、澳大利亚国籍政策的变化

由于传统观念认为国籍是自然人对国家的效忠关系,澳大利亚政府过去一直抵制双重国籍。1948年澳大利亚《公民法》第17条规定,澳大利亚公民申请加入其他国家国籍的,将失去澳大利亚国籍。

由于澳大利亚有很多公民在北美和欧洲就业,他们多服务于高科技领域。国内民众对实行双重国籍政策早有呼声,要求政府修订公民法,允许澳大利亚公民拥有双重国籍。1976年,国会组成调查委员会调查牵涉到"国际法律和外交"的双重国籍,结果显示支持双重国籍有一下好处:有利于个人获得外国护照;有利于个人回其原籍国时简化手续;双重国籍者可能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双重国籍者可以在不同的国家继承;增进社会利益方便他们拥有土地、财产;双重国籍者可以对后代让与国籍权利;有利于移民原籍国与澳大利亚的联系;避免出现居民交税但不能选举的弊端;在国际大家庭中,避免澳大利亚孤立。

1986年,澳大利亚基于对多元文化的认识,规定移民加入澳大利亚国籍后不必声明放弃对其他国家的效忠,随后政府也容忍甚至鼓励移民具有双重国籍。1994年,澳大利亚国会组成了针对移民和国籍问题的联合调查组。调查结果显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拥有外国国籍的澳大利亚公民对澳大利亚不忠,调查小组认为澳大利亚不应该忽视国际社会承认双重国籍的趋势。2001年5月,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开始在全社会征求意见,由于大多数公民支持拥有双重国籍,当年8月3日,澳大利亚联邦移民和多元文化事务部部长拉多克发表声明,宣布澳联邦政府已决定修改公民法案,允许本国公民拥有双重国籍。拉多克希望这项决定能够鼓励更多的澳大利亚公民到海外工作,同时又为他们回国工作、报效祖国提供便利。

2002年,澳大利亚国会废止了1948年《公民法》第17条规定澳大利亚人将不再因获得其它国家的国籍而失去澳大利亚国籍。这一变化,将允许不断增长的在全球流动的澳大利亚人能够利用海外的机会,同时维持他们与澳大利亚的联系并未澳大利亚带来他们宝贵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使澳大利亚与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美国等类似国家的国籍法相衔接。

据2006年联合国秘书长报告指出,至2005年,全世界大约30个国家制定了便利高技能人才入境的政策或计划,其中有些就是双重国籍的政策。报告中指出:"如果能够保证再度移民海外,有权在目的地国长期居留的移徙者可能更愿意返回家园尝试新生活。因此,在目的地国居住的保障可能促成回移或循环流动。这样,给予双重国籍身份也有助于回移".本文重点例举一些国家国籍政策的变化发展,并不否定国籍政策首先属于各国主权的原则,即根据其国情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国内法。至于从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为出发点的考量,笔者已经在《中国实行"对等承认双重国籍"的可行性分析》做出了初步考量,还将会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分析。本文希望再次从比较法角度,能够透过举例来把握出承认双重国籍之潮流的一定脉络,说明中国实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际环境已经改变,尤其是争取全球化的人才已成为保障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力的其中一项关键因素,试图"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以改进本国立法",在中国国籍法政策上也应与时俱进,与世界接轨。

2012年1月20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文章来源:纵览中国 更新时间:1/24/2012

2012年1月17日星期二

陈树庆:朱虞夫案将开庭,不幸之中尚存一幸?

5年前的2006年至2007年间,中共要开十七大时,我们中国民主党浙江部分遭受了自1999年中共当局的第二波打压后的再一次重点镇压,当时力虹、严正学、我、迟建伟、朱虞夫、朱昂、吕耿松等先后被关押判刑。事后我们浙江民主党内外对于引发那一波打压的原因,展开过多次探,分析得出的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中共当时要为开十七大“清场”。就我自身而言就有人向曾我“透露”说浙江民主党的活动尤其是本人以中国民主党人的名义公开向中共浙江省委有关部门和主要领导寄发的《关于“法治浙江”的质询函》让包括席书记、夏书记等领导很被动,当然,严正学揭露台州地方黑官贪官、组织农会维权,力虹撰文声讨“法轮功学员器被活摘盗卖”,吕耿松帮助弱势群众包括广大拆迁户维权,迟建伟同情和帮助法轮功学员传播真相,朱虞夫、朱昂父子为保护外地在杭民主党人(湖北的胡俊雄)敢于肢体反抗公安抓捕等等,没有一样不是引起“中央注意”和“地方头疼”的,结果我们民主党人都成了“清场”的牺牲品或者说成了中共当局迎接十七大的“祭品”。这些“祭品”让中央满意了,就保佑了地方:书记们、公安厅长、局长甚至国保的队长们一个个“立场坚定可靠”地得以“荣升”。在这些不幸的“祭品”中,最不幸的当然是朱虞夫,因为早在1999年6月至2006年9月,由于他参加中国民主党浙江部分的组创已经被政治迫害坐了7年多牢,而且第一次“颠覆国家政权罪”坐牢释放到2007年第二次“妨碍公务罪”坐牢,间隔还不到一年。

2012年,中共当局即将召开十八大了,中国大陆第一个以“和平、理性、公开、法治”为行动准则的反对党——中国民主党,自然而然地再一次成了中共当局内部某些想代代相传的“独大、独霸”们要去之而后快的“清场”对象,上个月四川的陈卫、贵州的陈西刚刚被重判,这样的重磅“祭品”看来即使不保佑西南“父母官”升官发财,至少也能“确保一方(官位)平安”。我说朱虞夫不幸,因为他很有可能再一次成了中共浙江当局为迎合(共产)党十八大的“胜利召开”、“保一方平安”的“祭品”,第三次身陷囹圄(从去年3月至今实际上已经被关押了10个多月)。

昨天(2012年1月16日)下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从李敦勇律师小心翼翼从案卷袋里取出杭州市检察院的《刑事起诉书》审阅时,我仅在旁边瞄了一眼,可以看出指控朱虞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所谓罪状有三:一、组织浙江民主党人及支持者为政治受难者及其困难家属的春节募捐活动;二、在网上发表文章或接受媒体访谈;三、2011年初茉莉花运动期间写诗动员大家(案卷上说50多人)上街。

笔者看来:募捐活动纯粹是我中华民族自古以来“患难相助”优良习惯的传承,是一种人道的受政治迫害群体自救行为,与所谓的“煽动国家政权”牛头不对马嘴,或者用法律术语讲是没有关联性,容易导致“指鹿为马”的荒唐误判;发表文章、接受采访、将朱虞夫自己的诗《是时候了》与网友交流传播,纯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是公民权利意识的实现。把公民行使宪法确认的自由动辄与“国家政权”对立起来,是什么逻辑?我确信,本案前期杭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出于基本的法律常识和专业素养,出于人们正常的理性思维和内心良知主导的道德法则,或多或少与本人有过类似的判断,所有几个月前发生了法院同意检察院撤诉事件。

虽然,我相信李敦勇、李柏光律师在即将进行的庭审中就当初撤诉的具体理由(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还是可能适用法律错误?)会仔细质证与辩护;对于再次起诉是否有新的证据,以及新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会仔细质证与辩护;对于程序中间的撤诉,前面的控方所掌握的证据如果不足以认定有罪但再次起诉又为何采信?甚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性质与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到底是是真实的关系还是被人窃国“虚置”了?等等,都有可能教教真。如果“共和国宪法”与“人民主权”相一致,那么作为国家的主人之一的朱虞夫,一个公民,批评指责“公仆”及“公仆组织(国家机关)”及口口声声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政党,竟然被“仆人”判刑“颠覆”!岂非荒谬?我相信控方不能自圆其说的纰漏破绽肯定比比皆是,到时庭审的控辩一定很精彩。但遗憾的是,我担心从法律角度考虑案情是没有用的,如果凭既往一再发生“权力”践踏和玩弄法律(包括宪法)的政治惯例,浙江作为中国民主党的大省,为迎接中共十八大总不能“小气”到连“民主党人”的祭品都没有,看来只好让朱虞夫倒霉了,真是老朱的不幸。

就在去年:中东阿拉伯地区突尼斯、埃及、利比亚独裁政权的一个个倒台,人民赢得了自由民主;在我们的亚洲近邻,越南至少共产党内已经开始了直选,缅甸军政府要与人民和解刚刚释放了几乎所有1988年的学生运动活动分子、参加2007年抗议的僧人以及少数民族的活动人士等良心犯;噢,几天前台湾地区举行自由公正的中华民国总统直选,新华网[北京1月14日电]报道,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发言人今天就台湾地区领导人和民意代表选举结果发表谈话说“我们真诚希望台湾社会安定、人民生活幸福”“与台湾各界携手努力,承前启后,继往开来,进一步开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新局面,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只可惜朱虞夫先生因为身处中国大陆,就不属于“真诚希望”“携手努力”的“各界”了。此次选举,只差几个百分点落选的民主进步党领袖蔡英文发表“台湾不能没有反对的声音,不能没有制衡的力量”之际,中国大陆执政的中共当局已经展开了对“反对的声音”、“制衡的力量”中国民主党人进行“清场”。唉,朱虞夫先生的“悲剧”就在于,与中共当局所“真诚希望”的“社会安定,人民生活幸福”毕竟有台湾海峡的一海之隔啊!

写到这里,我突然想起了《水浒传》第十一回“林冲雪夜上梁山”中的一个故事:林冲要投奔梁山“落草为寇”,梁山小头目朱贵对他说:“但凡好汉们入伙,必须要纳投名状,是教你下山去杀得一个人,将头献纳,他(指匪酋王伦)便无疑心。这个便谓之投名状。”,王伦道:“与你三日限。若三日内有投名状来,便容你入伙;若三日内没时,只得休怪”。不禁为朱虞夫庆幸,毕竟他只是面临执政党中共要为十八大“保平安”的“清场”而已,至少可以一息尚存地在监牢里“活着”,要是早一千多年前遇上梁山强盗找“投名状”,说不定早就没命了!所以在本文题目,作者在说朱虞夫“不幸”之后要加上“之中尚存一幸”。

遗憾的是,我无法忘记中国民主党的两位“烈士”:聂敏之和力虹,在外面的时候充满激情与活力,咋一关押,身体状况就“急剧恶化”,出来没多久便“不治生亡”;我无法忘记自己1999年被“寄放”在杭州市遣送站禁闭室4个多月因严重营养不良出来后全身浮肿关节剧痛几近无法行走、2006年到2007年关在杭州市看守所不仅先全身染上了湿症(潮湿、不卫生)、随后有坐骨神经疼(因长时间静坐不活动)疼得站也不是、坐也不是、躺也不是;尤其是最近乌坎村民代表薛锦波的遗体至今还没有归还家属并一直逼迫家属签字认可官方“心源性猝死”的悬案。考虑到朱虞夫先生患有高血压、腰椎间盘突出导致骨质增生等疾病,我在文章题目中说朱虞夫先生“不幸”之后加上“之中尚存一幸”,是否为时过早?最好还是在题目后加上一个“?”,相信只有大家给予朱虞夫先生更多的关注,“之中尚存一幸”后面的“?”才能真正的去除。

陈树庆
2012年1月17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文章来源:参与 更新时间:1/17/2012

2012年1月5日星期四

陈树庆:吴义龙先生,我们与你同行!

在1998年中国民主党组党初期,我从不主动参加中国民主党的活动,一般情况下,王有才叫我,我方到有才家中,对乐观而热情洋溢的聚会人士泼泼冷水、说说反话,由此也认识了吴义龙、祝正明、王荣清、毛庆祥等许多浙江民主党的组创人员;中共当局对民主党第一波镇压关了徐文立、秦永敏、王有才后,浙江民主党的活动顶住压力,继续轰轰烈烈、高歌猛进,期间吴义龙、毛庆祥叫了我几次参加聚会,人气很旺,我见民主党内人才济济,一般只管自己喝喝茶,并不发表什么意见,而是乐观其成,对于当时吴义龙先生的党务主持能力及他在民主党人和支持群众中的号召力尤其钦佩。

中共当局第二波对中国民主党镇压,光在浙江就一下子就将吴义龙、毛庆祥、徐光、朱虞夫、祝正明、王荣清、李锡安等常务工作组成员人先后关押,由于我前期对王有才、毛庆祥等人有承诺,单称峰小姐、聂敏之先生就动员我出来为民主党做些事。李锡安先生最先释放出来,情绪低落;等王荣清先生经过一个月的羁押出来重新主持民主党在艰难时期的恢复重建(因为当时他还处在“监视居住期”,只能幕后策划,由聂敏之挑起风险最大的负责人身份,由单称峰、迟建伟、王东海、叶建、林辉、楼裕根、毛奇峰等人承担具体的事务),我从头开始仔细查看研究了当时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委会的所有资料,他们告诉我,这里的大多数文献,都是由吴义龙先生起草,加上其它事迹,其理念、其清廉、其艰难、其效率、其文采都让我大为吃惊,自叹弗如。

我前面依自己的所见所闻叙述了吴义龙先生才华品德以及对于浙江民主党公开组党的功绩,还不包括吴义龙先生为中国民主党全国性公开组党活动“南征北战”之跨省动员协调和“一大筹备委员会”的内容,但遗憾的是,所有这一切,都成了吴义龙先生遭受政治迫害苦难的“罪证”。1999年底,当我被“寄放”在杭州市遣送站底层的禁闭室期间,杭州市公安局政保(现在叫“国保”)工作人员在提审并要求我作出妥协时,告知了我“你的众多同党已经被判了刑,吴义龙最重,高达11年,和去年王有才一样”,当我瞧见他们给我看的《杭州日报》报角只有很小一块版面刊登民主党案吴义龙、徐光、毛庆祥、朱虞夫被判刑的内容时,就调侃他们为什么不像对付法轮功那样用大版面“批倒、批臭”民主党时,记得张辉先生一眼洞穿了我的用意,大声说“你做梦!想用我们共产党的喉舌来为你们做广告!”,我也只好一笑了之。从此,我发现中共当局变得更加狡猾,见不得人的政治迫害案就尽可能做得更加掩饰与隐秘了。

2010年9月14日,吴义龙先生终于熬过了11年的铁窗生涯,由于户口在杭州大学读研究生期间已经从安徽迁出到了杭州落户,还由于由于老家父母都已经去世,更由于在浙江有众多他所信赖的朋友和同志可以相互扶持,他就留在了杭州,一边向有关司法当局讨回被弄丢的身份证明和户籍权利,一边寻找工作以艰难谋生(没有户籍身份证明找工作只能一次次的面临招聘单位“爱莫能助”),当然他秉着对国家和人民的热爱,秉着对民主法治的执着信仰,为和平理性地推动中国的文明和进步,为将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建设成一个透明的、让人民看得清、对国家和社会负责任的力量,也一如既往地倾注了大量心血。比如,2011年春节浙江民主党对于政治受难者的募捐文告等,就是吴义龙先生亲笔起草。

2011年12月26日晚,吴义龙先生在杭州的租住房屋遭到浙江警方的抄查,其本人关押过夜后的次日,以没有杭州户口及参加民主党活动为口实,连同家什一起被强行“驱逐出境”离开浙江。杭州警方威胁其两条路自己选:一条是进去(监狱),一条是呆在安徽不能回杭州。而安徽方面同样威胁其两条路自己选:一条是再进去(监狱),一条是离开安徽。同时吴义龙的兄弟也受到了安徽警方的威胁警告。

吴义龙先生是我的好兄弟,守望相助自然义不容辞,好在我精研过几年法律,想必为他从法律角度出出力,应该是小事一桩,就试着替他维权查找法律依据。

我首先想到了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第㈠项规定“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中国作为五大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成员之一,应该带头遵守联合国的有关公约或宣言,中共当局在中国大陆发生强制驱逐公民吴义龙事件,明显有损于国家的形象,以此拷问当局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应该是充分的一条理由。我正感到窃喜之余,突然想到:哎呀!该世界人权宣言是中华民国作为常任理事国时共同起草与颁布的,要是中共当局推卸说,他既不是发起者、也不是起草者,与《世界人权宣言》无关,该怎么办?我能以常任理事国的权利义务相一致来要求它吗?根据所不胜数的政治迫害案例包括笔者自己也深受其害,中共当局既往连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可以不认账、不遵守之惯例,让我由普世人权从国际法角度为吴义龙先生维权,看来有一定难度。

在中国古代专制社会最黑暗的时期,百姓受到保甲制度的严格管制,按照现代民主法治的眼光来看,整个社会或多或少像的大监狱,人民没有迁徙或居住的自由。例如明朝年间有这样一项规定:凡人员远离所居地百里之外,都需由当地官府发给一种类似介绍信、通行证之类的公文,叫“路引”,“路引”实际上就是离乡的证明,若无“路引”或与之不符者,是要依律治罪的。辛亥革命一举推翻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帝制,迎来了中国民主自由的曙光,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第十条也规定“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哎呀,我反复细寻,就是找不到里面有“人民居住和迁徙自由”的规定。更为悲惨的是吴义龙先生现在没有落实户口,不要说迁徙和居住的自由,就按封建专制社会管制人民之规矩,他连一个可以开“路引”的地方都没有!莫非从立法到执法,中国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倒退到比东厂、西厂、锦衣卫特务横行还不如的明王朝不成?

不对呀?从十几年前开始,国务院、外交部等发言人,包括2011年12月29日,外交部发言人洪磊主持例行记者会,都一再重申“中国的人权状况是历史最好时期”,2004年以来,“尊重和保障人权”还被载入了《宪法》呢!我怎么能怀疑“中国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有了退步不成?”。但严酷的现实又告诉我们,刚刚还在上个月,四川著名人权活动人士陈卫、贵州民主党人陈西,就是因为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为说了惹“家长们”不高兴的话,分别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了重刑,吴义龙先生被驱逐出浙江时还被威胁“要么呆在安徽别到浙江来,要么进去(坐牢)”,近几天除作者本人受到威胁外,传来消息说浙江民主党王荣清、魏祯林、吕耿松等多人或被抄家、或被传唤警告,并利用人性的弱点大肆挑拨离间。面对新的一波可能之打压,在为吴义龙先生的安顿与生计担忧的同时,我自己也好怕怕哦!?

勇者乎,吴义龙!我在网上看到《吴义龙:抗议警方黑社会化执法和维权申明》一文,从中知道吴义龙先生因参与法律维权的程序,是迟早要到杭州来的,但愿他来了以后不要再次发生“被告将原告关进监狱”这样荒唐的法律笑话。我们始终坚信,面对侵犯只有不屈抗争才会获得公平和正义,面对黑暗只有执着追求才能迎来光明。人类社会人权事业的进步无一例外都是靠人民的争取和奋斗所得,如果我们中国人每到关键时刻面临压力就害怕、就散架与退缩,坐等统治者放弃特权与既得利益来“恩赐”,那么要让宪法上写着的公民权利和自由落实到现实,就再等上一万年吧!

哼!我们中国人又非天生犯贱、低人一等,凭什么说他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能够享有的“民有、民治、民享”和“表达的自由、信仰的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免于恐怖的自由”,我们中国大陆人民就不配享有?还要无限期的“等待”下去?吴义龙先生,如果不嫌弃,无论你个人维权还是继续追求中国的民主自由,不会孤单,我们始终与你同行,攻难克险,哪怕屡败屡战!

陈树庆
2012年1月5日完稿于中国杭州

文章来源:参与 更新时间:1/5/2012